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关于继承法律的颁布是从上世纪80到90年代开始,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当前在一些继承法律纠纷上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继承法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全面有效的体现出所有情况的法律纠纷。本文我們主要探讨的是在继承人配偶和法定继承所的遗产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继承人配偶;法定继承遗产;二者关系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继承法在其中占有一个重要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继承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目前的继承财产纠纷的调解奠定了基础。在继承法的相关继承制度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非常大的,而本文我们主要来讨论的继承人范围是继承人配偶范畴[1]。 一、继承权的概念范围以及配偶的继承权 1.继承制度简述以及法定继承的范围 法定继承权利具有几个非常重要的特点,首先就是在实际的继承过程中,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人的继承先后顺序等问题都是由国家有关法律强制规定的,不能随实际的情况而发生一定的变化的。其次就是法定继承权中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以及财产的分配等问题都需要坚持强行性原则。 2.配偶的继承权简述 配偶主要是指以婚姻为基础的一种关系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婚姻不同于血缘关系,它以国家规范的合法婚姻为保证。也就是说,继承人配偶想要合法的获得应有的继承遗产,需要以合法婚姻为基础。只有保证了双方之间的合法婚姻,才能使得继承遗产具有法律效益,否则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但是在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夫妻之间合法的婚姻保障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一方面如果婚姻双方在进行有关离婚协议的过程中有一方去世或者失踪的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取消合法的婚姻保障之后,配偶与继承人之间就不享有合法的婚姻保障,而继承人配偶的相关继承权是建立在合法婚姻保障上的,因此在这种明确的离婚协议的情况下,继承权比较容易分配。但是如果遇到前面我们所说的情况,即继承人与配偶之间还没有签订离婚协议,而只是在离婚这一过程中,继承人就去世或失踪。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民法中有所记述,对于生存配偶的继承权予以解除,也就是说继承人配偶不存在就继承财产这一问题。 另一个问题就是当前很多男女之间往往没有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也以夫妻关系生活,这种情况下,对于我国这一法律社会来说,配偶不应当享有继承权利。因为男女双方往往没有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就有可能是男女中有一方不希望与对方结成法定夫妻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婚姻道德法的,因此也就无法建立起具有法律保障的夫妻关系,在继承权上也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总的来看,对于继承人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利来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前面我们所提到的两种情况在有的学者看来是不利于保障人民基本权益的,在这部分学者看来,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配偶双方有一方死亡,那么其配偶一方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享有继承权,如果死亡的一方没有明确表示禁止配偶继承法定遗产的话。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规定是刻板的,我们应当灵活的根据法律所规范的相关内容来合理的保证人民的基本权益,合理的保证人民的公民继承权。 二、继承人配偶与法定继承所得遗产之间的关系 前面我们对继承人配偶的继承权利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继承人配偶的继承权利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继承人配偶与法定继承所的遗产之间的关系。 1.继承人继承法定财产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首先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关系来说,继承权主要是基于继承人和财产所有者之间具有一定的血缘关系来设定的。我国法律对于继承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即继承权力是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人民可以根据实际的意愿来选择是否继承死者的财产。因为在实际情况中,有的死者在死亡留下大量遗产的同时也留下了巨额的财产债务,而如果继承人想要避免这种情况,就可以选择拒绝继承遗产。而如果继承人在没有真确的表态是否继承财产的情况之下无故死亡,就需要有能够继承财产的继承人,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继承人与配偶之间如果建立有合法的婚姻保护,那么是能够继承遗产的。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在没有表态之前死亡,那么其配偶是有权利来选择是否继承法定继承所的遗产的。 2.法定继承关系认定夫妻共有财产依然遵循公正原则处理 前段时间发生的一个实例,李女士与其配偶之间矛盾非常严重,经常吵架,李女士认为双方已经不存在夫妻感情,只是名义上的夫妻,而感情已经淡化,因此李女士想与其配偶离婚。但是李女士的父亲李某身患重病,一直卧床不起,李女士为了照顾其父亲的情况,为了能够让父亲放心而选择一直拖延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当李女士的父亲死亡之后,李女士料理了李某的后事便与其丈夫离婚。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李女士为了照顾父亲而选择了延后与其配偶的离婚协议。 在离婚之后,其父亲名下有一座公寓,这座公寓按照常理应当由李女士和其亲哥哥共同来继承遗产,但是其哥哥认为李女士刚刚离婚,没有稳定的保障,就自动放弃了房产的遗产继承,最终的结果就是李女士与其母亲共同住在这一座公寓中。但是好景不长,生活一段时间之后,其前夫将李女士告上法庭,在其前夫看来,这一房产的所有者是在双方离婚协议办理之前死亡的,因此其前夫也应当享有一定的继承权。也就是说,房产的三分之一应当归前夫所有。李女士认为这非常荒谬。 而根据正确的法律法规来看,其前夫的这一做法也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一方面法律规范继承权力的所有者不归配偶所有,也就是说在继承人没有死亡之前,继承配偶是不享有继承权力的,首先这一个规定就决定其前夫无法继承房产所有。另一方面在婚姻法中对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也有明确说明,只有双方能够保证正常的婚姻关系,双方才能够享有夫妻共有财产,换句话说李女士与其前夫已经不存在合法的婚姻保障关系,也就无法取得有效的继承权。 就目前来看,对于不动产的获取应当根据实际所登记的时间来判断。综合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从婚姻法还是物权法等,都是以李女士为第一继承人而出现的,其前夫根本无法享有房产的继承权力。 三、总结 综合上文所述,本文我们主要对继承人配偶与法定继承所得遗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可以看出,律师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来灵活的处理这种继承财产上的纠纷。法律规范的制定就是为了能够最大化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使公民的继承权力能够依法享有,保障公民财产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谢丹荔.放弃继承行为同继承人配偶利益关系研究[J].法制博览,2015,(12):1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