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行政机关与时俱进,将司法拍卖与互联网结合,生成如今的网络司法拍卖。本文,笔者在解读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与不足,并提出自己的相关见解。 关键词:司法拍卖;网络;法律 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一般来说,司法拍卖的部分信息会在网上进行公开,比如北京法院网、重庆市产权交易所网站司法拍卖版块、淘资产网等。司法拍卖也是新兴的投资渠道,特别是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有较好的获利空间。具体而言司法拍卖包括法院强制拍卖,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进行程序上的破产企业拍卖两种。 一、司法拍卖流拍 虽然这种拍卖方式是由行政单位作为拍卖主体,它会进行一定的法治管控,但这不代表司法拍卖就不会出现流拍的情况。受宏观经济大环境影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动作频出,力度空前,尤其是司法拍卖的标的大户——房地产是调控的主要对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当下及可以预期的将来房地产业的回暖普遍不持乐观态度,在没有银行贷款的条件下,企业和个人只能是望房兴叹;拍卖公告范围狭窄。一般拍卖案件只在所在地区的报纸上发拍卖公告,而且只有一次,好多人并不能及时看到,对于第一次拍卖的案件,拍卖行也不在标的物上贴公告,对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即使法院干警也知道的不多,且资产网的公示期较短,有的明明还没有拍卖,但上面显示公示已过期,不利于有潜在意向的竞买人了解标的物信息;受拍卖标的物限制。因查封的被执行人标的物种类、流通情况以及市场条件均有所不同,标的物瑕疵较多,甚至瑕疵不明,意向竞买人不敢轻易竞买;评估的方法不妥。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方法有收益法、清算法、市場比较法、重置法,但评估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般都采取市场比较法,而对生产设备,则采用重置法评估价值,买受人没有17%税收的抵扣,没有安装和维修的保障,导致潜在竞买人望而却步;不动产标的的过户费用完全由买受人承担的"惯例"抬高了成本。如个人住房5年以内的买方要承担3%的契税,5年以上的买方要承担3%的契税,有第二套的和门面房契税更高,因而降低了竞买人的竞购欲望。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出现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单由法院和纯粹的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即传统拍卖企业将标的放在第三方的拍卖公共平台以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2014年4月24日,北京市法院正式在试点法院首次通过淘宝网试行司法网络拍卖。据统计,仅截至2013年3月底,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就共公告127件拍品,包括车辆、机器设备、住宅、厂房、商业用房等,已完成拍卖100件,成交率为83%。可见,网络司法拍卖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拍卖重要的拍卖形式之一,在减少拍卖成本、方便人民群众方面起到了切实作用。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 (1)信息发布面广。这其实在上文已经说过,网络本身的特质就是信息发布快和广,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信息会很快传播至潜在竞拍者,就算本身没有竞拍打算的网民,在看到这样的拍卖信息,并进行对比衡量后,说不定也会参与竞拍中去。 (2)可以有效遏制串标现象的发生。网络司法拍卖本就应该是公开透明的,网络竞拍可以减少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传统拍卖存在大量权利寻租空间,司法拍卖一向是腐败易发多发的高危领域。但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拍卖过程在法院上传相关信息后,网络拍卖平台便处于完全公开状态,任何公众都可以点击网页进行浏览拍卖进展。 (3)标的物的价格最大化。网络拍卖可以让标的物的价格尽可能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司法拍卖这一机制的初衷就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拍卖方式来实现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而网络司法拍卖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利用网络这一全民交易平台等途径,更好地发挥了竞争的作用。 (4)将有助于树立法院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往,司法拍卖都是我国法院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物品拍卖,这让不少群众误以为法院没有强制拍卖权,而是以这些合作机构说了算。但现在不同了,通过与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专业拍卖,既彰显了法院在保护债权人民事权利方面不妥协的立场,又强化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意识。 其实,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还有很多,毕竟对于新生事物,一般来说都是以弥补旧事物的不足而产生的。今天讨论的司法拍卖也是一样,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在其涉及的公告、报名、参与竞标、成交公示等过程都是由计算机标准程序进行设定,主导拍卖的法院、平台供应商是无法进行干预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大大减少了暗箱操作、缩水贬值、低估贱卖情况的发生。司法拍卖模式创新的实践效果表明,网络司法拍卖能够凭借现代发达的电子信息技术,实现司法拍卖"全覆盖"和"全天候"的目标,突破地域及时间方面的限制,极大提高拍卖效率。 四、网络司法拍卖的不足 但我们都知道,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网络司法拍卖在我们当今社会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这里面有它起步较晚、发展不充分的客观原因,也有立法方面不健全的因素。