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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学前教育立法逐利限制是关键


  近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相关法规一脉相承,进一步明确了幼教的社会公益事业属性,可概括为两个方面:"逐利限制"和"超前教育"限制。这也是当前社会对学前教育立法最期待的两个方面。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对"逐利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同时,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但"逐利限制"不仅仅局限在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
  第十五条(政府供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学前儿童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第三十七条(收费制度)指出: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和改善办园条件。各类收费应当专款专用。也就是说,政府允许的有限的收费行为,主要应用来保障幼儿园运行,这就要求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从目前的探索实践来看,有些地方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各种优惠政策,基本做到了公民园"同质同价"。但是,公办园编制内教师工资由财政负担,普惠园教师则多没有编制,需要自筹解决。地方政府不允许普惠园额外收费,教师工资福利与公办园同等待遇问题便无法解决,教学质量也就难以保证。
  因而,《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收费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第四十八条(工资福利)规定,民办幼儿园应当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表明未来将允许普惠园突破公办园的收费模式,收取相应的费用,让民办园教师待遇与公办园看齐。教师"同权"问题解决了,虐童、食品安全和校园安全乱象也能有效缓解。
  解决了"逐利限制"的问题,治理"超前教育"自然就事半功倍。从根本上说,幼儿园推出"超前教育",主要是为收费服务的。当"超前教育"不能换取超额回报时,幼儿园也就失去了积极性,只能自觉回到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上来。当然,让习惯了"超前教育"的普惠园在教育模式上向公办园看齐,还需要一个过程。实现这一目的,可通过公办园和普惠园教师轮园教学的办法,促进公民园教育质量的衔接。营利性民办园则可以优质优价,通过较高的收费,让管理人员和教师待遇高于公办园和普惠园,这也是公平地满足少数人的需求。
  另外,在政策落地前,各地要处理好民办园转普惠园过程中民办园的原有资产权益归属,不要因为侵犯民办园利益,导致民办园失去转普惠园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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