互联网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结合,产生了一种新的出行方式——网约车。那么,网约车如何监管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网约车的监管: 网约车监管需要考虑以下七个方面 (1)外部性:与所有机动车一样,网约车会产生空间占用、拥堵、尾气和事故风险等负外部性影响。由于近二十年来快速的机动化进程,我国许多城市正在遭遇这些困扰。在中国,出租车行业某种程度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的特点。无需置疑的是,高密度城市应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在这个意义上,出租车(包括网约车)的数量以及在出行模式分担中所占比例,需要与城市交通总体发展战略相协调,以遏制私人机动性进程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 (2)合规性:鉴于出租车行业长期运营形成的制度框架和管理经验,合规性要考虑,在多大程度上、哪些环节上,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具有相似的监管方式?又有哪些根本的不同?比如,与网约车相关的行业管理、经营企业、司机和车辆的准入,是否符合出租车行业一般准入条款?相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如果放松网约车的准入条款,尤其需要权衡管制变更带来的社会成本和收益,只有当社会收益明显大于社会成本时,才能适用于放松管制的情形。 (3)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大量私家车在短时间内接入网约平台,的确有效增加了位移服务的供给,消费者也有了更多选择,人们出行的社会福利有所提高。但要考虑,在现有存量出租车市场下,网约车对市场需求的瓜分、出租车司机收入锐减的状况,以及这种状况的持续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负面影响。值得思考的是,这是否有违新旧业态公平竞争的原则?传统出租车行业在过去几十年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与此不同,在资本和补贴的大力推动下,网约车平台快速野蛮生长,平台企业发育过程中,内部监管能力有待提升,"自下而上""司乘互治"的自监管模式亟需引导,最终形成稳定、有效的行业治理模式。网约车管理模式尚需经受时间磨砺和市场检验。 (4)内部性:内部性是指,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合同关系中可能存在的、有违乘客或司机利益的隐含风险。比如,司乘之间、司企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但在运输服务完成过程中,交通事故、司乘纠纷等意外发生,该如何进行相应赔偿和调解?因此,监管条款必须针对这些可能存在的隐含风险,明确这些风险一旦发生之后,平台、司乘各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信息不对称与点垄断:网约车服务的创新,在于出行服务的交易决策"前移"至了网络和手机app上。但服务过程仍存在一定的点垄断特征与信息不对称。比如,由于司乘在空间分布上有一定距离,不管是司机接单回应需求,还是乘客等待司机的到来,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个响应时间决定了司乘彼此之间相互选择时,总是面临有限数量的乘客或司机,而不像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交易决策和商品价格由数量众多的买方和卖方、通过讨价还价和充分竞争来形成。这种点垄断特征,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竞争的完全性与充分性,正是出租车行业监管的主要动因。又比如,一些司乘个人信息的搜寻,需要付出额外成本,甚至有时司机(或乘客)会故意隐藏吸毒和犯罪记录等信息。虽然网络和手机app提供了司机和车辆的相关信息,但这些信息可能不充分、不准确,有碍市场交易。这需要从个案分析中,针对性完善当前的网约车监管条款。 (6)弱自然垄断特征与一般垄断性:与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行业不同,出租车不是自然垄断行业。按照投资去向,可以分为重资产型和轻资产型两类。重资产型网约车企业具有资产沉没性,会形成相对较弱的进入壁垒,这种弱的自然垄断性质是否可维持,将决定应采用何种准入管制和价格管制措施。轻资产型网约车企业具有的一般垄断性,是指新技术和资本投入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以及可能产生的一般垄断经营状态对消费者利益的攫取,它适用于反垄断情形。在制定监管政策时,新业态中轻资产和重资产对应的不同产业特征,亦需要审慎考虑加以区分。 (7)普遍服务义务、公益性和公平性:即使新旧业态有了市场细分,仍无法回避规制对出租车普遍服务义务的保证职责。即,在服务提供中,要考虑对弱势和特殊群体的关怀和照顾,不管乘客是否使用互联网和app,都应有机会获得同等质量的服务。尤其在突发紧急状况下,规制应该对优先享受服务的次序做出必要安排。再者,相比传统出租车相对固定的定价机制,网约车的动态定价导致了消费者负担的不确定性,或有违出租车行业的"公益性"定位和"公平性"准则。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为您提供了关于网约车如何监管的解答,真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您要了解更多关于交通出行维权,出租车服务有哪些纠纷问题及出行维权小知识等相关内容请您多多关注本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