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晓芳+范晓璇 摘 要:隨着我国机动车数量和吸毒人数不断攀升,"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愈演愈烈,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毒驾"是否入刑引发热议。当前许多国家已将"毒驾"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然而我国对"毒驾"行为的规制还处于法律空白阶段。"毒驾"的社会危害性远甚于醉驾,"毒驾"入刑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还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问题,因此,"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关键词:毒驾入刑;危险驾驶;正当性;可行性 一、"毒驾"的法律界定 (一)正确理解毒驾中的"吸食毒品" 首先,"吸食毒品"不能与"有吸毒史"划上等号。2012年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中规定,戒断满三年或者是三年内有吸毒记录但不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是可以申请驾照的。故"有吸毒史"驾车并非等于"毒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根据测试时驾驶人体内残留的毒品剂量进行判断。 其次,吸食的毒品范围有明确规定。《禁毒法》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明确列举了123种麻醉药品和132种精神药品为毒品,但并未包含层出不群的新型毒品。因此刑法并不需要将所有毒品都囊括其中,且需要对合法获得的毒品与非法持有的毒品进行相应的区分。 (二)主观上为故意 部分学者认为,吸毒的驾驶人当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后果存在认识,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危险驾驶罪一样,应当认定为故意,但也有学者认为认定为过失更加合理,虽然驾驶人为毒驾,但是其通常认为自己不会马上发病,产生幻觉或者身体不适,因此不会发生危险或者认为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可以避免,同交通肇事罪一样,对危害结果为过失。对于毒驾的主观状态,德国刑法理论采取"或然故意"的观点,或然故意与我国的放任大体相同[1]。笔者认为,毒驾与酒驾的危险驾驶方式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若毒驾入刑,则行为人应当具有主观故意。 二、"毒驾"的现状 (一)社会现状 据国家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为2.6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员突破3亿。截至2014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经超过250万人,且若按吸毒人员显性与隐性比例计算,我国实际吸毒人数则超过1000万,可见我国毒情形势严峻复杂[2]。二者人数的不断增加,意味着我国"毒驾"的人数也可能会进一步的增加。 在2003年之前,国内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非常之少,其后,随着吸毒人数的急剧增加,"毒驾"事件也逐年增加,"毒驾"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它不仅影响正常的交通安全秩序,更有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开展预防和控制"毒驾"的相关工作刻不容缓。 (二)立法现状 从我国现有的刑法法律条文来看,关于"毒驾"行为刑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当驾驶人员在吸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或是更严重结果的,且该驾驶人员需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对该驾驶人员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三、"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一)"毒驾"本身具有违法性与危害性 首先,"毒驾"违反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禁止驾驶机动车的5种情形,其中包括禁止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人驾驶机动车,并在第9章予以处罚。《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也对吸毒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毒驾在相关的涉毒法律与交通安全法律上都是被禁止的行为,并不缺乏法律责任及可罚性。 其次,"毒驾"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风险可以被理解为影响人们理智地使用利益所需的安全条件,即带来针对法益的抽象危险[3],具有极大实现的可能性。 (二)"毒驾"与酒驾具有相当性与关联性 首先,两者系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系指构成犯罪本身的行为并非自由的。但在原因行为中,作为犯罪的起因行为却是自由的[4]。在危险驾驶犯罪当中,酒精与毒品的刺激皆可能使人丧失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在其饮酒及吸毒时皆处于完全责任能力的状态。 其次,两者客观表现与主观恶性一致。"毒驾"与醉驾一样,并不要求结果上的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只需饮酒或者服用精神麻醉药品、吸毒之后驾驶机动车即可构成。刑法约束自由但更创造自由,[5]酒驾入刑,无疑是出于此种考量,那么对于危险性明显不低于醉驾的毒驾,则更应当入刑。[6] 四、"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一)"毒驾"应属于危险犯 对于"毒驾"应该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笔者认为,应当借鉴醉驾的做法,将其归入危险犯的范畴,即只要"毒驾"行为具有危及他人安全甚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违法犯罪。若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则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处罚;若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则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处罚;或者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中。 (二)对"毒驾"人员采取的措施 一旦发现"毒驾",则应对驾驶员实行强制措施,强制其停止驾驶并实行拘押等措施,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司法部门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毒驾"人员进行惩罚。在对涉毒人员进行排查后,根据其涉毒程度,可以在实施刑罚过程中采用强制戒毒等手段对其实施戒毒,从而达到远离毒品的最终目的。 综上所述,"毒驾"与酒驾的处理均是系统工程,需要交通、司法、卫生、宣传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协调。"毒驾"入刑的目的是威慑性干预,对于屡犯者,应增加处罚力度。同时,执法部门应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检测技术,完善执法程序,积累更多的有益经验,不断完善现行法律,切实保障公共交通安全[7]。 参考文献: [1]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5. [2]苏微.毒驾入刑问题探析[D].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5. [3][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著.刑法总论教科书[M].蔡桂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7-8. [4]徐文宗.论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0-21. [5]包涵.论"毒驾入刑"的正当性诉求———兼议"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和取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43-149. [6]李琳.新型危害行为入罪标准之确定——以质疑"毒驾入刑"为视角之分析[J].法学评论,2014,(2)163-172. [7]赵敏,郝伟.酒精及药物滥用与成瘾[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