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在阐述了当前民间借贷法律现状的同时,强调了建立民间借贷激励性法律规制的意义,并从准入条件、区域竞争、差异化税收减免以及大额贷款登记等不同方向入手,给出了具体的激励性法律规制建立的手段,希望能够使民间借贷环境得到规范。 关键词:民间借贷;激励;法律规制 传统的民间借贷法律以禁止与打压为主,但并未起到较好的效果。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优化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建立以激励性为主的法律,已经成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主要途径,这对于其风险的规范以及我国经济以及金融领域的长远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借贷法律现状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风险过高这一方面,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在规范借贷问题时,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阻碍[1]。 1.信息不对阵 法律领域对民间借贷的规范需要在掌握大量民间借贷信息的基础上实现,这是其必然途径,但当前,法律领域在掌握民间借贷信息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由此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了阻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发展的主要因素,在这一环境下,借贷过程中的风险必定无法得到充分的控制,一旦爆发,对借贷人以及被借贷人都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同样十分不利。 2.非法集资现象严重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非法集资现象较为严重,这与法律的不完善存在联系,如管理不善,很容易导致上述现象影响面积的扩大。传统的法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前提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对激励机制的建立有所忽略,在发现借贷问题时,通常采取极端手段解决问题[2]。从某种程度上看,这能够使借贷行为得到规范,但长此以往,必定导致管理手段相对缺乏,上述法律手段在规范借贷行为方面缺乏全面性与系统性,存在漏洞,很容易使非法集资现象暗地滋生。 二、民间借贷激励性法律规制建立的意义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现状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法律极端性强且无法获得有关民间借贷的基本信息方面,必须建立激励性法律价值,弥补传统法律存在的不足,这样才能使民间经济以及金融环境得到更大程度的优化。 激励性法律规制的建立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上述法律规制下,借贷主体的法律行为以及道德行为均能够得到有效的规范,在市场竞争的作用下,各个借贷人均能够从规范自身行为出发,提高自身竞争力,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必定能够被有效的解决,而借贷环境也必然能够得到优化[3]。 三、民间借贷激励性法律规制建立的手段 民间借贷激励性法律规制的建立应从细节出发来完成,要在放宽相应准入条件的基础上,促进区域竞争的发展,与此同时,实施差异化税收减免以及大额借贷登记等政策,以从多角度入手,全面覆盖民间借贷的诸多细节,为其优化发展提供基础性的保证。 1.放宽准入条件 在传统法律下,大部分从事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其借贷行为均属非法。改革开放的伟大举措为民间资本的积累提供了途径,与银行存款相比,将资本用于借贷明显会获得更大的收益,这是民间借贷产生的源头。传统的法律制度不允许上述行为,除一部分小额借贷公司外,其他借贷主体均在法律打击的范围内,因此大量借贷主体的借贷行为均属于地下行为。激励性法律规制的建立要求将其借贷行为转移到地上,使其能够真正的参与到民间借贷市场当中,放宽准入条件,以建立完善的竞争市场,使诸多借贷主体能够在市场竞争中不断调整自身政策,规范自身行为,为民间借贷风险的降低带来切实有效的保证[4]。 2.差异化税收减免 从根源上看,大部分民间借贷主体之所以逃避法律,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纳税,税收的缴纳会对其经济效益产生影响,主体为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极容易采取上述极端途径。为解决这一问题,优化民间借贷市场环境,采取差异化税收减免的措施,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具体而言,差异化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要对借贷主体的性质进行判断,根据其是否具有营利的性质,规范针对这一部分主体的税收政策,如不具有营利性质,可以直接免除税收。 其次,如借贷主体的借贷行为存在营利的性质,但同时又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则应适当的减免其税收。以支持三农发展为目的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例,便可以实施这一政策,在减免其纳税金额的同时,使其经济效益以及经营积极性能够得到提高。 最后,针对借贷主体的借贷行为存在营利的性质,同时又未参与到社会公益领域中这一情况,国家应加强对这一部分借贷主体的引导,要鼓励其参与到社会公益当中,以为国家以及人民利益的维护带来价值,在此基础上,其在经营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收可以得到减免。 3.大额借贷登记 民间借贷法律的完善必须获取大量的民间借贷信息,提出大额借贷登记的政策,能够使有关部门获得更多、更全面的民间借贷信息,这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具有重要价值。为使上述目的得以实现,可以将大额借贷登记与差异化税收减免联系在一起,针对积极登记的借贷主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以提高其登记的积极性。 四、结束语 风险高、借贷主体不受法律规范是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传统法律针对非法借贷行为以打压为主,实施效果较差。激励性法律规制的建立能够为民间借贷主体提供更加广阔的合法市场,同时,差异化税收减免等政策的实施,也能够提高其参与到市场中的积极性,这对于民间借贷环境的优化十分有利。 參考文献: [1]胡智强,余冬梅.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与规制——以江苏为实证分析样本[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6,04:113-120. [2]仇晓光,杨硕.民间金融信用危机与法律机制建设——传统与现代信用比较为中心的考察[J].社会科学研究,2015,04:102-108. [3]陈然.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研判——兼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J].法制与社会,2016,05:105-107+149. [4]王萌,陈燕,诸佳慧.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研究[J].北方经贸,2016,04:9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