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事检察监督作为诉讼法中一个全新的监督形式,使传统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形式更加多样化,极大的扩展了民事检察监督领域。但是在民事检察监督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文章以此为前提,提出几点建议,为今后民事检察监督深入提供了支持。 关键词:民事问题;检察;监督;建议 我国自20世纪实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已经建立了民事检察监督机制,并于2007年进行了修改,使得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更加完善。期间,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为实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加快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对于其中存在的不足,也必须要充分认识,如实践操作缺乏便捷性等问题[1]。为了深入落实法制建设,必须要认识到民事检察监督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强化建议。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从理论方面理解,即检察机关依据宪法与法律相关权力要求,在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参与过程中法律实施具体情况的监督制度。从实践方面理解,即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监督人民法院所审民事审判活动,对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判决与裁定进行纠正。 二、民事檢察监督问题 (一)监督范围狭窄 ①民事检察监督仅针对民事案件的审后部分案件进行了监督,但是对于审前、审中、审后案件却缺乏监督权限规定。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只可以对于法院生效的所有民事判决与裁定进行抗诉,并且是一定存在错误或是与法定程序相违背,对判决与裁定公正性造成影响的案件才能实施抗诉[2]。现阶段民事检察监督负责审判的机关,在审判之前的立案阶段与审理期间缺乏有效监督权,导致民事诉讼缺乏法律监督。②民事检察监督落实缺乏法律依据。司法人员在进行民事执行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司法裁判权保障。在这期间若是存在错误,便会直接对案件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民事案件经常会出现执行困难、程序混乱以及执行随意性等违法违纪问题,虽然法院已经针对民事执行问题强化了内部监督力度,然而内部监督所发挥的作用不能等同于外部监督。 (二)监督方式过于单一 ①抗诉形式单一。针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所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形式只是抗诉这一途径,且这一途径也只能受限于审判监督程序下。便导致了民事检察监督缺乏全面性,且在监督上也缺乏实时性。②检察监督形式无法可依。检察实践的过程已经受到社会与法院的关注与支持,但是检察意见与建议这一监督形式却没有得到立法的明确[3]。当前阶段,立法中并没有对抗诉程序进行规定。 三、民事检察监督强化建议 (一)基于当下法律加强监督 (1)加强抗诉规范性。现阶段所执行的《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对民事检察监督进行了规定,即"检察机关有权力监督民事以及行政审判活动",然而分则当中却只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与裁定抗诉监督方式进行了规定。因此,扩充检察监督范围是现下重点工作。总则当中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了监督[4]。对于审判活动的认知,不能只是局限于分则判决、裁定结果,而是要扩充至审判全过程中,也就是法官受理案件之后的准备工作、庭审、审后结果与执行这一过程均属于审判活动。 (2)优化检察建议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践过程中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的一种,必须要在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与执法办案相结合,相关部门对制度进行优化,实现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优化,并降低违法犯罪率。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规定,并规定了检察监督范围。因为这几种检察建议在适用领域之内做出的判定,主要是立即赋有法律效力且马上执行,即便案件当事人对判决提出异议,或者再次申请复议也不能阻止,所以在执行时间方面较为紧迫[5]。基于此,检察机关如果要提出检察建议,那么需要在当事人受理申诉开始的十日之内技术审查。法院从接到检察建议书开始,必须要在十日之内按照复议的固定流程对其予以审查,同时对检察机关进行答复。针对法院裁决过程中出现的相同司法失误,检察建议的使用次数要控制在二次为最佳。如果法院没有采纳检察建议,且维持己见,那么则要由首次建议提出检察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第二次检察建议,并且需要在十日内按照复议流程实施审查,上级检察机关的提请意见要在五日之内结束审查。 (3)提供正确的司法解释。为了保证民事检察监督的顺利执行,相关部门必须针对《民事诉讼法》进行正确、全面且具备可行性的司法解释,以法律依据为准绳,顺利推进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执行与操作,全面优化并解决法律监督当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优化完善监督范围 一方面,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增加立案。针对现阶段广大群众提出的与立案条件相符的不予立案、与立案条件不符的却给予立案这一类问题重点监督。另一方面,在民事检察监督范围中增加审理程序全程。依据法律文书的相关记录,针对运用普通程序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可以通过抽查的形式进行审查,同时将审查与抽查所提出所有意见备案,为日后重审作准备。 (三)重点监督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手段 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手段主要有纠正与建议违法通知、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以及立案查处犯罪行为等几个方面。对于这几种行为手段的纠正与监督,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若审判人员的违法违纪情节较轻,可以通过口头、书面警告的形式予纠正;第二,若审判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较为严重,那么检察员则能够以独立或者是与纪检、人大等机关进行联合查处,向相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撤销法律职务;第三,若审判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检察院可以依法立案,展开侦查并追究该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为检察机关赋予公益诉讼职权 由于检察机关是负责国家法律监督部门,所以为了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必须要有民事诉讼的权力。基于此,法律可以为检察机关赋予公益诉讼的职权,使检察机关可以顺利执行事前监督。然而检察机关以国家为前提所提起的民事诉讼监督,这种形势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所以必须要针对实际国情设置合理范围。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执行手段,对于其中存在的不足必须要及时予以解决,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有效性。基于此,文章中重点分析了其强化建议,希望能够使民事检察监督更加严谨。 参考文献: [1]韩静茹.民事检察建议的分类重构与原理探寻——以二元化权能结构为背景[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131-136. [2]李菊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构新论[J].法学论坛,2015(02): 119-127. [3]王玥涵.论民事检察监督之检察建议——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07:121-122. [4]孙加瑞.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制度的若干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02:41-54. [5]范卫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实证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3:8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