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杨+唐静 摘 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时阳光高考也是对考生追求公平教育权的最好保障。阳光高考不仅要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等实行六大公开,同时要求本人试卷、答题卡也不能一味地以属于工作秘密为由而豁免公开。本文通过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框架下平衡考生知情权、考生权利保护、行政控权、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来探讨高考考试信息能否豁免公开,认为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关键词: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工作秘密;知情权 从2008年河北考生诉考试院起,考生的知情权意识越来越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其中考试信息公开案件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大争议,并引起广泛关注[1]。笔者检索2008年以来高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案例,发现大多判决都以高考试卷信息属"工作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本文将从法律规范以及考生权利保护、公民知情权和行政控权层面来分析此类信息能够豁免公开。 一、考生权利的内涵 考生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考生在高考过程中具有的可以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2]。考生权利可归结为三方面内容: 1.积极行为的权利 即考生有为某种行为的能力,例如,考生可以获得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积极选择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并自愿填报高考自愿等。 2.请求他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即考生可以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例如,考生可以请求招生单位给予公平公正的对待,有权要求考试院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等。 3.诉诸法律的权利 即当考生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保护的权利。例如,考生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公平接受教育权、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 二、工作秘密的内涵 在法律层面工作秘密的内涵并未得到明确的界定,《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只是说明考试试卷和答题卡信息"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未对其实质内涵予以释明。在考虑工作秘密是否应当豁免公开时应将其置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框架之下,教育行政领域的相关规定并未对工作秘密的内涵作出界定,但从其他规章规定来看,将工作秘密纳入豁免公开的范围,涉及以下几种考量: 1.工作秘密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厘清工作秘密是否能够豁免公开,首先要判断工作秘密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從制定信息主体上来看,负责考试考务工作,高考试卷的管理、保存等是各省考试院,根据《教育法》考试院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同时需履行法定职责。故考生申请的考试信息——高考试卷、答题卡应属政府信息[4]。 2.是否涉及"两秘密一隐私" 《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毫无疑问,高考考试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都属于国家秘密。但评卷后的考生试卷、答题卡、评分标准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应对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进行衡量,形成实质上判断与结论。考生在考试评卷工作完成之后申请公开本人的考试试卷,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而且现在都是电子化阅卷,一张试卷并不能体现评分标准,相反信息公开之后会得到更好的监督[5]。 3.是否危及"三安全一稳" 《条例》第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6]考生申请公开本人考试试卷即表明已放弃个人隐私,同时公开考生个人试卷并不会泄露命题方案、命题人与阅卷人信息、评分标准,因而不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公民知情权的内在要求 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在我国,公民知情权虽没有被规定为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内容,但是在宪法中很多地方都体现着知情权,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如果信息不公开,就不能实现民主管理,同时,知情权的实现也是对公平公正的保障。知情权要求政府公开其掌握的信息,可分为三类: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从公法角度来看,考试权就是政府管理考试事务的权力,公民有权利要求信息公开,同时考生本人考卷涉及的是本人信息及隐私,本人有个人信息知情权。 四、行政控权的外在需要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源于行政控权,西方法律学者认为"行政法的第一个定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政府权力正是行政法的核心。"[7]行政法管理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涉及的领域至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不对行政权加以限制和监督,就会导致权力滥用,削弱人民主权的。实行信息公开就是行政控权的体现,就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制约。考试信息——考生试卷的公开就是对考试院实施高考考试管理职务的制约与监督。 反对意见认为,拓宽高考信息公开的范围,会导致高考信息公开的申请与日俱增,加重法院压力,占用更多的行政资源。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应成为高考信息豁免公开的理由,可以从其他方面例如通过申请考试信息公开收费来抑制考生滥用信息公开申请。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高考试卷、答题卡不应一味的豁免公开,应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参考文献: [1]我的高考试卷为何成了国家[N].中国青年报,2011-06-24(6). [2]余雅风.学生权利概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3]万永生.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0. [4]梁艺.工作秘密不予公开的合法性反思[J].时代法学,2015(4). [5]伏创宇.论国家考试信息是否应当豁免公开[J].教育与考试,2016(3). [6]章剑生.现代行政法专题[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7](英)威廉韦德.徐炳译.行政法[M].中国人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 李思杨(1992~)女,汉族,辽宁兴城人,法律硕士,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2016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