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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天价虾事件的看法


  律师解读:
  不久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青岛"天价虾"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物价/工商管理机关应当管
  1. 因涉嫌价格欺诈,物价管理机关应当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该事件中商家关于菜肴价格对消费者前后不同的表述已经涉嫌价格欺诈,而物价管理机关负有对价格问题的监督检查职能,故物价管理机关应当管。
  2. 因涉嫌不正当经营,工商管理机关应当管
  该事件经营者涉嫌价格欺诈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而工商管理机关负有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故工商管理机关应当管。
  从去年伊始,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三合一"整合成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年10月浦东新区又试点将物价局的监督检查职能(行政执法)划归市场监督管理局即"三加一",但是,管理职能仍然由物价局行使。
  二、主管部门监管的严重缺失
  作者比较赞同《人民日报》关于"管理缺失"的文章的观点,大家纠结于该事件到底属于"谁来管",还不如好好研究"如何管"?提高大家特别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执法意识。管理执法不仅需要职能部门一马当先,勇挑重担,也需要其他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我们不是已经在探索、实施一门式社会管理和服务吗?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假如某个职能部门接受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务,那么,该部门不能也无权将管理服务对象拒之门外,而应当将该事务移交主管部门处理。避免和杜绝分工分家,互相扯皮甚至推诿的工作作风,热情主动、协同配合的履行管理职责,特别是认真对待和处置好突发事件,通过行政机关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树立起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形象。据说,海南省三亚市已经在市公安局下设旅游警察支队,专职维护三亚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治安环境,旅游警察值得大家的关注和期待。
  1. 维权体系的不健全
  宰客现象频频出现,并不是一朝一夕、偶然性的,而是长期以来城市监管混乱,既然戳中了监管部门的"软肋"。该事件问责当地监管部门是必然的,从中也反映出法律问题,如何为消费者编制一张法律保护网,得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真正的合法权益,做到有法可依。
  2. 监管部门的不到位
  "天价虾"事件中的消费者无奈的在相关职能部门间被"踢皮球",又无奈地"当着警察的面,屈辱地掏钱只求尽快脱身……"
  消费者遭遇"天价虾",监管部门也不能当"睁眼瞎",否则不仅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地方旅游形象也跟着受损,得不偿失。监管部门处罚机制建立完善的同时,应当大力加强日常执法的真正落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 投诉处理作用的缺失
  从该事件发生经过来分析,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时,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制显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也折射出《旅游法》的实施没有到位,旅游者的权益保障仅限于纸上谈兵。
  对发生在"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天价虾"事件,国家旅游局局长近日表示,"一只38元的虾"就抵消掉了山东旅游局几个亿的广告效果。此言不假,该事件更加诋毁的是著名海滨旅游城市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三、公安机关对于该事件的处理值得商榷
  1. 首先应当调解纠纷,防止事态升级
  该事件已经涉嫌价格欺诈,经营者同时涉嫌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地处理,很可能会引发治安事件甚至于刑事案件。
  2. 其次应当指明解决途径和方法
  如果该事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调解处理,缓解矛盾,小事化了;调解不成的话,也应该告知当事人必须理智、冷静,明确争议解决主管机关和途径;特别对因涉嫌价格欺诈而利益受损的外地消费者给予维权帮助。
  3. 最后应当提高职业素养
  警察职业素养的高低对于能否依法执法,认真履行维护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责至关重要。现在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态度并不如人意,常常行为蛮横粗暴,言语恶劣,敷衍了事等,给民众留下不良的影响大有所在。身为人民的公仆,警察的工作既是执法,也是一种管理和服务,更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公众形象代表,应当强化自身职业素质,合理控制情绪,冷静理智的处置问题,这样才能体现文明执法的真正内涵。
  四、警察"万能论"是法制的悲哀
  "有困难,找警察"的说法,与其说体现了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如说是法制的悲哀。首先,警察不能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警察叔叔更不是万能战士,因为行政职能有着明确划分。大家都忽略或者并不清楚有关法律规定,一旦遇到具体问题时,大多数人脑海里只知道找警察,全然不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是依法由不同职能机关分工负责的。其次,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主动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最后,只有在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内,"有困难、找警察",才能真正解决好问题,同时也避免了警察被"万能"所绑架。
网站目录投稿:夏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