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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


  摘 要:一般来说,法的价值的实现是法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过程和结果,也是法的价值冲突被解决的过程和结果。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是显而易见的,也正因为激励功能,知识产权法必将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其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对知识创新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开发、转化及保护程度将更为典型地体现当代科技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特质。文章从知识产权法对知识创造主体的公平感知、行为强化、成就期望等角度探讨了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及其发生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激励功能
  一、知识产权法激励功能的特质
  知识产权法对个体行为的激励方式多种多样,激励方式的运用往往依据知识产权法的激励特质而定:
  1.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激励功能
  公平、公正是法律的最基本功能,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在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我们从公平理论可以得到一些启示。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1967年提出了公平理论,主张每个人不仅应该关心由于自己的工作而得到的报酬的绝对值,而且也有必要关心自己的报酬与他人报酬之间的关系。如果以Op代表一个人对自己报酬的感觉,以Ip代表对自己付出的感觉,以Oo代表对他人报酬的感觉,以Io代表对他人付出的感觉,则公平模式为:Op/Ip=Oo/Io.如果Op/Ip小于Oo/Io,就会认为报酬过低而产生被剥夺感,以至于改变行为,如果Op/Ip大于Oo/Io,也会因报酬过高产生内疚感,同样也会改变行为。
  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也正是由于公平杠杆在起作用。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激励功能主要体现于公平竞争和分配机制上。分配的公平感知主要指对知识创造劳动质和量的价值判断,在"按劳分配"基础上达到劳动价值含量的平衡,这体现于科技人员付出与报酬比例的合理程度。也就是说,如果知识产权法不能体现公平(尤其分配公平)原则,势必会大大挫伤知识创造主体的积极性。
  2.知识产权法的强化激励功能
  在一般人的概念里,法律的惩罚功能被视为最主要的功能,而忽略了法律的规范和奖励功能,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法学研究总的来说对奖赏注意不多","法律制度似乎使用惩罚比奖赏多。从某种意义上说,惩罚似乎更有效"。如《刑法》中的刑罚条文主要体现法律的惩罚、威慑功能,而知识产权法由于其特定目的则宜以激励为主。可以预测,知识产权法的惩罚功能将逐渐削弱以致消退,其功能更多地通过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认同、奖赏使其行为得到强化而实现。强化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提出的,他认为当个体行为结果对自己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重复出现,当行为结果不利时,此行为就会减弱或消失。一般将强化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前者指利用特定的刺激因素,使人的某种行为获得巩固和加强,使之再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如表彰、加薪、升职等。负强化则相反。知识产权法的强化功能主要是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有效行为的强化,如我国《科技进步法》关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规定等,都是为了激励科技人员的创造行为。当然,对那些侵权者的惩罚也是十分必要的,负激励与正激励殊途同归。
  3.知识产权的成就激励功能
  成就需要是较高层次的需要,与知识创造主体的需求吻合,科技人员一般受过高等教育,在从事智力劳动过程中,有着强烈的创造欲望而不甘于平庸,知识产权法为他们取得较高成就创造了条件。成就激励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麦克莱兰提出来的,他认为在基本需求满足之后,人的行为取决于权力、友谊和成就需要的满足程度,高成就需要的人喜欢挑战性、风险性和高目标的工作,希望有所作为。在我国,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对科技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为我国科技人员施展才华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知识产权法激励功能的发生机制
  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的发生是有条件的,受制于社会环境、立法制度、司法实践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对应的行为人的知识结构、能力和价值判断等诸多因素。要使知识创造主体保持一定的创造热情,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根据美国心理学家斯克特的"活化理论"和弗鲁姆的期望理论,激励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一定的绩效预期,绩效大小往往取决于个体的能力和积极性,而积极性又取决于行为动机的强度,动机强度与活化程度有关,活化程度又受激励水平的影响。即:工作绩效=个体能力×积极性,而积极性=F(动机)=F(活化程度)=F(激励水平)。也就是说,当一个人的能力是常量时,其工作成绩就取决于所受的激励程度。
  另外,根据心理学家勒温的观点,人的行为是个体(内在心理因素)与环境(自然、社会)的函数,即人的行为=F(个体×环境),由此,可以发现激励发生的程序:
  环境刺激→被感知的需要→引起動机→驱动行为→指向目标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发生机制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多个变量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首先要考虑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一个崇尚知识的文明社会环境中,如果知识和人才得到应有的尊重,知识产权容易得到保护,就会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知识创造热情。另外,社会法律环境对人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成熟的司法体系对知识创造主体的激励作用不可低估。如果立法不合理,司法不到位,缺乏信度,那么知识产权的激励功能就无法保障。其次要分析知识创造主体的需要。关于需要,国内外都有成熟的理论。马斯洛强调了人的需要层次性,赫兹伯格则提出除了外部的刺激外,还存在个体内滋激励因素。据此,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必须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为前提,然后引导、满足他们的高层次需要,并激发他们的内滋激励因素。如提高成就感,体验创造的乐趣等。再次要激发科技人员的优势动机。知识创造动机的强度是指向目标行为发生的条件,需要的满足使科技人员的创造动机得以确立。最后要引导优势动机向行为转化,科技人员的创造行为受目标效价和期望概率的制约,如果目标效价不大就不能引起人们的兴趣,如果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极小又使人望而却步,诱发科技人员的创造行为是激励机制的关键环节。当然创造行为并不代表创造结果,能否实现预期的目标是判断激励作用的实质尺度,这一点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孙珊珊.浅谈知识产权法激励功能[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11):248.
  [2]赵丽敏.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机制研究[J].特区经济,2012(1):25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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