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高,而物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但现阶段对物权法定原则缓和正当性的研究还比较少,所以急需对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进行研究。本文将对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进行相关的阐述,希望对相关参与者与研究人员带来一定帮助。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缓和;正当性 经济社会在不停地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在不断地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高,而物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然而,现阶段对物权法定原则缓和正当性的研究还比较少,所以急需对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进行研究。本文将在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法定原则缓和正当性分析等方面对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进行相关的阐述,希望对相关参与者与研究人员带来一定帮助。 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1.1概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通常也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内容、种类依据民法等法律统一确定,而不允许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及变更。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着物权法的基本特征及性质,严格限制着行为当事人在设立新物权、改变既有旧物权内容等方面的意愿和自由。因此,物权法定原则因为它具有保障物权体系安全的作用,而被相关国家规定成一项基本性原则,它主要发挥规范和限制的作用。 1.2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 很多国家虽然承认物权法定原则,但是该物权法定原则自诞生以来就存在很多争议。物权法定否认说(也就是物权自由主义)、物权法定严格说、物权法定宽松论等学说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都有相关专家学者提出。而2007年通过的我国《物权法》采用的是严格物权法定严格说,也就是由法律严格限制物权的内容和种类,任何物权领域的自治都不被允許。那么采用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说是否正当?这将对我国《物权法》在精神上是倾向于动态的物权流动性还是侧重于静态的物权稳定性。换种说法就是,我国《物权法》是更鼓励财产权自由还是更偏向保障经济安全,这将密切关系到公民财产的保护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所以,我国《物权法》上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显得极为重要,将会决定我国现行《物权法》究竟更多地发挥了消极作用还是积极作用。 2物权法定原则缓和正当性分析 2.1物权法定原则缓和能化解其僵化性 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性是其遭到诟病及质疑的原因之一。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其所拥有物所具有的功能,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其所有权,还想通过其所拥有物的利用与流转,来获得更多物的价值,以更好地发挥物的经济价值与作用以便获得更多经济上利益。现阶段在这一前提下,为了适应社会生活需要,新型物权类型不断出现,传统物权类型继续改善。而现行《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严格限制了民事行为主体对于所有物的处分方式和权利,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第一,物权法定原则僵化性体现在,因现行《物权法》没有规定而将社会上已经形成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排除在物权体系之外,这也体现了"法律总滞后于社会生活需要,法律稳定性越强,滞后性越突出"的特点。第二,物权法定原则僵化性体现在,现行《物权法》所规定的某些物权在现代社会已经过时,不再适用。物权法定因为它的僵化性弊端很容易和社会实际情况脱节,如果严格物权法定,难免会影响社会经济实际发展,所以需要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缓和。综上,现阶段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性是研究者研究物权法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关键问题,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所以,通过缓和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化解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性弊端。 2.2物权法定原则缓和能维护物权领域自由和秩序 实践表明,物权法定原则在规范与保障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物权法定原则产生以来就遭到很多学者质疑,很多学者否定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物权法定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有冲突。民法规范民事行为主体(私人)间关系,尊重民事行为主体(私人)的意愿,故称为"私法",其主要保障民事主体私人财产等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某些权利(如租赁权)即便具备物权的基本功能,但是因为现行法律不承认其为物权,故其不能具有物权的全部效力。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形下,物权法定原则强行破坏了权利属性的自然归类,一项财产权利是属于物权还是属于债权,不是由权利本身属性决定,而是立法者的意愿决定。所以物权法定原则使得以规定私人权利为主的《物权法》带上了强行法制的色彩,影响了《物权法》的私权本质。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本质上是私法自治下的"法定"。物权法定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而物权法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私法自治。第一,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原则,本质上符合民法中民事行为的精神内涵。第二,物权法定有限地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愿,但能更好地实现私法自治,而且这种限制具有正当性。所以,物权法定原则是对私法自治进行限制,但不是根本否定私法。所以说合理地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缓和,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2.3物权法定原则缓和能弥补立法缺陷 实际情况中,往往会因为立法者认知能力存在局限性而造成立法存在缺陷。因为立法技术和立法成本的限制,很难通过立法上的明文规定去制定一项完善的物权法定制度。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很多,如果采用物权法定,必须制定一部内容庞大复杂、包含社会方方面面的物权法去规范相关物权行为,并通过法律条文进行规范。而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存在局限性,不可能完全预知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立法者在物权形态的取舍也未必完全正确。所以,过分地强调物权法定主义,对于物权立法者提出了严苛的要求,实现起来有很大的难度。故通过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可以弥补由于立法技术局限性以及立法者认知缺陷所导致的立法缺陷。所以,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缓和,具有正当性。 3结语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法定原则缓和正当性进行阐述与分析,对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进行了初步探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建议,对相关参与者与研究人员起到了一定帮助作用。 参考文献: [1]尹田.民法思维之展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57. [2]陈华彬.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85-91. [3]王利明.物权法定原则[J].北方法学,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