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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


  摘 要: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加以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文件对于持续提升我国农业的质量效益,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本文从指导思想、主要原则、政策引导作用、政策发展体系、政策支撑体系等五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政策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以家庭联系承包经营制为基础,全力推进农业生产和服务,这是中国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全面推动我国新型农业主体的持续发展,这是促进以广大农民群众家庭经营的主要抓手,这对进一步优化我国农业产业的侧给侧改革,推动农业产业的适度化与规模化,增加农民群众的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备了十分突出的意义。为持续推动这一政策体系的健全完善,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更好地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旨在到2020年,基本形成和世贸组织规则加以衔接、和我国财力增加彼此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体系,形成框架齐全、举措精准、机制科学的政策机制,持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市场需求以及促进农民群众增收的能力。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战略,依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的决策部署,树牢与落实新时代发展理念,结合帮助农民、富裕农民等主要任务,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全面应用各类政策工具,和农业产业化政策相融合、和扶贫政策相融合,建立起更加健全的政策支持体系,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增强规模化经营能力,健全利益分享体系,更好地体现出指导农民群众提升收入与开发现代农业的重要引领价值。
  二、主要原则
  一是制度为先原则。
  始终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共有和家庭经营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不仅要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而且还不能忽略普通农民特别是处于贫困线的农户,更好地发挥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广大农户的所具有的辐射性作用,实现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的同步可持续发展。
  二是市场导向原则。
  充分体现出市场在资源配过程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展现出政府的作用。应用市场的形式来实现生产要素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以集聚,体现出政策的重要引导价值,不仅要增加存量,而且还应当将更加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农业领域中,不仅要予以全力支持,而且还应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营造出更为公平的环境。
  三是因地制宜原则。
  要全力发挥出农民群众的首创能力,不仅要支持各地进行深入探索,持续创新生产经营组织方式,全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绿色农业与生态农业,积极开展标准化生产与品牌化销售,实现各个产业之间的结合,走出一条高效化、安全化的环境友好型发展之路。
  四是落地见效原则。
  要确定政策落实的主体,完善政策实施评价体系,充分体现出政府督导与社会舆论的监管作用,以产生合力,从而保障政策措施能够得到切實实施。
  三、政策引导作用
  一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多元化融合型发展。
  推动发展规模合理的家庭农场以及种养殖大户。要充分激励农民群众以土地、林权以及资金等为桥梁,实施各种方式的合作和联合,全力发挥生产、供销以及信用等合作方式,积极建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大力支持农业类产业龙头公司以及农民合作社实施农产品加工与社会化服务,让广大农户能够实现规模化发展。要努力培育多元农业主体,形成集农业技术指导、信用评估、农业产品销售等综合型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积极建设农业机械作业、集中育秧以及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机构。
  二是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提高规模化经营管理水平。
  大力鼓励农民群众依据依法自愿之思路,运用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来提高土地适度化、规模化经营管理的水平。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连片化种植与规模化养殖,并且提供专业化服务等全过程管理,提高农业服务所具有的规模化水平。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集群化发展,推动农业领域的专业化发展与规模化经营,从而切实提升农业产业的总体效益。
  三是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利益分享体系。
  大力引导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新业态来拓展就业的容量,推动贫困农户脱贫。通过健全订单带动、利润归还以及股份合作等工作体系,从而让农民群众成为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参与者与受益者,从而防范受到损害。要致力于探索设置政府扶持资金,不仅要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市场竞争实力,而且还应当提升其推动农户经济脱贫的能力,从而让更加多的农户能够享受到政策的红利。积极鼓励各地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户的数量以及效果作为财政部门支农资金以及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
  四是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的质量。
  要充分激励家庭农场运用规范化的生产记录以及财务记录,增强标准化生产以及经营管理能力。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章程来强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提高成员的主动性,一起办好农业合作社。激励农业龙头企业运用兼并重组的方式,创建现代企业制度,运用技术创新手段,改进农业产品的结构,提高农业类产品的质量安全能力与市场竞争能力。充分鼓励各种社会化组织依据生产作业的标准力来提升服务的质量。
  四、政策发展体系
  一是健全财政税收政策。
