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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摘 要:海绵城市建设为解决城市水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成为城市治水新方向。通过对国内外海绵城市建设法律实践的分析,借鉴其先进经验,发现我国海绵城市建设法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未体现生态文明的法律理念,海绵城市建设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不完善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几个方面,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海绵城市建设法律制度体系的具体办法。
  关键词:海绵城市;法律制度;法律保障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1.研究背景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同时也存在开发强度高、硬质铺装多等问题,改变了城市原有自然生态本底和水文特征,70%以上的降雨形成径流,城市"大雨必涝、雨后即旱",带来水生态恶化、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污染、水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有序运行。为了解决我国大范围城市区域出现的各种生态问题,有关机关陆续提出了生志城市、山水城市、低碳城市、智慧城市、弹性城市等概念,其目的都是为了缓解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创造舒适宜人的生存空间,"海绵城市"一词从2014年10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的发布之后才频繁的进入公众的视野。
  2.研究意义
  提出"海绵城市"是在城市面临着严重的内猎灾害的情况下,考虑到城市面临着雨季内溃,旱季缺水的尴尬局面制定的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让城市恢复自我调节。海绵城市的新理念无疑是解决城市发展与水生态之间平衡问题的有益尝试。然而,海绵城市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国家已出台鼓励部分城市试点政策,但缺乏对破坏海绵城市建设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的法律法规。海绵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在我国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在总结和概括海绵城市概念和法律理念的基础上,结合生态学理论、城市规划学理论和环境法学理论,发挥多学科优势的方式尝试构建海绵城市建设法律保障机制。
  二、海绵城市建设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德国、美国、日本这些发达国家海绵城市体系建设较早,并逐步建立完备的立法保障。德国的联邦水法、建设法规和地区法规以法律条文或规定的形式,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水的可持续利用提出明晰的要求。联邦水法以优化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为政策导向,成为各州制定相关法规的基本依据。美国立法严控雨水下泄量。美国国会积极立法保障雨水的调蓄及利用。同时,美国联邦和各州还通过总税收控制、发行义务债券、联邦和州给予补贴与贷款等一系列的经济手段来鼓励雨水的合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日本发挥规划和社会组织作用。日本建设省在1980年通过推广雨水贮留渗透计划来推进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1992年颁布的"第二代城市下水总体规划",1988年还成立了民间组织"日本雨水贮留渗透技术协会"。这些计划、规划和非政府性的组织为日本城市雨水资源的控制及利用奠定了基础,保障了雨水资源化的实施。
  2.我国研究现状
  我国海绵城市建设起步较晚,我国目前对海绵城市的建设多停留在技术与政策层面。在技术层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有学者提出海绵城市的三条建设路径:源头控制、中途控制、末端控制。还有学者提倡构建大排水系统:区域雨洪规划模式;努力完善小排水系统:城市传统雨洪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微排水系统等。在政策层面,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在我国,建设海绵城市不仅需要技术的保证,还要有法律机制的保障。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党和政府在水污染治理与海绵城市的建设方面推出一系列实施计划与指导意见,如引入PPP模式可以引导开发主体践行雨洪调蓄理念,而问责机制则可以对开发建设主体和城市管理部门起到监督作用。为更好地实现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
  三、完善我国海绵城市建设的思考
  1.制定完善的相关立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原有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城市内湿地、湖泊、水系逐步消失,导致部分大中城市"逢雨必涝","雨后即旱",给民众生活带来极大影响。推进建设自然寄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实现雨水资源化管理和利用,实现城市更加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已是摆在我们面前刻不容缓亟需解决的问题。当前提出海绵城市的新理念无疑是解决城市发展与水生态之间平衡问题的有益尝试。我国海绵城市建设正处于试点阶段,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群众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知不够,以海绵城市建设命名的相关立法均为空白,导致海绵城市建设的法律规制缺乏相应的制度性支撑,从而很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海绵城市因此难以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发展策略。人大应当加强与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立法工作,使得在建设过程中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才能保证海绵城市建设的有效实行。
  2.建立完善问责机制
  海绵城市建设的法律制度研究在我国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在总结和概括海绵城市概念和法律理念的基础上,结合生态学理论、城市规划学理论和环境法学理论,发挥多学科优势的方式尝试构建海绵城市建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海绵城市"建设搭便车现象,建设主体与运营主体权利与义务不明等问题,所以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城市排水系统建设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建立完备问责机制。因为良好的政策可以引導开发主体践行雨洪调蓄理念,而严格的法律手段和问责机制则可以对开发建设主体和城市管理部门起到监督作用,保障法律的实施,促进雨水资源利用化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海绵城市的法律保障机制能够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的有效施行,在环境效益方面,雨水收集利用技术与住宅建设的结合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水资源日益枯竭,缓解水资源危机;在社会效益方面,解决城市内涝排水难题,保障低碳、节能、环保、生态和可持续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为生态理论创新、节能环保技术使用和展示先进的生态文明提供国际平台;为中国今后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提供示范与借鉴。
  作者简介:
  李明轩(1996.4~),女,江苏阜宁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6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C173)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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