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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微信群跟老板谈哲学结果你下周不用来了


  丁先生告诉记者,这位何先生是该公司老板,也是公司法人代表。通过成都市工商局查询得知,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确实与该微信截图的姓名吻合。
  "之后我就收到短信,让我下周一不要来了。"丁先生觉得很纳闷:只是哲学讨论,反对老总意见"被辞退",工资目前也没有收到。
  公司回应"海参哲学"只是催化剂 主要系业务素质不达标
  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周先生表示,丁先生此前确实是该公司员工,"让他离职主要原因是达不到公司要求。"周先生解释:"(丁先生)业务专业知识没得,业务基础知识没得,在学习上属于那种油盐不进的学生。"周先生说,将丁先生辞退的决定,并不是在"探讨海参哲学观点相左"以后,而是"在21日下午经过讨论决定让他周一不来了。"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跟"海参哲学"这事还是有一定关系?周先生表示,"也可以这样理解",但"海参哲学"事件最多是催化剂,主要原因还是丁先生业务素质不达标,不遵守公司纪律。
  对于不给工资的说法周先生予以否认,表示将会在公司例行发工资的下个月中旬结算丁先生的试用期工资。至于未提前一个月告知辞退情况,周先生强调:"他在试用期内,我们告知他了。如果他对这方面有异议,可以找劳动监察部门。"
  律师说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不提前告知有条件
  对于公司的说法,丁先生并不认可,"他(公司)属于无故辞退,从头至今都没解释辞退原因。除发了条短信‘你下周一不用来了外,直到现在电话也没有打一个,也没说辞退我的原因。对于辞退原因我无所谓,但你要跟我说。"丁先生表示,将于今天再次前往该公司理论并讨薪。
  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真含律师表示,试用期要辞退也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
  刘律师强调,如果不满足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中,是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提前3天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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