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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消费税法律制度


  摘 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环境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消费税改革提出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具有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产业结构和引导消费方向等作用。我国消费税法律制度多以政策或法规形式进行调整,只有2009年以修订消费税条例的形式进行调整。应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对消费税法律制度作出及时的完善和改革。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消费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改革促结构,减少低端供给,扩大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是供给更好地适应需求结构,从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认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模仿里根经济学等观点的,角度过于以偏概全。里根经济学的政策手段的特点是通过减税,特别是针对富人阶层的减税和放松管制来解决滞涨问题;而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供给结构的适应性来解决经济问题的。
  2008年到2010年政府认为经济态势低迷的原因在需求,于是投入4万亿刺激消费,并主导大规模投资基建,鼓励发展房地产等。但后来这些人为创造需求的行为,使供给不符合市场规模而盲目扩大,导致了严重产能过剩。
  现行供给侧明显不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低端供给过多、中高端供给不足。传统产业产能严重过剩,利用率低,难以满足民众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导致境外购物屡见不鲜。解决我国产能过剩问题,唯有从扩大消费需求入手。应通过对消费税的调节,改善在国外大量购买消费品的情况,借助国内消费需求的潜力,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需,对消费税进行实质性减税,将税收制度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才是有效使我国经济度过低谷期,实现稳步增长的有效举措。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首先,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是价内税,与价外税相比,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就已经支付了隐形税金,降低了税收和价格的透明度,削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不利于通过消费税来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其次,消费税征收范围明显滞后。09年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虽对征税范围有很大的调整,但仍存在过度征纳和没有征纳问题,在某些方面已不符合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趋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逐渐演变为人们生活必须品和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例如中低端化妆品、啤酒等)的征纳已落后于时代潮流。而对博彩、高端服务、或者塑料制品、一次餐具等高端奢侈品或损害自然环境的产品、服务却未纳入征税范围。
  最后,税源、征税理念未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配套。我国在2009年修订了消费税条例后,依旧存在税源老化的问题,基本应税品还是烟、酒、油、汽车老四类,另外增加了对奢侈品和环境污染型产品作为征税对象,起到了引导消费的作用。但是力度比较低,对奢侈品仅限于高尔夫球及球具、刚当手表、游艇三类,远不能涵盖日渐增多的高消费购买和服务。
  如何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对消费税的征收环节、计税方式和税率进行调整。首先,把单一的生产环节征税改为在批发或零售阶段征税,以弱化政府对生产阶段税收的依赖,增强征税透明度,引起消费者对交易环境的关注。其次,改变计税方式,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有利于发挥对消费调节和引导的作用。最后,对现有税率的改变应从提高和降低两方面入手,主要提高税率的消费品为贵重珠宝、鞭炮烟火、香烟等;需要降低税率的商品为化妆品、具有环保节能的汽车等。
  二是扩大消费税税基,增加消费税收入。从我国居民境外购物逐步由奢侈品向日用品转移可以发现,国内的供给现状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不能与居民消费结构相匹配。要通过消费税实现调节消费目的,就要与时俱进对征收范围进行"增减"调整。在"减"方面,应将已经纳入生活必须品领域的如啤酒、黄酒、化妆品等降低税率或者取消征收。主要增加三类应税品:第一类是不益于人类健康的消费品或服务。第二类为高能耗、不可再生、不利于环保的消费品。第三类为高档奢侈品和服务。
  三是提高立法层次,增强消费税法律制度的权威性。首先,做到税权入宪,税收法定。宪法中对税权的明确肯定,是立法机关制定各类相关税法的有效保障和肯定。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仅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中提到了纳税义务,所以应在宪法中增加税权归属分配、税收立法程序、税收立法主体限定三个方面内容。对这几方面的确定,可以起到提高税收法律地位,增强税收私法和执法的权威,使税收法律有据可依。其次,要由人大和人大常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作为税收基础法,改变消费税立法主体不统一、立法权限不明确、立法内容矛盾的现象。必须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在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下制定税收基本法来统一协调。同时也能增强消费税法的稳固性和权威性,杜绝多方主体随意立法。最后,需要完善税收和消费税程序法。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完善的基础上,跟进税收程序法的配套建设,内容应该在涵盖税收征納、减免、税收复议、诉讼等程序。也可制定专门的税收程序法,避免具体条文的执行困难,走形式,同时也增加了税收操作的规范性,明确执法统一性。最后,也要重视对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以及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和税法的宣传普及。
  通过对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强消费税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发展。通过调整消费税手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扩大总需求的同时,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从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稳步、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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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婉苏.后金融危机时代税法宏观调控的思考[J].深圳大学学报,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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