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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与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案例】白洋机砖厂由业主张某于2005年在洛江区河市镇白洋村创立。2011年11月,河市镇土地所所长林XX组织多部门进行取缔,此后林XX未再对机砖厂的违法生产进行巡查。2012年初,白洋机砖厂再次违法生产并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机砖厂业主张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10月,河市镇土地所所长林XX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中,林XX玩忽职守行为与事故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因果关系是否因第三者张XX和受害人行为的介入发生中断,是争论的焦点。
  一、如何判定玩忽职守的因果关系
  目前司法界以何种标准来界定玩忽职守因果关系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必须立足于刑法目的与犯罪本质。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犯罪行为从实行着手到危害结果发生,就是从危险制造到危险实现的转化过程。因此,从刑法本质出发,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采用客观归责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认为,可以归责的行为,只能是这一行为给保护对象造成了法律禁止的危险,并使这一危险在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得以实现。客观归责理论为司法机关认定因果关系提供一个实质的判断标准。
  二、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按照事实认定与规范评价二元区分的思路,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首先判断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再进一步判断这种事实因果关系是否属于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法律因果关系。按照客观归责理论,玩忽职守罪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经过下面三个层次:
  (1)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现代社会中许多危险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得到允许。故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作为国家机器的運作者,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都可能破坏社会的正常运转并给某一领域带来严重后果。因此,国家制定了涉及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明确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就可以认定其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林XX玩忽职守案中,其疏于履行巡查职能致使机砖厂违法生产,是事故发生成为可能。可以认定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2)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玩忽职守行为所制造的危险具有潜在性、抽象性、一般性的特点,这种危险只有通过中介因素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特定的危险,并在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中得以实现。司法实践中,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一般较为容易认定,而这种危险是否在具体结果中得以实现则不容易得到正确判断。本案中事故最后发生并造成死亡后果,危险得以实现,符合客观归责理论原则。
  (3)危害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制造并且实现不会被允许的危险,就可以进行客观归责。玩忽职守罪中,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与行为人所承担义务的范围紧密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对义务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都存在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内。玩忽职守罪的危害后果,往往同时可以归责于实施了相关犯罪的行为人,但并不影响这些危害后果同时归责于玩忽职守行为人。特别是存在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先后实施多个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同一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危害结果可以归责于最后行为实施人,就否定之前的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通过以上三个层次的判断,可以从刑法规范的目的出发判断法律因果关系的有无,从刑法规范目的的实质层面界定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为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提供一个合理框架。
  三、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认识
  玩忽职守行为往往介入其他因素并且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难以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因为介入了其他因素而中断。根据林××玩忽职守案介入因素的不同情况,以下分别具体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联系是否中断。
  1.介入他人的行为
  玩忽职守行为发生后,介入了他人的行为,有的是他人主动的故意行为,有的是他人被动的过失行为,因此应当区分他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形态来认定因果关系是否中断。
  (1)介入他人的故意行。第一种情况,如果该故意行为可以被玩忽职守行为的行为人预见的,则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应当预见到白洋机砖厂经营者恢复生产的可能,但仍疏于履行巡查职责,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该因果关系并不因介入机砖厂经营者的行为而中断。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故意行为对于玩忽职守行为的行为人而言不可预见,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取决于哪种行为对结果具有控制力。假如事故的死者最后查明系被人杀害,那么可以认定林XX的行为与事故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对这一后果负责。
  (2)介入他人的过失行为。第一种情况,如果该过失行为不能被玩忽职守行为的行为人所预见,则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本案中假如事故被害人的死亡系在机砖厂内因他人过失(如交通肇事)造成死亡。此时他人的过失已超出林XX的预见能力,此时林XX的玩忽职守行为与结果的因果联系中断。
  第二种情况,如该过失行为是可以被玩忽职守行为的行为人预见的,则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林XX玩忽职守案中,被害人虽由于违法操作死亡,但林XX对于机砖厂恢复生产后可能造成生产事故,具备一定的预见,因此其玩忽职守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并不中断。
  2.介入自然事实
  如果该自然事实能够独立地引起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该介入的自然事实打破了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如林XX玩忽职守案的被害人系地震死亡,该案中由于地震本身无法预见,并且乙死亡结果是由地震独立引起的,林XX玩忽职守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因为介入地震因素不具有因果关系。
  3.介入被害人行为
  (1)被害人的行为是玩忽职守行为的自然结果。在此种情况下,玩忽职守行为的行为人能够预见到被害人的行为,即在其可预见的范围内,则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如林XX玩忽职守案的被害人违法操作,疏于生产事故的结果,并不超出林XX的预见能力。
  (2)被害人的行为不是玩忽职守行为的自然结果。在此种情况下,玩忽职守行为的行为人不能够预见到被害人的行为,则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但是刑法或者司法解释有例外规定的除外。如被害人自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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