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个月,反垄断委员会突然活跃在公众的视野中,从汽车业到电子设备,似乎已出台6年的反垄断法结束了它长长的休眠期,进入活跃期。但相比于西方更加自由的市场,我国的反垄断依然仅仅处于雏形阶段。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就已经成为西方市场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所以在外国,反垄断这项事业旷日持久。所以,不妨来看看他们是怎么做的。 欧盟作为目前对于垄断行为制裁最严厉的地区。过去10年来,在全球反垄断天价罚单"排行榜"上,前十位都是由欧盟开出的。因为,欧盟及其成员国认为垄断涉及了公共利益,这对一个多国联盟的经济体是非常致命的。 依据欧盟反垄断法的相关程序,一般而言,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表明一家企业可能出现有违市场竞争的问题,欧盟委员会就会开展正式的反垄断调查。如果调查表明,该企业的确有违反欧盟反垄断条例的行为,欧委会就会给该企业寄出异议声明。涉案企业会有两个月的时间作出书面答复,并且可以申请举行口头听证会,来阐述自己的观点。欧委会竞争总司、有关国家竞争主管当局、企业以及欧委会认可的第三方可以参加听证会。如果在陈述完自己的观点后,竞争总司依然认为涉案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条例,则会要求该企业停止不当行为,并可能处以罚款。若企业对于欧委会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初审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罚款金额,根据2006年欧盟委员会的罚款准则,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的罚金计算方式是: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总额乘以最高30%,再乘以该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持续年限。此外,在垄断的情形下,可能会再加上不少于上述销售总额25%的"入门费",来保证处罚效果。不过针对态度良好的企业,罚金还是可以打折的。 不管你来自美国还是原产于欧洲,即便你影响力涉及全球甚至富可敌国,一旦被发现有垄断行为,就会面临十分严苛的经济处罚。从传统的汽车制造业、制药业到新兴的互联网业、电信业,非常多的全球知名企业都在欧盟栽过跟头。 比如,英飞凌、飞利浦、三星和瑞萨(当时是日立和三菱的合资公司)在2003年9月至2005年9月间签署了一个"合作"网络协议,协定四家企业会对产品定价、合约谈判、生产能力以及未来市场行为等敏感商业信息进行内部沟通,以便共同应对客户的降价要求。2008年10月欧委会反垄断监管部门突然对这几家企业进行检查,按照欧盟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联合操作行为一旦被认定,参与操纵的公司,可被处以最高达该公司全球营业额10%的罚款,这样的惩罚对于任何一家公司都是可怕的。于是这四家企业一下子作鸟兽散了,瑞萨由于举报该垄断联盟"有功",本应缴纳的5100万欧元罚款无须支付;三星因配合调查被减免了30%的罚金,最后领到一张3512万欧元的罚单;英飞凌被罚8280万欧元;飞利浦被罚2015万欧元。 2013年12月4日,欧盟委员会就涉嫌操纵Euribor和Libor问题,向花旗、德意志银行、巴克莱银行等6家投行开出17.1亿欧元的天价罚单,这也是欧盟对此类反垄断罚款迄今为止最高的纪录。 相对欧盟,虽然美国的反垄断比较温和,但是它可是开创了反垄断的先河。当时,美国在工业革命热潮中出现了托拉斯组织,比如美孚石油公司,已控制了全国90%的炼油业。于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诞生。之后再1914年通过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法律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主体。 微软就曾遭遇了它成立至今最大的反垄断调查。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联合20个州控告微软垄断案,认为该软件巨头利用市场影响力压制竞争对手,并开始实施长期反垄断监管。同年,美司法部对微软提出诉讼认为后者使用其Windows操作系统的统治力推广IE浏览器,进而将其他竞争对手排除在外。对于微软的反垄断调查起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后由司法部接手。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就这一案件做出初步裁决。该裁决从事实上认定,美国微软公司为垄断企业,从事了垄断行为,法院做出判决,将微软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经营电脑操作系统,一个经营此外的应用软件、浏览器等。微软公司不服判决,随后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上诉法院裁定并由地区法院重新审理之后,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微软才得以免遭拆解。 在美国,每年都有上百个这类案件。在每个案件判决后,法官都会向人们公布判决理由,法学教授、经济学教授及经济顾问们都会对这些判决作出评论。法官或相关执法者就会读到这些文章、评论,然后就可能改进他们的立法、司法。所以美国的法律和执行体系相当完整。 目前,我国也正在调查微软和高通的垄断行为,监管部门想必会尽量按照国际上的先例来裁决。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或许我们可以利用一个吸取了他国经验之后的反垄断体系来造福我国的经济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