简单归纳如下: (1)缺少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撑。虽然网络司法拍卖已经存在好几年了,全国不少法院也都认可、使用了这种司法拍卖模式,但追究支撑其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还未形成,对于它的一些法律上的规定还没有出台。尽管目前有诸如《民诉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多部相关规定对其业务开展做了一定指导,但对于其具体流程等方面的说明还太少,而且现有的一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缺少指导性,执行性不强,仅仅是做了宽泛的说明而已。 (2)网络平台合法性的质疑。众所周知,淘宝是我国最大的网络购物、拍卖、竞价的商业性平台,但当法院将拍卖物品投放到这样的一个平台上进行竞拍,不少公众也就对淘宝一类的平台,其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这些平台是否有专业的资质、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特许经营的许可?更有甚者,这些平台会不会在后台进行不为人知的不合理操作? (3)缺少监督机制。通过網络进行的司法拍卖从目前来看还欠缺有力的监督机制,比如竞拍者的信誉、资金实力的考察等,最为关键的是对于恶意竞拍的处置。之前曾有这样一则报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放出了一部二手128GB的iPhone7手持电话,起拍价100元,这场拍卖喜迎了35万以上的人围观,最后经过708次竞价,最终以270550元成交。要知道,这型号的手机在苹果的官网上价格为6188元,在二手交易网站上,该款手机价格也在3000元左右。竞拍者车某面对记者采访时一度认定自己是对于价格看错导致的两次加价,并拒绝支付余额买下这部手机。显然,这种看错价格的理由不会被法院采纳。最后,南京秦淮法院对外发布通报称,该院对相关情况展开调查,并对其中两名参与"恶作剧"的行为人进行了处罚。除了车某,另一人是竞拍者刘某。刘某参与竞价124次,其中进入延时后加价123次,4次单次加价超过1000元。刘某承认是出于"开玩笑"的心理参与竞拍,其并没有以极高价格购买低价二手手机的意愿。好在最终考虑到车某、刘某的认错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车某某处以一万元罚款,对刘某某处以两万元罚款,这场"闹剧"才最终得以平息。 五、相关建议 (1)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成立专业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工作团队,在目前,不少法院内部没有成立这样的一队人马,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人员都是临时抽调,这容易导致在工作开展中工作人员无法更专业地解决拍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2)进一步规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对于公众来说是参与竞拍的第一手资料,完善这份资料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它体现的是司法工作的严谨与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为了更好地提高司法拍卖的工作效率、效果,做好拍卖公告的相关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3)规范监督机制。对于监督工作,可以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方面,法院可以在进行司法拍卖工作的过程中邀请同级纪委一同参加,共同见证拍卖过程;外部监督可以交由广大老百姓来做,现在是信息化时代,任何网民都有能力对网络事件进行监督,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视角,看到的东西也有不同的深度和广度,广大网民是最好的监督员,司法机关要积极听取他们这一群人的意见、建议,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完善工作方式、方法。 (4)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体系。这跟现在的银行系统道理类似,在网络司法拍卖这一制度的起步阶段就应该重视竞拍人的诚信档案的建立,这对于今后开展司法拍卖工作将有很大的好处。比如对竞拍人进行积分档案建设,对诚信度高的竞拍人给予一些相应的竞拍优势权限;对于低信用、信用积分为0甚至为负数的竞拍人,取消其参与竞拍的资格。 总的来说,网络司法拍卖从长远来看确实是一个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司法拍卖制度,我们应该鼓励这种制度的产生,也应当以更包容的态度去对待它。希望在将来的发展中,司法部门能进一步完善这一法律救济体系,营造一个更公平、透明、合理的竞拍环境,以更有效的方式促进民事执行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田强,崔析宗."成本节约型"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之探索[J].法律适用,2016(12):52-56. [2]李晓慧,陈志宏.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建构[J].法律适用,2016(12):57-62. [3]母智蝶.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及改善[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7(10):118-121. [4]黄育坚.网络司法拍卖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人民论坛,2015(36):118-120. [5]刘晟鹏.网络司法拍卖及其程序设置[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30(06):123-127. [6]郭瑞.商事思维模式下司法拍卖之变革[J].法律适用,2015(10):93-97. [7]褚红军,唐志容.司法网络拍卖的理论与实践[J].人民司法,2015(07):61-67. [8]汤维建.论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及其完善[J].中国法学,2015(01):239-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