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罪等情节恶劣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草案还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青少年犯罪数量的逐渐增加,犯罪呈低龄化现象日趋严重。为此,很多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呼吁降低刑责年龄,让犯罪的青少年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今,青少年接触外部世界的时间早、途径多,心智成熟得早,有一定的是非观念和判断标准。在此背景下,青少年犯罪不能再简单地归结为不懂事和无知,很多青少年正是由于知道刑责年龄的限制才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法律是用来保护弱者的,而不是保护小"恶魔"。刑责年龄下调,主要目的在于震慑,在青少年的心中竖起一柄利剑,让他们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是法律不允许的。青少年有畏惧意识,才能阻止更多悲剧的发生。 就现实来看,青少年犯罪,或与不良家教有关,或与社会不良人员的教唆和影响有关。因此,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还是要从教育着手。这里的教育既包括学校教育,也包括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法律惩戒。 家庭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个熊孩子的身后都有熊家长的影子。父母长辈过于溺爱孩子,要什么给什么,对孩子一味袒护,致使孩子形成了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性格偏激,遇事容易产生极端想法;有的家长教育方式过于粗暴,动辄打骂,在孩子的心里埋下了暴力的种子……减少此类犯罪行为发生,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长素质是关键。 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学校应该负起教育之责。学校不能将每名学生都培养成才,但要将每名学生都培养成人。为此,学校教育要改变重智育轻德育的做法,齐抓共举,让学生体会到人世间的"真善美",并在今后的生活中践行"真善美"。 社会教育。社会是个大染缸,出于猎奇和寻求刺激的心理,一些青少年很容易被社会不良人员教唆。为此,要加强对社会闲散不良人员的管理,对于教唆和指使青少年犯罪的社会人员,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与此同时,还要净化网络环境,让不良网络信息和网络游戏远离青少年。 法律惩戒。对于犯罪的青少年,不能一关了之,更不能一放了之。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青少年犯罪都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法律失之于严不是好事,过度的宽容也起不到救治和矫正的作用,只有降低刑责年龄,对犯罪的青少年依法惩戒,才能教育和挽救更多的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