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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摘 要: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一般包括网络游戏开发所形成的预设画面、游戏内玩家操作画面以及大型比赛直播画面。不同的场景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极易引起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纠纷。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直播尚无细致规定。游戏开发所形成的著作权和玩家操控游戏形成的视听作品相关权利应一体保护。现阶段的网络游戏直播模式还在更新中,很多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需要法律予以规制。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合理使用
  1网络游戏直播概述
  随着网络的完善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直播行业迎来了井喷发展,网络游戏直播迅速风靡。伴随的隐忧却是著作权方面的保护问题日益严峻。最常见的是在直播平台未取得游戏开发商或运营商著作权许可,擅自进行网络游戏直播,这种著作权纠纷日益高发,鉴于我国法律尚未对网络游戏法律属性有统一的定性,在理论与实践中,亦未形成裁判共识,实务中也经常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具体说来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为何?并且能否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关系尤其复杂,涉及游戏开发商,网络游戏运营商,游戏主播,直播平台等相关主体。对这些主体的地位和应给予何种保护在理论和实务中仍存争议。
  2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
  网络游戏预设画面的法律性质:预设画面主要指网络游戏开发商在游戏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固定的不需要游戏玩家进行操作的部分,如登录画面和进入画面。此类画面因游戏开发而预存于游戏之中,意在展示和提升游戏体验,一般包含着音乐、文字、原画、游戏角色、游戏代码等集合体。组合起来形成游戏游戏整体的独特的体验,倾注了创作人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成果归属于游戏开发商应受到保护。游戏预设画面通常制作精良,音乐动画等元素组合而成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即网络游戏作品的保护是一种计算机软件整体保护。应作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更具合理性。但在网络游戏玩家在进行游戏直播时应对游戏厂商进行何种具体保护尚未被确认。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类电作品的创作手段限制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严重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建议扩大类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将网络游戏的预设画面纳入保护范围。
  游戏内画面的法律性质:游戏内画面是动态的玩家操作过程。此种动态游戏画面如果不属于作品那游戏直播是否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游戏玩家的操控不具有创作性,玩家操作下的画面归根结底是游戏厂商预先程序设定,对游戏内玩的操作做出机械反映的过程,这种操作—反馈的过程均是程序的反映,玩家没有进行独立的智力创作。不能成其为作品。另种观点认为,玩家的操作具有独创性属于智力创造活动。游戏玩家基于游戏设定,控制游戏进程,暗含着玩家的技巧和策略,游戏玩家可以视为演绎者,所产生的游戏画面作为演绎作品进行保护。不同的游戏的设计理念不同,在开放式游戏中,玩家拥有充分的权限,进行技巧操作的同时也在进行智力创作。这种创作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游戏的画面具有独创性,凝聚了玩家的智慧成果,受著作权保护。此时的著作权人应该属于游戏开发商和玩家共同享有。对于非开放式游戏,玩家在游戏中享有较少的自主空间,只能按照程序规则进行操作,所形成的画面是机械性重复,无玩家的创造性投入。此时玩家不能成为著作权权利人,但可能成其为表演者权利人或者演绎者权利人。
  网络游戏个人直播和赛事直播:个人直播游戏玩家开设游戏直播画面与直播平台形成二元结构,网络直播平台借助游戏玩家吸引观众聚齐人气提升流量并以广告等其他方式盈利,游戏玩家从直播平台领取报酬和提成。这种直播可能构成对游戏厂商的侵权。网络游戏预设画面的著作权由游戏厂商享有。直播应取得游戏厂商的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玩家操作游戏画面的直播对于剧情类游戏而言,游戏玩家对游戏的直播会使剧情遭到泄露,侵犯游戏厂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创作空间大的竞技类游戏,游戏画面属于新作品,权利应该由玩家与游戏开发商共同所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游戏博主可以进行直播但是以此所获利益应该给游戏开发商支付合理费用"。创作性空间较小的游戏,作者对游戏画面无独创性贡献。该游戏直播画面并不能被认为属于作品,此时主要考虑是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即不同类型的游戏直播可能侵犯到著作权权利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财产权或邻接权等权利。赛事直播一般预先取得了授权,但大型电子竞技比赛往往凝聚了导演,摄影,嘉宾,参赛选手等众多创造性参与,是复杂的合作作品。整个制作过程与电影制作过程相类似,因此关于比赛内容画面的保护中可参考适用《著作权法》第 15 条规定,将电影作品或者类电作品的著作权属统一归属与制片人享有。放之于竞技比赛中,由该比赛产生的音视频著作权应该归属于游戏的举办方所有。因此,直播平台如果想要对该比赛内容进行直播则应该取得竞技举办方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
  3小结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可能成为作品,游戏直播可能构成侵权。由于网络游戏种类众多,不同种类的法律性质也不相同。网络游戏预设画面和开放性大的游戏可构成作品,游戏玩家可以对享有共同著作权的游戏画面开设直播,但需要支付给开发商合理的报酬。如果游戏玩家在符合《著作权法》第 15 条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无需支付费用,也无需取得许可。大型竞技比赛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关于電影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参考文献:
  [1李明.网络游戏制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以网络游戏画面的权利定性与归属展开,载学习与实践,2017(6).
  [2]曹丽萍.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审理中的四大难题,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年6月5日。
  [3]王迁.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载电子知识产权,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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