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界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已经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被害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三)人民检察院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遭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二、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保护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保护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作了一些规定。如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参与法庭审理,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上诉。这对于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保护缺陷 1.律未规定将起诉书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将起诉书至迟在开庭审理十日之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却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书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然人民检察院本身承载指控犯罪的职能,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求一致,但人民检察院却不必然完全代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的利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为独立的当事人,其有权获得起诉书。 2.法律未规定人民法院有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公诉案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强制性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却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只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未做规定。 3.法律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参与刑事部分的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有权参与刑事部分的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绝大部分法院并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与刑事部分的审理。这严格限制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行使权利。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对刑事部分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但不能对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这严格限制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范围。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获得赔偿的范围有限、数额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第一百五十五条未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这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法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在所有项目中,数额最多,在被害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仅能获得治疗及其与治疗直接相关的费用,在被害人直接死亡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仅能获得丧葬费。这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弥补。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保护建议 (一)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书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 参照人民法院将起诉书至迟在开庭审理十日之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将起诉书至迟在开庭审理十日之前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这有利于实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辩护人权利对等。 (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作出修改,将第一款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强化人民法院必须告知的法定义务。参照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三日内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明確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权参与刑事部分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应当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享有向刑事被告人发问、举证、质证等权利。 (四)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对刑事部分上诉 增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造成他人残疾,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死亡,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已有民事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了实现法律之间的衔接,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出相应修改,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