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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用工严重短期化劳资纠纷步入频发期


  张 欣
  来自沿海某市有关主管部门统计数据表明,2006年以来,该市外资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增长较快,年增长率达55.6%。尤其是受全球金融风暴影响,外企劳动争议纠纷有增无减。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冲突的焦点,除了传统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外,越来越集中于合同条款的本身问题。有数据显示,近年来,外资企业自制合同文本数量逐年增长,一些合同条款内容缺失,劳动者如坠云里雾里。另一种对员工不公平的情况是,有的外企对企业权益保护过度,特别是在制订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方面时,权利义务不对等,职工一旦触碰这些高压线,就要依合同约定付出高昂代价。
  如今,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外资企业已经成为吸纳新增劳动力的一个主渠道,其相对较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规范的用工制度以及较为完善的劳动保险制度,吸引着大量素质较高的求职者。然而,尽管外企收入普遍高于国内企业,但时下有一种不可忽视现象,即外企的工资增长幅度出现低于国内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苗头。如沿海某市去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548元,外企为526元,虽说也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但增幅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水平的4.1%。而少数外资企业,为降低成本、扩大利润,实行每日12小时工时制,有的定额标准偏高,员工为完成定额不得不超时加班,却拿不到加班工资,从而影响了劳动者的收入增长。
  来自沿海某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抽样调查中发现,时下,在外企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用工"短期化"行为最为突出。如一些外企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较为普遍。1年以下、3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外资企业用工方面占到76.8%以上,其中1年期合同明显多于2年至3年期的合同数。究其原因,是这些外企将劳动合同越签越短,目的是减轻用人成本,但如此也造成员工流动性过大,势必影响员工队伍的稳定,对稳定就业十分不利。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签订。但一项最新调查发现,目前外资企业在用工手续上的不规范现象开始增多。如一些外企存在着以考察为名,对求职者采取先试用一段时间再与其签订合同的现象。而这种"先试用后订合同"的做法无疑是与现行劳动法相违背的。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是,一些外企劳务派遣人数大大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不少企业还将合同到期的职工也转为劳务派遣工。如江苏无锡市的外企只占全市企业总户数的7%,员工数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5.9%,但外企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却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7.7%。更有甚者,一些外企还把大量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当成"实习生"使用,只支付很低的实习费用,又不缴社会保险。
  其实,无论是劳务派遣工还是实习生都是一种临时性、季节性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只能作为外企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不应为主要用工形式。现在外企之所以大量采取临时性用工形式,主要是因为有法律漏洞可钻。因为虽说国家和地方对于非全日制用工都已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在如何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上的具体操作规程还很不完善。因此,这些非全日制用工实际上就是小时工。但在目前用工环境下,外企这种临时性、季节性的用工形式不仅使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极易引发劳动纠纷。但由于现在外企工会组建率低、组建难,导致劳资矛盾缺乏调解缓冲机制,从而使外企劳资纠纷近年来出现持续上升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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