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翻供则是一种特殊的口供表现形式,虚假的翻供会对侦查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推动刑事诉讼的进行形成阻碍,也不利于司法机关迅速精确地打击惩罚犯罪。促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主要有后悔、侥幸、无知、焦虑等,其翻供原因也多种多样,包括攻守同盟翻供,看守所管理体制的漏洞导致的翻供,近亲属导致的翻供等等。对待犯罪嫌疑人翻供应当从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重视法制教育,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应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监管;应提高检察机关公诉人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等方面入手,矫正犯罪嫌疑人的不良翻供心理,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口供;翻供心理;对策 一、翻供的概述 (一)口供的概念 在刑事法学研究领域中,绝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向公安司法机关就犯罪事实进行的如实陈述,是八大刑事证据的种类之一。[4] (二)翻供的概念 翻供,顾名思义,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出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 (三)翻供的影响 翻供会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链条出现断裂,进而形成证据的瑕疵,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很有可能因此逃避法律惩处,对受害者而言会造成二次心灵的伤害,同时也打击了侦查办案人员、起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实体正义的伸张有着巨大的损害。 二、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翻供心理 (一)后悔的心理 这一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是因为起初对刑法分则之于自己所犯之罪的规定不大了解,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到如果自己否定、改变、推翻以前的供述便有可能会减轻或免受刑事处罚时,就会选择翻供。[1] (二)侥幸的心理 这一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对其施加的压力或者以为自己实施犯罪的证据材料已经被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所获取,根据"坦白从宽"的原则,以求得公安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进而作出了有罪供述,可是因为某些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缺乏审讯方法、策略、艺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现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事實证据材料尚未被侦查讯问人员获取,翻供能够使自己免受刑事追究,便选择进行翻供。 (三)对抗的心理 这一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常是惯犯,累犯。他们十分熟悉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侦查讯问方法与策略,如果审讯人员的承诺不能兑现,他们就会情绪激动地全盘推翻、否定自己之前的供述,以对抗侦查人员,寻求心理上的快感。[2] 三、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翻供的原因 (一)攻守同盟翻供 这种翻供主要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在实施共同犯罪时订立攻守同盟,一旦其中一人被公安司法机关抓获后,不得交代其他犯罪嫌疑人;甚至同案犯还会在看守所等地点主动碰面,商量对策,往往会选择翻供,共同应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二)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教唆翻供 部分看守所在押人员属于惯犯、累犯,他们熟悉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审讯技巧与办案流程,由于多次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因此他们就会产生对抗侦查的心理,甚至主动教唆看守所同监室的人员翻供,使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工作陷入困境,以此获得快感。[3] (三)看守所管理体制的漏洞导致的翻供 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的机会交流传递信息,进而强化其对抗刑事诉讼活动的决心,选择翻供;另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释放的羁押人员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外串供,甚至威胁证人进行翻证。[4] (四)律师引诱下的翻供 部分律师职业道德操守全无,素质低下,在竞争激烈的律师行业里,为求得生存,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给出高价钱委托他们时,其往往会通过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其翻供,通过此种方式,获得他人认可,职业归属感与经济回报。 四、对待翻供问题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一)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重视法制教育,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行政司法部门可以通过网络、报纸、广播、播放露天电影等方式让广大民众尝试感受法律的文化,接受法律的熏陶,沐浴法律的阳光,逐渐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爱法、敬法、用法的社会新风尚。在我看来,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开通微博微信,定期公布案情,与社会大众进行沟通交流的做法值得推广。由此,我们才能够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社会主义法律国家,才有可能让广大民众在每一个刑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应加强收集证据与固定证据的能力 部分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为了惩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履行刑事追诉的职能,往往只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案件事实材料不加收集;对一些容易灭失、毁损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没有加以收集、固定、保存,主观认为拥有口供就能够定案,结果往往事与愿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翻供,证据体系瞬间崩溃,最后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5] (三)侦查机关应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严格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当前,侦查机关侦查部门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的不足,办理一个案件需要较长的时间;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任意的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需要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与外界沟通的大量时间与空间,也间接地提高了翻供的可能性。 (四)侦查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更新侦查理念,提高侦查技能与水平 办案人员的办案经验固然十分重要,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犯罪呈现出智能化、新型化、多元化、国际化等特点,这就需要侦查人员通过轮岗轮训,主动阅读相关的侦查、法律书籍,文献,以提高自身的办案素质以及侦查技能与水平。这样,就能够防止因自身失误,工作方式不当而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随后的刑事诉讼阶段翻供。 (五)应提高检察机关公诉人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 公诉人在法庭庭审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地指控犯罪。既要避免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表现出超然,盛气凌人,高人一等的态度,又要防止出现因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与控诉经验的缺失对被告人的翻供,证人的翻证,辩护人的无理辩解无从应对的尴尬局面。 【参考文献】 [1]冯伟. 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变化及对策刍议[J].法学学刊,2001.(12):80. [2]郑曦.侦查讯问程序研究[J].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3):3. [3]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2): 122. [4]毕惜茜.侦查讯问学[J].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8):100. [5]谢建忠.被告人翻供的成因及对策[J].法律适用1996,(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