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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伦理道德对司法的影响


  摘 要:《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宋朝的一部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的汇编文集。"名公"为书判的作者,均为当时烜赫一时的名士。判词中多涉及亲属间诉讼,笔者主要选择了卷十"人伦门"中的"父子"、"母子"、"兄弟"、"夫妇"、"孝"、"不孝"这六类,针对其中的判词总结出当家庭伦理道德和法律相遇时司法官员的思维和行动。
  关键词:伦理道德;息讼;教化
  一、《清明集》中处理亲属间诉讼的司法常态
  为维护封建社会"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的和谐状态,针对亲属间争议,听狱之官的手段多倾向于柔和的礼义教化,非直接用条断遣。下文从两个角度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名公们的司法心理。
  (一)将亲属间的"兴讼"归根于"教化未明"
  "人生天地之间,所以异于禽兽者,谓其知有礼义也。所谓礼义者,无他,只是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而已。①"将作奸犯科之事归结于缺乏礼义的熏陶,所以"为政者先风化,刑杀乎云哉!②"。
  论断是非曲直之前,司法官员会对犯科一方的人格品质进行预断,然后在心里判断他是否可为教化感化者,进而实施不同的手段纠正犯罪。
  1.性善者——用教化劝导
  人伦门"兄弟"类中有一条是胡石壁针对奉璿、奉琮兄弟相争而撰写的判书,他认为兄弟皆为祖先血脉,而今兴阋墙之争是背弃了兄弟骨肉之爱,但是当他观察奉璿、奉琮兄弟的时候,发现二人供吐之间颇有条理,也是曾读诗书之人,"非其他懵然无知者比,而其所以兴同室之斗者,度只是一时为利欲所蔽,无人以天理人伦开晓之耳。"所以他认为两兄弟"粗有可教之资",应当"布宣德化,训迪人心,正太守之责","以诚心实意教之以人伦,以感发其天理。③"
  2.性恶者——用条断遣
  邹应龙当庭投状以讼其兄,判词中记录"观其貌,便知其是无礼之人",但并未因此而下定结论,直至邹应龙的哥哥和弟弟分别诉其不恭、不友才落实了判官之前的猜测,然后纠察其平时的行为,发现他不顾年逾六十的母亲,欺凌兄弟,甚至拳脚相加,认为应龙"罪恶不可胜诛,难尽从恕",但兄弟念及家中母亲不忍,所以请求对邹应龙从轻发落,有司认为人情和公法二者不可偏废,所以折取中庸之道,对邹应龙轻勘一百(杖责)。此时,法理又让人情一步。
  由上述判词可见,有司虽然欲对性恶者科以刑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律令会顾及人伦亲情而再度让步。
  (二)风教之防
  这是处理亲属间诉讼时坚持息讼并以教化为先的有一原因,为政者所应维护的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義妇听"的和谐稳定的人情伦理结构,而健讼之风的盛行只能意味着这种人情伦理网被益利之争打破。
  《清明集》的很多判词里都隐隐透露着众名公对本地风教为他人所诟病的忌惮和担忧。人伦门"兄弟"类中有关于亲属间争讼的判词写道"兄弟叔侄交争兴讼,此风俗大不美也",而且当地为江东名郡,有此不美者是观风问俗者之罪。
  二、"厚人伦,美教化"——处理亲属间诉讼所希望达成的和谐状态
  结合上文要义可知,处理亲属间诉讼的原则是息讼和教化,有司之官想通过这种手段达到"厚人伦,美教化"的目的,总结下来就是一种家庭伦理的和谐局面。
  (一)父母和子女:孝
  首先,子女对父母是绝对的孝。《清明集》中有"取肝救父"、"割股救母"的赞扬,也有对不孝的斥责。父应慈,子应孝,看似是相对的,但是子不可以父不慈作为不孝的借口。《清明集》中有"子妄以奸事诬父"条,黄十告其父与其妻有染,判词中认为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子当为父隐,而将此等诉讼之事认为是灭绝天理人伦的大恶。由此可见,法理人情在尊长和卑幼之间的偏颇。
  其次,不孝可以成为犯罪的依据,同时也因为孝,才成为矜恤、减免刑罚的理由,诸如"留养承嗣"。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看似大,但往往因父母舐犊之情,最终选择宽宥"不孝"子女。
  (二)兄弟之间:友,悌
  "常棣之华,鄂不韡韡"
  判词中认为兄弟皆为祖先的子孙,血气骨脉自呼一源,兄弟自相争斗是家族霍乱的根本,因此,睦族为第一要事。《清明集》中所涉兄弟之间的纠纷大多因分家析产而起,针对此类案件,官府大多以劝训为主,避免兄弟骨肉官司相搏,若有争端,令其私下各相偿还。
  (三)夫妻之间——义
  首先,妇从夫,甚至对妇女的这种顺从有着过于严苛的要求。有女子阿常,其夫亡后留一老一幼,阿常随后改嫁张巡检,三年后因谋前夫产业被讼。判词对阿常改嫁之事颇有不满,甚至阿常的再任丈夫也因它而获罪。
  其次,对夫一方也有要求。若夫失义,亦可以对其施以责罚。江滨臾欲弃其妻,便诬告妻子有暧昧之私,江被勘杖八十。因情而有义,夫妇任其中一方背弃了忠贞相守之情,都会遭到伦常的指责,只不过相对于夫而言,妻的地位更低一层罢了。
  三、《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家族伦理道德对当代的启示
  《清明集》中体现出的家族伦理道德浸淫司法过程之深刻,有一判词道:"所谓爱者如何?出入相有,有无相资,缓急相倚,患难相救,疾病相扶持,锥刀小利,务相推逊,唇吻细故,务为涵容,此之为爱。④"
  中国自古是个人情社会,直至今日,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仍然扎根在中国人心中,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时,适当的兼顾人情,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有益成分,丰富现在的法律精神,让冰冷的法律能够蕴含人文的气息,逐步创造真正适合中国人心理、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
  注释: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人伦门》第360页。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人伦门》第361页。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人伦门》第370页。
  ④《名公书判清明集·人伦门》第370页。
  参考文献:
  [1]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
  [2]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4]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5]梁治平.法意与人情[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作者简介:
  孙淑静,汉族,籍贯:河南。
  本项目受到西南民族大学2016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研究生一般项目)的支持 项目编号CX2016SP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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