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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问题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支付业务的需求也快速增长起来,近年来,我国电子支付产业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深化,由形成期转入成长期,在金融信息化的推动下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作为电子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方便公众在线交易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沉淀资金
  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相关概念
  "第三方支付(TTP)"一词首次由前"阿里巴巴"CEO 马云于2005年1月27日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它是指那些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法人机构,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模式最早诞生于美国,其先导者是美国的PayPal公司。中国的第三方支付最早产生于1998年,由北京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内贸局等中央部委共同发起,由首都电子商城为网上交易和支付中介的规范性平台,由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首信易支付"为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1999年,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站北京云网公司成立;2003年,淘宝网推出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快速发展;2004年支付宝单独成立公司,专营支付宝业务;2005年马云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专门发表了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演讲,之后随着电子商务业务量的突飞猛进,第三方支付业务进入了爆炸式发展的阶段。
  (二)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及未来预测
  1.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市场规模
  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2012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3.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2011年增长76%。而在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全年交易额为2.16万亿元,同比2010年度增长99%。
  2.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竞争现状
  根据艾瑞咨询数据报告显示,从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来看,2012年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分别以46.6%、20.9%和11.9%的市场份额占据市场前三位,其后四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分别为:快钱占6.2%,汇付天下占6%,易宝支付占3.5%,环迅支付占3.2%,其余公司合计占比1.7%。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行业诞生十余年来,交易规模日益庞大,市场集中度依然很高,支付宝等排名前七的企业占据了98.3%的市场份额。
  艾瑞咨询近期发布的《2012-2013年中国互联网支付用户调研报告》的调研数据显示,2012年,61.3%的中国网民使用第三方支付完成在线支付,仅次于网上银行直接支付;而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23.6%的用户表示最常使用的是快捷支付;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仅次于网银,成为网民第二大电子支付方式。
  通过以上数据可知,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规模差异较大,支付宝和财付通占据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领军地位,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规模较小。随着行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竞争力较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步退出支付市场将是大势所趋。对此,相关人士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预测如下:
  (1)发展规模仍将持续扩大。参照艾瑞咨询提供的数据,预计至2014年,第三方支付行业将有望达到41000亿元,这样的发展速度是其他行业难以达到的。
  (2)第三方支付竞争日趋剧烈。目前国内主流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纷纷通过与海外电商企业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涉足跨境支付业务,市场竞争愈演愈烈。此外,艾瑞咨询显示,2012年央行共发放两批《支付业务许可证》,获牌企业数量已达197家,越来越多有实力的电商企业、传统行业集团、互联网巨头、电信运营商等纷纷建立自有支付公司,此举有助于行业快速发展壮大。
  (3)法律监管制度日益规范化。不断出台的新政策,大大减少了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必然会促进行业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4)移动支付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从行业趋势层面来看,移动远程支付正逐步摆脱技术层面的束缚,进入高速成长期,但由于终端改造成本、用户使用习惯以及产业链合作模式达成等多重阻碍,近端支付前景可观但大规模商用尚需时日。从市场布局层面来看,银行、银联、运营商、第三方支付企业等众多产业链参与方合作意愿明显增强,全面挺进移动支付市场。
  三、解决第三方支付平台现存的法律问题的建议
  在第三方支付中,资金的移转存在一定的周期,这些资金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了巨额沉淀资金。沉淀资金的产生包括: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滞留在支付平台上的在途资金、交易前后用户储存在支付平台上资金。目前关于沉淀资金的主要问题集中在:
  1.沉淀资金及其收益归属不明
  (1)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依此理论,沉淀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里,则支付平台即享有这笔资金的所有权,显然这对交易双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将沉淀资金定性为保管物较为妥当,所有权在买方确认付款前属于付款人,确认付款后属于收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暂为保管该资金,并未取得该资金的所有权,自然也无权支配、处分沉淀资金。
  (2)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收益的归属。对于沉淀资金所产生收益的归属,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大多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有,一般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中都明确规定,其僅代为保管用户资金,但并不向用户支付由该笔资金产生的收益,这显然有违《合同法》关于保管物孳息归属的规定。
  笔者认为,由于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则其孽息的所有权也应属于客户,在没有客户授权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权对孽息进行挪用、投资。
  2.沉淀资金的流动性问题
  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一般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客户资金,但在电子商务持续、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完全禁止对这些沉淀资金的利用并非最佳选择,但如何规制这些资金的使用又需要许多配套制度。有学者建议,对于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果其保管的沉淀资金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其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可以允许其将一部分沉淀资金投资于风险性较小的指定领域,力求实现资金与效益的平衡。 笔者认为,此办法有一定风险,且相关评价标准为何尚不可知,但在适度的范围内,这种办法是值得商榷的。
  参考文献:
  [1]蹇洁,袁恒,陈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店经营主体进化博弈与交易监管[J].商业研究,2014(8):142-149.
  [2]刘志娟.个人网店商事主体地位辨析[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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