  要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的支持工作力度,依据不同主体分别运用直接补贴、购买服务或者以奖代补等各类形式,强化补贴政策所具有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农机具的购置补贴政策则应当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以倾斜。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致力于发展加工流通与休闲农业等行业,从而实现农村地区三大产业的融合型发展。要拓展政府购置农业公益服务创新的试点面,积极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性服务主体参与到公益性服务之中,创建与完善规范程序以及监管体系。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运用购买服务的形式,大力支持社会化组织投入到生产性服务之中。全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增加研发费用之投入,指引具备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建立高新技术型公司。指导地方增加农产品加工公司进项税额扣除试点的范围,积极落实与合作社税收优惠相关的政策。
  二是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对于各级地方财政所支持的农业项目,应当优先考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合作组等为管理的主体,推动农民群众的参与以及全程化监管。大力鼓励与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的相互合作方式,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到土地整治以及高标准化农田建设之中。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建设或者是和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起建设用于仓储、晾晒、保鲜等各类农业设施。主动支持农业龙头公司创建和加工能力相互适应的原材料基地。综合规划农村地区的物流设施,全面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性村镇以及农民合作社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县、乡、村等为基础支撑的农村地区物流网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到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相关用地之中,凡是符合国家各项规定的均应依据农用地标准进行管理。各县要依据自身实际,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之中应当优先安排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配套的设施,并且依据规定减免有关的税收费用。
  三是推进金融信贷服务。
  全面应用税收和奖补等各项政策,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自身的产品与服务,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村产业融合化发展提供信贷方面的支持。健全完全我国农业领域信贷担保机制,确保从事粮食生产以及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承担的农业领域信贷担保余额不能少于担保总额的70%。要大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为其所带動的农户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对于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创建市场化的林权存储管理机构,从而为林业生产贷款收储担保单位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顺利推进农村地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对农民群众住房财产权实施抵押贷款的试点工作,大力推动粮食生产主体的营销贷款以及大中型农用机具融资的租用试点工作。要积极支持实施农村合作金融,不断拓展农民合作社实施信用合作的试点。要通过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用点对点的方式来对接信贷、保险以及补贴等业务,积极建设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灵活地确定具体的贷款时限,通过进一步简化审批工作的流程,对于那些信用等级比较高的,可给予优先贷款等举措,以促进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开展。
  四是促进市场营销市场的发展。
  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参与到产销对接活动之中。出台鲜活类农产品运输绿色途径、免征蔬菜流通增值税以及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发等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具有条件的地方推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专利、品牌创建等予以相应的奖励。推进互联网+农业专项行动的实施,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广大农户运用农业物联网以及电商手段,切实下降入场费以及促销费等形式,大力支持经营主体进驻到电商平台之,并为其提供市场信息方面的服务,进而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民群众促生产之能力。
  五、政策支撑体系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党委、政府应当更加注重培育与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实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各项举措以及实施意见,强化对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的督导工作。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彼此协作,全面形成工作上的合力,结合自身职责全面抓好落实。要不断强化农村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工作,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安排好专职与兼职工作人员,通过招聘公务员、大学生村官等各类方式,进一步强化基层农业经营管理力量,保障相应的工作条件,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工作得到落实。
  二是注重服务指导。
  不断强化调查研究,快速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的各类问题,积极宣传新政策,强化指导服务,推动其取得健康的发展。健全家庭农场认定方式,实施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运转监测体系。积极鼓励富有条件的地方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并且对外公布,引领经营主体实现科学运转。
  三是抓好考核督查。
  各地要把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列入到绩效考核体系之中,并创建规范化的政策绩效评价体系。健全社会监督途径,适时予以督查,对正面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对于执行工作不力的负面典型则要督促其限期加以整改。
  作者简介:
  楚颖惠(1978.10- ),女,汉族,河北保定人,硕士,保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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