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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社区矫正的程序构建


  覃琪 陈敏
  摘 要:基于社区矫正的程序构建进行研究,基于社区矫正背景下,从裁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社区矫正裁量当中听证程序、相关权利及义务的告知程序等多个方面,对社区矫正程序构建展开较为深入的分析,目的在于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关键词:社区矫正;程序;构建
  社区矫正指一项刑罚执行活动,是否能够在实际生活中顺利运行,与程序适构规范化有着密切关系,所以,需要针对相关法律实现修改与完善,进而有效规范社区矫正的运作程序。若是以形式一体化为基础进行分析的话,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不只局限于需要矫正对象的接受,乃至解除矫正的过程,如社区矫正裁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社区矫正裁量当中听证程序、相关权利及义务的告知程序等,而是应当对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与矫正效果给予高度重视。
  一、进行裁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裁决之前的人格调查制度,是特定机构针对与犯罪人有关,且体现再犯可能性大小因素的調查综合评估方式。依照现代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罪犯人格的形成属于复杂且漫长的过程,其中可能会涉及到社会文化因素、生物遗传因素和家庭环境因素等多个方面影响,促使罪犯形成不良人格。而社区矫正是把罪犯投放在社区中进行执行的一项工作,但是需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和公共安全等,将把罪犯控制在有效范围内。现如今大部分国家执行人格调查制度,都是有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所以该从事于该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基于社区中,所以在开展时存有很多不便[1]。比如:将以美国当前存有的缓刑为例,一般都会在裁决之前要求缓刑官出示调查报告,通过评估罪犯会给社区带来的危险程度,决定该名罪犯的治疗需求。调查报告中需要包含以下几点:其一,罪犯的年龄、性格、生活经历与受教育程度等;其二,罪犯所处的工作环境与家庭环境等;其三,罪犯的日常表现和悔改态度等。
  二、社区矫正裁量当中听证程序
  社区矫正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需要有社区公众的支持和配合,那么要想获取到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支持,就需要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充分了解社区各个方面意见和看法,确保社区公众能够在社区矫正中获取到知情权与参与权。因此,需要在社区矫正裁量中创设听证程序,参与到听证程序中的工作人员应当包含检察官、公安机关片警、被告人单位代表和监护人。在社区矫正的听证会中,需要把罪犯的犯罪情节、再犯可能性与悔罪情况等内容,实现相互交流、核实与论证,此外,还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明确罪犯被适用于社区矫正。组织开展听证会,不仅能有效减少暗箱操作的事情发生,同时在确保社区矫正结果公正性的基础上,充分激发社会各个方面参与社会矫正活动的积极性与热情,把监督与考察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进而有效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与工作效果[2]。
  三、相关权利及义务的告知程序
  社区服刑人员有关权利、义务的告知程序,是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之一。比如:将以联合国《标准规则》中的第12条第3项规定得出,在针对罪犯开展非拘禁措施时,应当以口头或者是书面等方式向罪犯解释,包含罪犯义务、权利等。从事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接收到社区服刑人员之后,不仅要针对罪犯人员开始谈话教育,还要及时告知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会享受到了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此外,依照我国法律《暂行办法》中的第21条规定可得出,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首先,人格不应当受到侮辱,而且自身安全及合法财产不应遭受侵犯,在服刑期间可享有辩护、申诉及控告等权利;其次,需要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一切教育,并且还要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到公益劳动中。
  四、社区矫正与刑事和解程序对接
  在社区矫正的程序建设中,有一项工作内容是社区矫正与刑事和解程序的对接。现如今,刑事和解是当代社会背景下新兴的刑事纠纷解决方法,该方法能让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进行相互沟通、交流,然后中立第三者在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发生的事件起到调解作用,促使犯罪人员能够获取到被害人亦或者是社区成员的谅解,从而制定出最终的解决方案。提及到的解决方案中应当包含社区服务、生活帮助和赔偿等,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不仅能让被害人不经过代价较高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实现自身权利,还可以让犯罪人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罪责,进而积极参与到负责人行为的社会中。此外,社区矫正与刑事和解程序制度实现对接,能够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效果。在实践的过程中,被害人自身存有的态度在一定层次上约束着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所以,有必要在社区矫正的裁量中,逐渐融入刑事和解程序,促使社区矫正能够获取到被害人认同,进而实现各个方面利益的平衡[3]。
  五、解除社区矫正的原因
  可以解除社区矫正的原因包含期满解除和自动解除两种形式。所谓期满解除就是指:没有特殊事情因素,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具备期满解除矫正条件,使得矫正程序终止。终止程序中应当包含: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后写出的书面总结,把矫正对象的书面总结上交给基层矫正机构,由基层矫正机构提出考核鉴定材料,然后在上报给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进行批准,在通过书面通知形式,宣布服刑人员解除社区矫正;自动解除社区矫正的方法有两种形式,一方面是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等。另一方面则是指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出现死亡现象,一旦发现死亡现象时,需要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时通知给原判人民法院或者是看守所等机构,并在通报的过程中附加有关证明材料,同时,社区矫正被自动解除。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的程序构建,应当包含裁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社区矫正裁量当中听证程序、相关权利及义务的告知程序等多项内容,进而确保社区矫正的程序构建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陶敬军,张花.社区矫正中止制度的构建[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6(4):35-38.
  [2]刘大元,卢方.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制度问题研究[J].皖西学院学报,2018,34(1):44-48.
  [3]张勇.论社区矫正对象的拓展及程序完善[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16,29(3):97-99.
  作者简介:
  覃琪,女,汉族,重庆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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