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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


  摘 要:在行政诉讼主体方面发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第三人的确定问题,有的漏列第三人,有的又乱列第三人。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形?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对第三人制度的法律、法规认识不清;有的是法官的责任心不强;有的是因为案件复杂无法确定等等。因此,很有必要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确定的问题上作一些研究。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行为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他对特定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可以申请参加第三人或者由人民通知。"法院参与诉讼程序。从本文中可以看出,首先,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应当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利益,但公民、其他法人组织以及判决结果作为行政诉讼参与人的利益是否存在,尚不清楚。其次,《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界定利益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在界定原告资格时,在"利益"这个词之前加上"合法"的定语。第三,目前尚不清楚這种"利益关系"是直接关系还是间接关系。如果将其理解为直接利益关系,那些对特定行政行为有间接利益的人将无法参与诉讼,并将剥夺第三方的起诉权。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也认识上述规定的不足之处,作了扩张性的解释和应用。对于可能对判决结果感兴趣的人,他们被列为第三方。当定义利息时,它们也被定义为法定利息和直接或间接利息。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应当被定义为"具有合法利益和具体判决结果(包括直接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法院在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上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方参与诉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些问题的实施的解释"第23条第2款和第2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以下简称"某些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或通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如果被告不同意增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他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程序。"从以上三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案例在几个问题上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方参与诉讼,这澄清了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的职责是通知第三方参与诉讼是法院的应尽责任和义务。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是"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目前有争议的也就是如何理解"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时候,有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感兴趣,法院可能无法直接确定哪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是第三方。此外,本文并未规定法院应"应"通知第三方参与诉讼。法院可以通知第三方参与诉讼,或者可以不通知第三方参与诉讼,因为这不是法院的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第三方未申请程序参与的自觉性,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义务和责任。至于是否由第三方参与的程序,在接到通知后,第三方决定自己;如果第三人不参加诉讼,应当视为放弃其权利和义务的第三方。作者有以下原因:第一,二观点同意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利益,但第三人可能不知道,原告的起诉导致诉讼信息。应当推定,当第三方不主动申请追加诉讼时,法院应通知第三方参与诉讼。第二,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必须参与诉讼,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撤销原判决,并将其送回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规定什么是"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但笔者认为,对特定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权益的人应是必须参与诉讼的一方。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看,行政诉讼第三人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既然人民法院在第三人确定和通知上有其义务和职责,正确确定好第三人并成为行政审判法官的一项主要任务,稍有不慎没有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必将会发回重审。为此,笔者根据行政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和法院行政审判司法实践,对各种可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情形作一下归纳。
  (1)人为第三。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原告的行政处罚,他将受到第三人的惩罚。
  (2)行政处罚案件的共同处罚。如果被处罚人的一部分被起诉为原告,另一部分将受到第三人的惩罚。
  (3)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承认与被追诉行政主体有共同执法或者合作关系并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如党政组织、行业协会等,是被追诉人。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与行政主体合作的党组织和行业协会是第三方。
  (4)行政处罚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对个人和组织实施。被处罚人只向其中一个或多个提起诉讼。法院可建议将其余行政机关列为被告。原告不同意。法院将其余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
  (5)行政确认案件中的权利争议持有人。部分所有权争议人对行政确认决定提起上诉的,其他不起诉的所有权争议人是第三人。
  (6)在行政裁定中强制赔偿的情况下,赔偿裁定的一方无效裁定并起诉法院。未被起诉的一方是第三方。
  (7)如属行政许可(一般为独家行政许可),如果被许可人由于对行政许可不满而起诉法院,则无牌被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第三方。
  (8)行政机关单方面终止或者变更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以相反的方式起诉时,解散或者变更行政合同影响的利益将影响第三人。
  (9)在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情况下,如果谁被征用或者征用人有权要求征收权或征用,如果有谁被征用的人员,被征地的个人,组织不满,因此提起诉讼法庭上,其他人是第三人。
  (10)行政实体征收时,被征地后,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施工或使用。如果谁被征用或者征用土地不满,起诉法院,建设和使用单元,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第三人——人民。
  (11)在行政委托关系中,行政机关因受托组织的行为被起诉的,受托组织为第三人。
  (12)行政执法案件中,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与执行主体(法院除外)分离。当事人起诉的,未列为被告的一方为第三人。
  参考文献:
  [1]刘先惠.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J].法学评论,1991(2):68-70.
  [2]陈雪.浅议行政诉讼第三人[J].法制与社会,2008(32):373-374.
  [3]常晓云.浅析行政诉讼第三人之分类[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6):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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