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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研究


  摘 要:时代在不断的发展,经济也在不断的充盈,世界万物一切的发展都是受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力量来推进的。为了能够全面提升科研等创新型人才的权益保护,我国在发展的进程中提出,应用刑事法律来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并逐步提升其整体发展的合理性、科学性。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对刑事法律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时所具备的价值取向进行了调研,主要包括自由、保护、权利自己秩序。以此为基础,整合了其在现阶段应用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与之相对应的优化策略,能够全面推进其保障知识产权的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刑侦部门;打击罪犯
  就目前的发展形式而言,经济发展已经不再是传统概念中的物质形式,更多的包含知识、文化等非物质形式。随之而来的,知识型经济的权益也逐步受到了与之相对应的重视,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进一步强调了对知识产权进行刑事法律保护的科学性与有效性[1]。对未来我国知识产权的保障工作具有理论性意义,对该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
  一、在刑事法律保护中知识产权所具备的价值取向
  (一)自由和保护
  知识在现阶段的发展中,已经逐渐演变为支配权利的具体工具。在该种形式的发展中,必须要强化对知识产权认识的重视程度,并以创建全新形式知识产权发展形式为基准,扩大应用刑法保障知识产权整体发展的意识概念。但是,结合实际的发展而言,该种保护措施会在较大程度上垄断新型技术,使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与竞争收到一定形式的阻碍。据此可以得出,应用刑法保障知识产权的发展是一件利弊相依的事情。良好而精准的把握保护力度,能够促进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而支配不良则会直接引起市场的垄断现象。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要以保护主义的发展为核心,应用自由主义的发展理念进行指引,使得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尺度拿捏得当,最终实现刑法对知识产权所具备的意义与价值。
  (二)权利和秩序
  以法律的实施意义为角度来说,其对于各项权利的保障主要包含两种形式:首先,财产权。主要指的是,若对知识产权进行侵犯,则可视为对个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财产伤害;其次,社会秩序。该项侵犯形式的意义在于,不仅对个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还对社会整体的运行形式造成了明显的破坏。由于当今社会整体形式为商业社会,以交换手段为主要的经济结构形式。在交换商品之前,合作双方需要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有性,该种认可能够为刑法确立相应的公正权利性,法律能够在合理范围内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此外,应用刑事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必然要以权利为基准,并保证私有化的恰当性与秩序的稳定性,只有如此,才会在未来的发展中,逐步形成知识产权的形式法律保护[2]。
  二、现阶段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
  目前,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形式法律保护而言,主要存在的问题可划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缺失与之相对应的罪名。我国现阶段在知识产权的罪名方面存在其中不同的形式的罪名,在以往的发展中,能够较为全面的追究相应的责任。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人才的创新。刑法宝典在知识产权的应用方面所存在的不足逐渐凸显。第二,目前所应用的刑法方式缺乏与科学性。受现今时代的刑法政策与思想的影响,发达国家以金钱惩罚为主,而我国目前确存在显著的漏洞。①刑法措施力度失当。对于情节较轻的知识产权侵犯,主要的惩罚措施为罚金以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主要的惩罚措施为罚金以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②针对性不足的定刑设置。其他国家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以利益为主,通过完善法律的相关制度不断的提升罪犯的犯罪成本,能够在较大成大上剥夺罪犯的财产为其造成痛苦。但我国却缺乏了与之相对应的针对性。
  三、强化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研究策略分析
  (一)加大对刑事立法、司法方面的力度
  在强化形式立法与司法工作的进程中,主要应该从两个角度入手,首先,刑事立法。就目前的发展情况而言,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但是存在的不足仍然较为显著,为了能够全面强化我国的刑事立法力度,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后续的工作中,需要逐步强化调研工作,对各个时段社会发展的全兴科学技术进行跟踪。追寻,并提升犯罪预测的能力[3]。其次,科学的借鉴并利用先进国家整治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政策;最后,刑事方面。检察机关的部门与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强化其自身所具备的家督、管理责任,并在后续的工作中严格完善、落实。
  (二)强化知识产权的信息管理
  不同地区的公安机构、刑侦部门等在强化知识产权的信息管理工作时,需要能够积极且严谨的对所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相關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该种做法能够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犯者的同事,全面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就现今时代的世界发展而言,信息资料俨然成为了最为重要的社会资源之一。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研究工作的过程中,要以保障刑法实际需求为中心,不断的强化公安等部门之间的合作与联系,并积极配合人才、信息等方面。并建立起与知识产权犯罪相关的信息资源库,使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能够完成有效的沟通,最终全面实现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四、结论
  综上所述,应用刑事法律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保障创新人才的个人权益,使其为国家的发展创建更多根据建设性意义的科技。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针对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优化措施,主要包括加大对刑事立法、司法方面的力度和强化知识产权的信息管理。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发展,提升国家整体的发展优势。
  参考文献:
  [1]刘军华,丁文联,张本勇,王利民,张莹,张呈,高沈波.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反思与完善[J].电子知识产权,2018,(05):86-102.
  [2]潘宏霞.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7, (24):236.
  [3]白旺彩.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6, (26):166+165.
  作者简介:
  孙奥(1989.5~ ),女,江苏淮安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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