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森 毛兆麒 钟仁敬 【摘 要】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我国公民出国的机会和数量急剧增加,在国外犯罪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出于各种原因,犯罪行为在犯罪地国总是得不到及时的责任追究,因此,扩大属人管辖权适用范围一定程度上有利更好的惩罚犯罪。但是,属人管辖权行使的不断频繁,有效协调因属人管辖权范围扩大而带来的问题与冲突便成为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必须要面对的难题。本文将针对我国的属人管辖制度的先进性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属人管辖权;定罪冲突;量刑冲突 一、我国的属人管辖制度 属人管辖权是我国管辖权在国际方面的重要体现,是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享有主权所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刑法》第7条规定:"中户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以上是我国属人管辖制度的主动方面,我国属人管辖制度还有被动的一面,被动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犯侵害本国人罪行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与保护性管辖权有一定联系,具体体现在《刑法》第10条。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所实施的犯罪应当有管辖权,从国家的责任方面来看,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责任保护自己国家的公民,而不论这个公民是在本國境内还是境外,因为保护的本意就蕴含了对本国公民的管辖,因此,在本国境外的本国公民在境外应当受本国法律的管辖是理所应当的。从国家的主权方面来看,除非在本国境内犯罪的本国公民已经受到行为地国法律的处罚,在没有收到行为地国法律的处罚的情况下,国家不应当将回到本国的本国公民再移交到外国来管辖。否则,将明显有损于国家的主权。 二、属人管辖权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属人管辖制度具有国际法的基础,但缺少国内法的基础。因为我国刑法对犯罪的管辖和惩处是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的。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犯罪并不危害我国的利益,危害的是外国公民的利益,因此,用国内法来惩处本国公民在境外的犯罪是没有依据的。但是,如果从危害性的实质来看,刑法属人管辖权的国内法基础还是比较充分的。危害性的是指包括对国家主权、政权、制度的危害,也包括对经济基础和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危害,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其一方面危害了行为直接损害的对象的权益,另一方面损害了我国国家在外国的形象和声誉。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国家的声誉和形象仍是国家利益的所在。因此,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是有一定国内法的基础。 三、未来如何发展和完善属人管辖制度 因为我国属人管辖制度在定罪、量刑方面的规定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不同,应当承认,即使在有限的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下,也会出现我国的刑法与行为地国家刑法之间的量刑冲突问题,毫无疑问,我国与外国刑法在刑法适用之间的冲突只能给我国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如人权保护方面的不利影响、刑罚过于严酷的影响,甚至刑法太不人道的影响。这些不利因素必然会对我国的对外形象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据此,应当重新审视我国刑法设置无限制属人管辖权的必要性,虽然无限制属人管辖权可以为我国扩大刑法的管辖权,是我国的刑法管辖范围从我国领域内扩展到领域之外,甚至扩展到世界上有我国公民存在的任何地方和国家,但是应当看到,这种管辖权的扩展实质上并没有给我国带来利益,相反却使我国刑法与其他国家刑法之间的管辖冲突不断产生,使我国刑法和我国国家受到了许多不必要的不利影响。因此,为减少影响,改变我国刑法的无限制属人管辖权是唯一可行的方法,至于有限管辖权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则是另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另外,在规范控制方面,首先要缩小属人管辖权的管辖范围,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诉讼机关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从根本上粉碎诉讼机关企图通过违法手段收集证据达到控诉目的的想法。其次,抑制和制裁违法行为,防止侦查人员通过违法行为获取证据,要让他们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能抑制非法取证行为。再次,因配置各种救济程序,否则,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确立非法证据的基本目的示威公民在遭受国家权力侵犯时提供救济,排除法则的价值在于回击政府官员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虽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然导致审判所能使用的证据减少,从而会造成对犯罪惩罚能力的削弱,甚至会出现实际从事犯罪的人被宣告无罪。而这里就存在一个代价或牺牲的问题。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尽善尽美的法律制度,实现法治、保障人权有时也需要付出重大社会代价。因为"人权只能在法律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国家里获得实现的机会"。一个法律不再起保护作用的国家,也不再能够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参考文献】 [1]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R].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2]罗结珍.法国刑法典[R].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3]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