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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可行性分析


  摘 要:随着近几年来雾霾天气的增加及其人们对可吸入肺中颗粒物即PM2.5的热议,大众的视线重新聚焦到环境保护的问题上。我国"重经济轻环保"的思路使得环境危机越来越严峻,环境侵害案件频发,人们也开始热衷于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的带动下,《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都增加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条款,赋予国家规定的机关和环保组织起诉资格。
  关键词:公民;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可行性
  一、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法理
  环境权是一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重要法律权利,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公民享有环境权,包括公民享有环境使用权、环境参与权、环境信息知情权和环境请求权。环境请求权是指公民环境权利受到侵害后,有权向国家机关请求保护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可以请求环境行政机关发挥行政职能的权利和请求司法机关发挥司法能动性的权利。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公民环境请求权在诉讼制度中的延伸。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最终需要司法制度的保障。环境权在司法上的救济,主要是以提起诉讼来实现的。环境权的客体为整体公民的环境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共同性,因此,基于环境权提起的诉讼,主要为环境公益诉讼。
  二、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现实需要
  公众环保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水平,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情况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公众的环保法律意识与国外某些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但近年来发生的北大师生为松花江水污染起诉案、兰州市民起诉自来水厂案等都充分表明了我国公众的环保法律意识正在不断增强,环境公益诉讼已逐渐成为了公众表达环保意愿、维护环境公益的必要途径。虽然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公众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般很难获得法院的认可,大都以失败告终,但这些诉讼请求反映了公众参与环保、维护环境公益的迫切愿望,是推动赋予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民众基础。
  三、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现实障碍与解决方法
  没有统一的立法指导,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公民的起诉资格认定混乱,即使发生了同一种结果,认定的理由也各不相同。在2003年金喜奎诉杭州规划局一案中,原告认为,在西湖边建造老年大学会破坏西湖景区的生态环境,从而起诉杭州规划局,要求其撤销对老年大学项目的许可以保护西湖景区名胜。法院未受理此案,理由是原告不享有起诉资格。这个案件没有受到法院受理。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被拒绝受理。
  现实中已经多次出现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况,调查显示,本世纪初的10年中,各地法院明确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有17起,其中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6起和环境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3起全部胜诉,由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案件有3起,也可视为全部胜诉,而与这三类原告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民提起的诉讼有5起,所占比重仅次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但最终结果却无一例外均以败诉告终,3起裁定不予受理,2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的结果,应该有相关立法来明确其权利。
  滥诉问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公民作为原告的另一问题就是滥诉问题。因为公民的人数较多也具有随意性,他们为了自身利益很容易造成滥诉情况,给司法机关带来不便。另外,公益诉讼本身较高的关注度也易导致公民功利主义以及单纯寻求炒作和奖励的情形,进而偏离鼓励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初衷。有学者曾深刻的指出"我们在注意保障诉权的同时,另一方面还应注意到该权利若不加以适当制约,则很容易沦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手段。
  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第一,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起诉模式,设立诉前通知当地环保行政机关的前置程序。具体指在提起诉讼前必须通知当地环境行政机关,后者在一定时间内不予处理或者未妥善處理的,公民方可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规定,环境公民诉讼的原告在提起环境公民诉讼之前,须先发出诉前通知,并明确要求在通知发出后的一定期限内,该公民不得提起诉讼。该条款的具体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违反了联邦特定的环境法律条款的情形,二是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的情形。诉前通知的目的在于向损害环境者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环境行政机关发出警告,以督促其守法或依法履责。这样做既能有效防止公民滥诉情况的发生,也对环保行政机关职能的履行起到间接的督促作用。
  四、结语
  公民是环境公共利益的最终受益者,他们有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愿望和要求。赋予公民个人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关心环境问题的个人以法律地位,这有利于鼓励公民参与到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中来。对于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热心公益的公民,我们需要在适当的时机给予他们合理的法律地位,使其利用法律的武器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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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李红伟(1992.12~),性别:男,民族:汉,籍贯:山西省临汾市,学历:本科,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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