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是全国打假的日子,很多假货,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都被曝光,但是小编时常会质疑,为什么我们只有在315这一天会特别地关注产品的质量?为什么我们只有在315这天才想维护我们消费者自身的权利? 小编觉得,维权要时刻准备着。只有我们自身有维权意识,掌握维权知识,才能最终保护我们的权益! MBA智库百科中: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已包含了消费者的利益,前者的有效实现是后者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几个方面。 1.立法保护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2.行政保护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司法保护护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案件。 4.社会保护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 这其中行政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要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实施的就是行政保护。 我们的维权该如何保障 依靠社会、行政、立法司法的保护还仅仅不够,作为消费者,我们自身的权益更有赖于自我的知识和行动。以下有帮助消费者维权的几点措施,保障消费者维权行动: (一)建立独立的专业化的消费者协会 消费维权只有走独立和专业化的道路,才能真正公允和公正,树立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权威。我国省市的消费者协会大都挂靠在工商行政部门,其大部分工作人员来自同级工商部门,人们想起消费者协会,就会把它当成工商部门的附属机构,使得消费者协会缺乏其法定社会组织应有的公众形象,削弱了消费者协会作为法定职能非政府机构的独立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协的性质、设立原则、职能、活动范围均作了规定,但随着消费结构、消费热点、消费理念的变化,消费者协会现有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方法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消费维权现实。应设立原则等加以修改,使其脱离工商部门,真正地独立起来。 (二)制定并完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配套的行业规范 加快制定并完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配套的行业规范,规范产品的三包责任。应以规范的买卖合同文本代替"三包"规定、细化消费者的索赔权:主要包括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及降低投诉成本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保护,完善维权程序 1.建立消费投诉和申诉等诉前程序。消费者有要求政府职能部门维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应该保证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举报有用、投诉有门、申诉有果。 2.设立小额投诉法庭。为了方便受害消费者投诉,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手续简便、受理小额诉讼请求的法庭,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这种小额投诉法庭具有诉讼标的小、审判原则灵活、诉讼程序简捷且费用低廉、纠纷解决迅速、符合消费者意愿等优点。 (四)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由于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分散的消费者而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公司),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建立并实施消费者援助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五)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消费者维权 地方政府要从实质上支持消费者维权,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维权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一条重要规定始终没能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那就是"作为政府有预防和制止的责任"。这里的预防实际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政府以巨大的责任和义务,是最实际地给消费者利益以巨大保护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有措施保障,也需要我们自身的知识与行动。我们一定要敢说,敢提,敢诉,各项措施的完善和改进对于我们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必是有益的。 【本文为MBA智库百科(ID:mbalibwiki)综合整理,如需转载,请申请授权,并按要求注明来源、作者及本页链接,否则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