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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选择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竞争逐渐居于白热化的当下,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对提高企业应对激烈竞争能力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内审发挥职能作用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取决于公司内部审计模式的选择,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主要三种内审模式及各自的优缺点进行概述,并对上市公司内审模式的影响要素进行了探究,分析不同情况下公司该如果确定适合自己的内部审计模式,为上市公司抉择内部审计模式提供借鉴。
  【关键词】内部审计模式;影响要素;选择
  一、上市公司主要内部审计模式优缺点
  (一)上市公司主要内部审计模式
  1.总经理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实施公司营运策略的主要承担人是总经理,全面带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总经理的权力范围要依照规章条例和董事会的授权,治理情况最终向董事会报告。
  2.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的叙述,各股东以及职工代表共同构成监事会,对公司的资金收支状况进行合规有效的考察,进而确保经营业务的可靠性维护公司的实际利益。监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及总经理日常工作合理督察。
  3.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董事会的职责是对于在股东大会做出的计划付诸于行动,指导公司的生产运营战略以及经理的选择与罢免等。
  (二)优缺点评述
  1.总经理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优点:相比较而言,总经理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完成工作任务的精准度及完整程度较高,最高管理层的决策可参考它的审计结果,在对内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信息的阻力相对较小,审查过程中任何一个部门都必须积极配合,可以掌握更多的资源进行内部审查,以获得有效的管理信息。
  缺点:由于是直接隶属于总经理管辖,因此难以对总经理的日常行径和经营投资决策开展客观公正的审查程序。
  2.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优点:由监事会领导,具有非常高的独立自主性。内部审计部门既可以参与公司的治理也可监督高级领导层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决策的执行,并对董事会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查。
  缺点:主要采取的是事后监督,且它不能直接服务于企业的管理决策,因此内部审计工作难以起到优化管理层决策、加强公司管理和降低财务风险的作用,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就从当前内部审计模式执行现状上来看,在上市公司中审计工作为监事会带领的是比较少见。
  3.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优点:董事会掌握着对公司决策和战略规划的绝对权力,在其的领导授权下的内审部门能够全面审核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与经营业绩,对董事会下的主要管理层的决策进行可行性分析同时披露评估结果,扩大了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
  缺点: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而董事会成员知识层面不能完全达到内部审计所需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并且不太熟悉审计的具体要求任务,容易轻视它的职能,同时又由于董事会所需处理事务繁琐,以至于其对审计工作没有周全考虑。
  二、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选择影响要素及现实选择
  (一)上市公司规模要素
  在股权不集中、旁支较简单、范围小的上市公司中,这类企业产权关系较为明朗,且因股权不集中因素,一般不会发生大股东支配公司的状况。综合考虑,股权不集中、旁支较简单、规模小的公司最理想的抉择应该是于董事会带领下的内审模式。
  在股权不集中、旁支较简单、范围大的上市公司中,如若内部审计机构从属于董事会下,则不能很好的满足领导日常控制治理企业的需求,如若使其从属于监事会的带领下,是难以迎合公司领导层及董事会对于审计任务的需要,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从属于总经理带领下的内审职能部门为这种类别企业相较而言最为明智的抉择。
  在股权相对聚集、旁支较简单、范围小的上市公司中,由于比较聚集的股权结构会引起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公司各项经营、筹资、投资活动主要控制在了大股东的手中,小股东很难发表意见维护自身的权益,这种状况是当前比较多发的。"一股独大"的现象导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其他机构组织完全被大股东所支配,肆意侵吞公司资产,较为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部门的定位理应为从属于监事会之下。
  在股权相对聚集、旁支较复杂、范围大的上市公司中,由于此类公司结构复杂,治理难度大,领导层需要依赖内部审计部门来辅助日常经营管理,因此我认为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定位于总经理之下,同时,监事会应当适当约束大股东权力,避免大股东为了个人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确保在资本市场上的保值增值。
  在股权聚集、旁支较简单、范围大的上市公司中,若股权聚集度高,范围大,企业应将内审职能部门定位于总经理带领下,监事会予以辅佐。若股權聚集程度高,但范围总的来说不算特别大的应定位于监事会带领。
  (二)上市公司的性质
  就我国目前来说,上市公司主要分为两大类别:一种是脱胎于国有企业的上市公司,资本市场上一大部分是这种类型。另一种是民营企业性质的上市公司。由于这两种公司具有各自的性质,所以它们在选择内部审计模式时存在很大的差异。
  1.脱胎于国有企业的上市公司
  现阶段,相当部分公司是通过国企改制成功上市的。对于脱胎于国企的上市公司来说,普遍存在着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为了达到浇灭其高涨的气焰,以实现客观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该类公司应构建具有较强独立性的内部审计体制,以不断优化治理框架。所以,应将内部审计机构定位于董事会的带领下。
  2.民营企业性质的上市公司
  在此种形式下,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的是企业的初始创立者。 总经理由初始创立者提拔,因此所有经营方案和决策是站在创立者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随之出现,即最大股东掌握着公司决策的支配权,这样会侵害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同时阻碍决策的民主与科学化进程。 中小投资者无法真正参与公司的管理活动,不仅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利益,而且可能会受到更大的伤害。综上所述,建立董事会带领的的审计委员会形式是最为完善的。
  三、使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效用发挥最大化的建议
  (一)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
  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法规的形态出现,审计委员会便成了各大中型公司所强制命令设置的职能部门,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有一些公司是为了合法满足国家要求而设立该机构,没有充分认识到完善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对于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为确保该机构监察、督导等作用能够得到充分重视和施展,审计委员会成员要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且在法律方面有一定涉及,如此才可以更好督促领导层的决策方针,切实维护众多中小股东们的利益。
  (二)建立双重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
  建立同时从属于总经理和董事会带领下的审计模式。不仅可以协助管理层进行日常公司的管理,而且又能够受到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既保证了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提升了其服务增值功能,不再是仅仅监督公司运营,而是更多的服务于提供战略规划。
  (三)充分行使监事会的权力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规章制度, 并出台更完善的法律条款,落实条款的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更为重要的是,必须确保监事会运作经费来源不能是来源于被监督对象的,只有从实质上不依附于所要监督的对象,其所执行的监督工作才能真正独立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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