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私家车作为代步工具。随之而来的则是住宅小区车库、车位权属纠纷的不断增多。《物权法》的出台为该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第47条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無法有力地保障业主的权益。本文在探讨住宅小区车库、车位法律定性的基础上,分析《物权法》第74条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妥善解决车库、车位纠纷问题。 关键词:住宅小区;车库、车位;开发商;业主;物权法 一些建设时间比较早的小区在建设的过程中,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到小区业主未来的停车需求,车库、车位的数量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车库、车位成为稀有资源,时常遭到业主的争抢,有些业主甚至因此大打出手,影响十分恶劣。笔者认为,造成小区车库、车位纠纷不断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我国法律法规的缺位。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一、住宅小区车库、车位的法律定性 车库、车位属于小区的基础设施,这是毋庸置疑的。有的学者提出,建设车库、车位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住户的生活,增加入住该小区的便利性。通常情况下,小区内的车库、车位不能独立于建筑物建设。因此,住宅小区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从物。 对此,笔者持否定观点。根据法学理论界通行的物权理论,主物与从物必须同属于一个主体。住宅小区内的车库、车位虽然对住户的居住、生活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库、车位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权属。现实中,经常出现有的业主没有车,而有的业主拥有多辆车的情形,而且一部分业主并没有将私家车停在小区内车库、车位内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若采取"一住户一车位"的原则,机械地为每一位业主配备对应的车库或者车位,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车位、车库和房屋单元的权属并非同一业主的情形非常普遍,这不符合从物与主物必须同属于一个主体的特性。综上所述,住宅小区车库、车位并不属于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从物。 二、《物权法》第74条的缺陷 1.缺乏可操作性 《物权法》第74条过于原则化,"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在实际中往往无法操作。开发商在规划小区的车库、车位数量时,通常无法准确地估算出所有小区住户的总需求量。另外,一些业主在刚入住的时候并没有私家车,不需要购买车库、车位,很多开发商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大多将闲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非业主。但是在居住一段时间后,这些业主中的一部分人开始购买私家车,此时,若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务的需要",强制与非业主解除合同,将车库、车位让与给业主,则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构成违约。对此,《物权法》无法对该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2.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导致业主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虽然在理论上,业主与开发商订立合同,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二主体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然而,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为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导致业主处于弱势地位。对于住宅小区车库、车位的权属,往往只由开发商一方决定。另外,在发生纠纷时,相比于开发商,业主的举证能力较弱,业务的权益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 三、完善住宅小区车库、车位权属争议的对策与建议 1.对《物权法》予以完善 第一,增加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将车库、车位区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类。《物权法》可以进一步规定住宅小区内车库、车位的数量与业主户数的最低比例。这些最基础数量的车库、车位属于法定车库、车位。另外,开发商可以规划出额外的车库和车位,这部分车库和车位通过约定的方式出售、出租给业主。 第二,对"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一措辞进行进一步解释。前文已经提到,在不同的时间段,小区业主对车库、车位的需求量不同。而开发商在出售、出租车库、车位的过程中,几乎不会考虑业主的"潜在需求",而是将空闲的车库和车位出售、出租给非业主,导致业主的需求不能实现。对此,可以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在增设车库、车位后一段期限内,开发商不得将这些车库和车位出售、出租给非业主。至于具体的期限,笔者认为,五年的期限比较合理。五年期满后,若小区业主仍不购买、租赁车库和车位,视为其对优先权的放弃,开发商即可以将其出售、出租给非业主。这样既能保证小区业主的优先购买、租赁权,在一定程度上"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又能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保障开发商的利益,从而实现二主体"双赢"的局面。 2.加强价格监管力度 随着业主对车库、车位需求量的不断增大,一些开发商趁机哄抬车库和车位的售价或者租价,这对于业主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针对这种恶意抬价的行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遏制。具体而言,车库、车位的售价和租价应当事先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经过批准后,开发商才能以不超过批准的价格出售、出租。另外,物价部门可以根据各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参考价格,供开发商参考。 3.增加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预购登记制度 住宅小区车库、车位的预购登记制度是指购买小区房屋的业主在短时间内无法买车,可以对该住宅小区的车库、车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保证了住宅小区内有私家车和没有私家车的所有业主的合法权利,避免了开发商将本应该属于业主的车库、车位出租和出售给其他的第三人,切实保障小区内业主的合法权益。增加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预告登记制度,业主和开发商之间要通过统一严格的预购登记制度,严格按照程序保障业主享有的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权。 四、结语 《物权法》的出台明确划分了住宅小区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但是由于法律还不够具体完善,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不具有完美的可操作性。住宅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与小区业主的权益息息相关,但是开发商、物业和业主之间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很多,为了解决住宅小区车库、车位引发的各类纠纷,我国应该及时的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监管,并对车位、车库的预购登记制度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永昌.住宅小区的车位及车库归属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 [2]陈广华,芮志文,马成.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研究——以法经济学为视角[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3]王荣珍.对《物权法》车位权属规则的检视与完善[J].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 作者简介: 田炜(1984.7~),男,籍贯福建厦门,本科学历,单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