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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派生诉讼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经济生活日益活跃。作为经济活动重要参加者的公司,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公司作为独立的主体,对外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作为法人对外行使权力,当权益受到损失时,公司可以直接参加诉讼,这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具体体现。但是,当侵害行为不是来自外界,而是来自公司内部高管人员或者公司外部人员的侵害行为公司怠于行使权力,此时,公司股东的利益该如何保护,股东派生诉讼中股东地位的定性,我国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规定。这些问题与派生诉讼制度有着紧密联系,对股东派生诉讼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使得该制度更好的指导理论和实践。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限制;派生诉讼条件
  一、国内外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有关规定
  股东派生诉讼源于英国的判例,英国法院认为,如果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使得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危害,则其他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始规定,它确立了该制度的一些基本的理念,其后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理论创新,都是以此为基础,逐步的进行丰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主要在美国。美国的商品经济十分发达,作为市场经济参加主体的公司数量众多,因此美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规定十分详尽,这其中就包括股东的派生诉讼。同英国一样,美国也是判例法国家,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规定也是从几个案例的总结中得出的,随着时间的延续,该制度理论上也在不断的完善创新,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可供参考,逐步有了较为规范的实体法规定。
  在我国,因为公司形式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关于公司制度的规定多是移植于外国,因此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并不十分详细,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因为移植法律,往往是直接将他国法律直接拿来使用,各国实际各有特点,移植的法律和本国具体实际不同时就会产生分歧,所以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为了与我国实际相符合,必然要做必要的修正,这就使得我国的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与外国有若干不同。比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即只有当股东已向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被拒绝或已经过90天仍不起诉时,股东方可提起派生诉讼。美国法中没有类似我国的向监事会提起诉讼的程序,因为英美法系主要实行单轨制,股东会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无法履行这一程序。可见国情不同造成了同一个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异。
  二、股东派生诉讼公司地位及条件
  作为公司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股东派生诉讼,与公司诉讼不同,它是公司内部人员提起的诉讼。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参加诉讼,股东作为公司内部人员能否进行诉讼,如果进行诉讼,那么公司处于何等诉讼地位,股东派生诉讼区别于公司诉讼有何特征,这些问题对于正确理解股东派生诉讼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派生诉讼中的公司的地位
  股东派生诉讼,是公司股东作为原告,对于侵犯公司权利的公司高管人员或者其他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明确。作为有独立诉权的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值得研究。在该诉讼中,公司应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股东派生诉讼虽然是公司股东作为原告对于侵犯公司利益的高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提出的控告,但是究其根本,原告胜诉之后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是最终的受益人。在该诉讼模式中,公司不是原告或者被告,但是和诉讼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股东派生诉訟成立的条件
  (一)主体条件
  派生诉讼的主体要求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与公司的利益息息相关,当发生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情形时,势必会影响到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的股东。此时若是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怠于行使权力,公司就会收到损失,股东与公司是利益共同体,因此股东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
  (二)限制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关于股东诉讼的限制条件,并不是公司权益受损股东就可以提起派生诉讼,而要求股东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满足法定的情形。
  (三)穷尽救济
  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是穷尽了公司的内部救济。在侵犯公司权利发生的情况下,公司股东除了因情况紧急外,不能立刻提起派生诉讼,这是因为股东虽然有公司的所有权,但是并不参加经营,对公司的运营并不是十分了解,没有经营权,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该首先由掌握经营权的公司机构进行内部救济,在董事会、监事会怠于行驶权利时,才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五、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比较年轻的制度,虽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但是因为理论和实践的不足,该制度的相关规定仍然有待补充。
  (一)增加胜诉股东收益权
  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力度派生诉讼上仍然存在缺陷。比如,胜诉利益归公司,股东的诉讼成本需要自己承担。虽然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诉讼股东诉讼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利益最终保护自身利益。但是,诉讼需要成本,股东胜诉后,利益归公司,股东的诉讼成本无人替其承担,这会严重打击诉讼股东的积极性。要使该制度发挥长久的作用,应该增加胜诉股东的受益权。
  (二)扩大诉讼股东范围
  一般情况下股东派生诉讼都是在本公司内,与公司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提起。但是当代,母子公司大量出现,公司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当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时,也会影响到母公司股东利益的实现,如果子公司股东也没有行驶诉权,母公司股东利益无法保障。因此应当赋予母公司股东在子公司发生股东诉讼情形时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
  参考文献:
  [1]专著: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专著:刘海俊.《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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