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存在一定的难点和争议,有合同存在的诈骗行为,是否一概是合同诈骗?如何与合同诈骗罪的一般罪名——诈骗罪作出有效区分 ,对于准确把握罪名,贯彻罪刑一致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以案例为蓝本,对此罪的客观方面以及如何与诈骗罪区分略作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诈骗罪;合同诈骗;竞合 一、口头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语境下的"合同" 与其他欺诈犯罪相比,合同欺诈最典型的特征是使用合同进行欺诈。如何确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正确定义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在合同欺诈的背景下,符合上述标准的口头合同是否为"合同"?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合同应限于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不能成为合同诈骗合同。然而,一些学者还指出,在界定合同欺诈合同的范围时,不应严格依附于合同形式。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合同关系,即使是口头合同,只要它发生在经济活动中,就会违反。如果市场秩序井然,就应该因合同欺诈而被定罪和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包括口头合同。原因如下:一方面,口头和书面侵权的对象是相同的,不应排除口头合同。口头合同属于合同法中承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形式。合同诈骗罪中的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正常经济秩序。而且,在法治精神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当今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下,非书面合同的比例逐渐增加。面对面的口头合同,使用在线和电子平台达成口头合同已经很普遍。在合同欺诈的背景下未能承认口头合同必然会导致合同面临减少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另一方面,鉴于实践的复杂性以及商业界的多样性和风险,案件中通常会有口头合同。在与书面合同共存的情况下,排除口头合同的后果是案件要分开,或者案件的相同性质适用两种罪行,这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的剥离标准——如何理解"利用合同" 在普通欺诈的情况下,还存在以合同的名义进行欺诈的情况。这表面上与合同欺诈的犯罪构成一致,也使司法机构认为它介于普通欺诈和合同欺诈之间。这要求我们仔细诠释"使用合同"。所谓的使用合同,即通过虚假签署和履行合同,使对方陷入误解,从而交付财产并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合同的使用是它的欺诈行为。对于那些甚至以合同形式使用合同的人来说,对方被误解的原因并不是基于合同,而应考虑合同以外的因素导致其产生误解和交付财产的因素。作为欺诈。合同欺诈不能仅仅因为合同的存在而确定。 在实践中,应将两种常见犯罪和特殊犯罪与欺诈和合同欺诈罪正确区分开来。关键因素是正确把握合同诈骗罪和合同分离标准。我们必须坚持主观性和客观性统一的原则。分析案件并澄清法律关系。在存在合同的欺诈案件中,有必要分析相对方是否陷入错误的理解,并且根据合同或基于合同对财产进行欺诈。作者建议根据原因的大小来判断,如果合同只是一个中等或只是一个不起作用或起次要作用的因素,只能用于一般欺诈。 三、严格把握法律要件,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联系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罪名和一般罪名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二者都要求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二者的联系是很紧密的,或者说外观上是很相像的,按照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当一个行为可以入罪合同诈骗时,它一定也可以入罪诈骗罪;但是反过来则是不成立的,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一定满足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除了客体和主体不同之外,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二者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同。在客观方面,欺诈的客观方面体现在虚构事实的使用和隐瞒真相以欺骗他人的财产。对于合同欺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具体范围,通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各种欺诈行为。特别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必要正确掌握使用合同诈骗的构成要素。 如例甲:王某去某村行骗,谎称自己将开发村里的矿产,为了使村民相信自己即将进行开发,王某伪造了其与钢铁厂的合同,合同显示钢厂与王某签订了十万吨的采购合同。其后王某找到村书记,声称自己目前还有另一笔生意,但是资金不足,完成该笔生意才有实力在村里进行矿产的开发,叫村书记给他一笔50万的周转资金。村书记为了村里的矿产开发,信以为真,召集村民进行了募集,把50万元给了王某。王某得款后不知踪影。又如例乙:熊某找到朋友,称自己有一个项目,要注册公司进行运作。熊某找人制作了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要朋友投资100万,自己也投资100万。后来朋友将100万交给熊某后,熊某即卷款潜逃。例子甲中,王某的合同只是一个幌子,目的是为了让村民相信自己的实力和具备开采的诚意,村民被骗交付钱财并不是基于此合同,并不是在签订和履行该合同过程中被骗的。村民被骗是因为王某后来的行为,王某谎称自己需要资金周转,并未出具合同,村民也不是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被骗是基于一般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诈骗罪;例子乙中,熊某是采取注册公司中,采取虚构合同的行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诱骗朋友上钩,误以为二人将基于合同和投资协议共同经营公司盈利,自愿交付财物,符合合同诈骗中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故笔者认为,区别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一定要充分深入案件,仔细分析,厘清合同在诈骗中所起的作用去进行认定。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的追诉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如果数额不到法律規定的数额,怎么去处理?笔者认为,根据特殊罪名和一般罪名的逻辑关系,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定也构成诈骗罪,但是构成诈骗罪一定不构成合同诈骗,如果数额不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但是到了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两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予以追诉)。 参考文献: [1]孙国祥.论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形成时间[J].法学论坛,2004(4). [2]耿景仪,谭劲松.在罪与非罪的边缘———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若干问题[J].人民司法,2004(1).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