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法体系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目前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发展仍不够成熟,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更是对传统的经济法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现代社会要求从新的角度重新审视经济法以对经济法产生新的正确的认知,为经济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打下坚实的基础。基于此,本文深刻阐述了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组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希望能对经济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反思;重构;内部结构 一、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组成 经济法体系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用以规范经济主体行为,强化政府经济干预职能,维护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从这个角度出发经济法体系可分为两部分:市场规制法以及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制定一般用以限制经济个体的意思自治,在市场发展过程中,经济个体的利益难免会与市场整体的利益发生冲突,为了正确处理经济个体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就需要对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及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出台切实有效的市场规制法,避免在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垄断现象,为市场运行提供规范的法律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其次,市场的正常运行不仅需要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还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基于此,经济法体系在市场规制法的基础上还应制定宏观调控法用以强化政府对市场的经济干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经济调控职能,为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将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有机结合,两者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在正确处理经济个体与市场整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基础上规范强化政府调控部门对市场的经济干预,促进经济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经济法体系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分析 1.经济法与民法关系分析 经济法与民法存在一定的互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以人类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为背景的,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需要一定的法律约束,然而由于民法在调整方式以及法律功能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对市场经济起到良好的规划与调节作用,因此国家需要在民法的基础上运用政府权利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调节与干预,宏观调控法便应运而生。从这层意义来说经济法是对民法的一种补充,弥补了民法在规范管理市场经济发展方面的不足。 其次民法的基本理念是平等,追求主体资格以及主体权利的平等,允许社会主体在合理范围内根据自己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然而这种以个人意志为基础的法律约束模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市场规制法通过限制社会经济个体的意思自治来追求市场经济整体的健康稳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这种法律模式在约束经济主体经济活动方面与民法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最后民法对个人的要求是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民法允许的范围内社会主体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经济法对个人的要求更加严格,对经济主体提出了更加道德化的法律要求,例如诚实守信、利己利人等等,深刻体现出市场经济对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的内在要求,经济法作为民法的一种补充更加有利于对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规范。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分析 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方面相互补充,二者的关系可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首先,行政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用来限制政府机关的权利,保证政府管理机关不越权,行政法在民法盛行时期是政府规范强化自身行为的重要准则。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一的行政法已逐渐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政府部分的行为要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政府的干预是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因而经济法体系中的宏观调控法赋予了政府部分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法与经济法相互补充使政府部门充分发挥自身经济宏观调控作用,保证市场经济机制的稳定运行。 其次,国家行政部门在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应在行政法的基础上进行,严格遵守法治原则,做到依法行政,深刻体现出经济法追求公平的基本理念,保障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基于此,经济法是对行政法的一种补充,赋予国家政府机关干预市场经济的权利与义务。 最后,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立法对象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补性,经济法的立法对象是市场经济主体,通过调控手段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与约束;而行政法的立法对象是行政主体,主要用以规范政府行为,两者在立法对象上相互补充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结束语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给经济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对目前的经济法体系进行重新审视。经济法体系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法两个子部门,宏观调控法主要从政府角度出发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市场规制法主要是从经济主体角度对其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在对经济法体系进行反思重构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经济法体系与民法、行政法之间的互补性,将三者有机结合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毛汀.關于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05). [2]苏丽芳.政府权力清单与经济法权力干预耦合研究[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5(02). [3]冷奇奇.法理分析视野下经济法与民法价值之比较[J].中外企业家,2015(18). [4]韩志红,徐琳琳.关于经济法体系的新思考[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4). [5]赵大华.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