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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摘 要】当前随着人们生活的不断进步,生活中的离婚事件越来越多,渐渐地变成了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之一。所谓的离婚指的是夫妻之间的生活进行不下去了,然后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应的程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对于离婚来说终止的不仅仅是双方的夫妻关系,同时终止的还有双方的财产关系,要知道的是财产的解除是伴随着夫妻关系解除所产生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往关于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因为现在的离婚中财产的问题在进行不断更新,很多新的财产分割问题是现在的法律法规所不能解决的。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纠纷;解决措施
  在我国随着离婚事件的不断增加,和离婚事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的不断升级,相关的法律部门不得不对我国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进行更新,这有这样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当前对于处理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非常难,需要耗费非常多的精力,稍微有点没有处理好,会对夫妻双方的关系造成非常大的影响。针对这样的现象我国的相关部门正在不断努力来改善我国关于离婚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法规,本文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实际情况,针对如何有效的解决这样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与分析,希望能给我国夫妻在进行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能有帮助。
  一、我国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内容
  (一)夫妻财产法律的基本概念
  在我国对于夫妻财产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夫妻财产又被称为婚姻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被称为夫妻双方在持续婚姻关系期间结婚前还有结婚后财产的管理制度,法律中包括了婚姻财产的具体使用、管理、收益、归属、债务、还有处分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财产清算的解决问题。夫妻财产制度在不同的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不一样的,这是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一样,风俗习惯也不一样,具体的法律内容存在很大的差别。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主义进程不断推进,而这样的特征在婚姻观念上有了较大程度的体现。因此正确的处理夫妻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助于解决多种纠纷,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所保护,也会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夫妻财产制度种类
  当前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主要有两种。首先是夫妻的法定财产制度,这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直接处理以及实现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其适用于没有对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情况。而我国法定的财产制度是建立在婚后的财产获取上,其是指双方在婚姻进行期间的财产收入,从登记结婚的那一天到夫妻离异的一天结束,这期间夫妻的所得财产都是归夫妻所共有的,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的关系续存中有着对财产的所有权;另外一种是夫妻约定的财产制度,其是指夫妻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婚内所获取的财产进行一定的归属和分配,并且经过双方协调达成一致的约定,采取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进行夫妻财产的分配。这样的财产分配方式不能够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利益。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第十九条有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经过协商将婚姻关系存在之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合理自行分配,将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依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个案的法律适用中应把握的原则
  (一)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在实现功能的时候需要从司法实践出发,因此司法的实践对于法律的施行有较大的影响。不仅仅行政活动要围绕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进行仲裁,而且这也涉及到法律的保留问题。司法裁判活动的开展也需要司法保留。因此司法解释在案件裁决中的援引是事实中已经确定的。所以作为广义法律的司法解释需要在个案处理的过程中给予尊重。对夫妻双方婚内的共同财产分配要从司法的角度出发,进行深入的讨论,并且对于司法解释本身来说,在法律的层面也要限制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二)价值衡量原则。
  社会规范应当有其施行的范围内具有效力,而法律规范作为国家强有力的社会规范标准也不能离开对于基本价值的指引。而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况下,社会规范和秩序的价值依旧是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重要价值。婚姻法在解释这样的价值的时候将其归类为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并且这也将有效的维持一夫一妻制和婚姻的自由。因此在司法保障和实践过程中,一旦离开秩序价值的引导,对于婚姻财产和自由权利来说有较大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與司法的建议
  (一)完善法定财产制
  当前我国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制度虽然有夫妻双方财产以内的保障,但还并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安全管理的制度。因此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依旧存在较多问题。以房产来说,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会因为夫妻双方对于法律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判决的结果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因此有的法官在判决中针对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只是采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房产所有权的变动应当将合同买卖作为判决依据,进而更好的调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意见。但是法官的裁决权力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总是和立法权有所博弈,如果法官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自由的进行量权,就很有可能会导致更为严重的问题产生。所以需要对于自由量裁的权利进行限制。而以代表巨大财产价值的房产为例,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最终归属放权,对于没有得到房产的一方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一定的司法解释。房产的价值波动将会导致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二)完善约定财产制
  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相比较来说,约定协调分割财产是通过书面和口头方式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这是对于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我国当前的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部分规定,但并不完善。婚姻关系作为民事关系中必然要遵守的基本原则,需要夫妻双方进行各自财产的约定。而婚姻关系和一般的民事关系又有着较大的差别,其受着不可预测和衡量的感情因素影响,也直接关系着家庭和社会责任的稳定。
  四、小结
  随着我国离婚事件的不断增加,离婚事件中财产分割问题不断升级,相关的法律部门不得不对我国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进行更新,法律中包括了婚姻财产的具体使用、管理、收益、归属、债务、还有管理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财产清算的解决问题,这些都需要深入的讨论和分析。综上所述,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将会直接的关系到婚姻的稳定,进而也影响着人们的切身利益。对于婚姻家庭法进行完善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也对于当代我国的司法立法有较高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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