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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制度的法理学透视探讨


  摘 要:权力清单制度的提出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进步、发展的重要节点。基于法理学对该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内在的法理依据,具有可行性、合法性、先进性特征。权力清单制度是限定公权力的重要尺度,是保障人民行政、司法先进性的重要内容。本文基于权力清单制度的提出,依据法理学对其进行了透视、解析,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权力清单制度;法理学透视;法治价值;政府职能
  一、引言
  权力清单概念最早在2005年提出,在2014年推行,并逐渐的完善,是一项新型的权力管理制度。学术界以及政府部门广泛开展讨论与研究,基于其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探讨。通过研究的方式,能够找到其在法理中的不足,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使其能够探索出新的制度观点,使该制度更加准确、完善,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
  二、权力清单制度法理学依据
  (一)合法性
  基于合法性分析,现代法治国家结构原则为法权分离,利用法律形成规范。基于我国国情分析,合法律性原则是基础,通过有效的规范作用,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协调。权力清单制度具有合法性因素,基于法律将行政行为具体化,将权力边界化,并逐渐明确权力的范围,权力在法之下,依据法律制定权力清单,具有合法性因素[1]。
  (二)正当性
  制度是否正当取决于其执行过程是否正当,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否合理。基于过程分析,法律是权力公示的起点,其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开对问题进行处理。基于制度追求的价值分析,法律的规范基于社会常识,权力清单制度为权力划定便捷,基于边界形式权力,其正当性来源于追求法治的正义、自由、平等。
  (三)目的性
  制度是社会资本的构成要素,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组织、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将其具体到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是被认定为恶的来源,具有很强的社会支配能力。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其追求的主要目标为制约权力、服务人民,而权力清单制度的目的在于分解权力,简政放权,将权力还与民众。基于清单对权力尺度进行衡量,其终极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发展的公正性、公平性,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权力清单制度法理优化策略
  权力清单制度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其是对传统文化观念的变革,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法治建设一直在路上,需要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对权力清单制度进行优化。
  (一)以追求法治价值为核心
  基于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其追求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工具的利用价值,在人们不断对法理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其不断向法治价值核心转变。在追求法治价值过程中,其符合大众的基本价值,是一种具有正义性的制度。基于法治价值角度分析,权力清单制度是追求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对其进行完善、优化的过程中,应保持这种原初理念,使其能够在法治价值上更加立体、完善。
  (二)立法配套逐渐完善
  基于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在完善的过程中,要保障其配套性,避免其出现形式主义。在优化完善过程中,首先,有关部门要保障制度本身的规范化,清单制定的标准统一,出台全国性的制度规范。其次,基于配套清单制度角度考虑,应建立系列化的清单,其中包括负面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在清单配套的过程中,不断对制度进行优化、完善。最后,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过程中,要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基于《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实现对权力清单制度的完善,使其呈现出法律应有的刚性[2]。
  (三)坚持制定主体多元化
  权力清单制度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此过程中,要给予立法核心高度的重视,重视人民在立法中的作用。权力清单制度推行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群众、社会专家的医院,坚持立法的客观规律。在此,要尽可能对法制部门、组成部门进行完善,基于权力的梳理,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职能。可以说,该制度具有准立法的特征,在边界划分过程中,受社会环境的变化影响,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以此,坚持制定主体的多元化,是保障权力清单制度完善、优化的外部条件。
  (四)优化改革制度司法体制
  现代化的法制观念中,法律的关键在于正确适用性,通过法律的方式,将正义、理性直接表现出来。权力清单制度在外部属性上具备了诉讼的可能性,但直接可诉性存在严重的缺失。基于现行的法律对其进行分析,必须依附行政行为,对相关人士进行起诉,在此过程中,司法救济渠道略显狭窄,若仅仅依靠有关部门的监督,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若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过程中,逐渐将其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圍之中,基于人民对清单内容的监督,司法对其进行判定,在此基础上实行司法体制的改革,为权力清单制度完善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细化区分政府责任
  权力清单制度建立的主要目标为提高法治化程度,政府作为主要的权力机构,必须对其责任进行划分,并逐渐细化,最终对其进行落实。权责之间具有明显的关系,基于两者之间的划分,设定行政责任依据。就目前而言,虽然在权力清单中划分了责任清单,但其存在不明确问题。因此,在落实权力清单制度时,应对其进行细化,并严格落实责任管理制度,统一制定责任清单,打破责任设置的困局。
  四、结论
  节制权力自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提倡,基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权力逐渐向服务职能方面发展。基于我国国情分析,权力清单制度具有很强的价值性,基于法理学探讨也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党在十八大之后开始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我国深化权力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法治进步,提高法治建设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刘杨.基本法律概念的构建与诠释——以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重心[J].中国社会科学,2018(09):112-135+206-207.
  [2]李林.坚持五个面向,推动法理学创新——在"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闭幕式上的讲话[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 24(05):202-206.
  作者简介:
  王众一(1992.11~ ),男,辽宁朝阳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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