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涉外经济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的法律,由于不同国家(或法域)在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并不一样,因此适用不同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现阶段,世界各国对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问题的研究仍停留在"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方面,对某些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以及涉外经济合同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力度还不够,尤其是我国的研究现状。在此背景下,本文就涉外经济合同若干法律問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为域内相关学者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争议 1999年10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合同法》,原有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被废止。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对空白时期持续了近8年,直到2007年才正式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件重新规定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仍有许多问题存在,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与研究。 一、涉外经济合同的概念 世界各国针对涉外经济合同概念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其定义在法学界也一直争议不断,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只要具有涉外经济因素的合同就是涉外经济合同,这一说法并不准确。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不同国籍是判断某一经济合同是否为涉外经济合同的基本标志,但并不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涉外经济合同,我们还要看该合同是否会引起法律适用冲突。不同国家(或法域)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判定标准不一样,因此判定涉外经济合同较为复杂,我国一般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英美等国则通常以当事人的住所为标准。此外,在同一主权国家境内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不同法域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涉外经济合同,原因在于此种合同在法律适用下同样会产生冲突。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称之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此时营业地是判定合同是否涉外的标准。总结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涉外经济合同作出如下定义:不同国籍或住所、营业所等分属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订立的,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其法律适用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发生关联,并且能够引起法律适用冲突的协议。 二、我国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在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笔者通过借阅大量参考文献得知,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同时考虑强制规则、公共秩序保留、国际条约的效力优越于国内法效力以及参照适用国际惯例等问题是我国大多数学者的基本主张。为了对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具体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发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从以上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点与全球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是一致的,但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都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因此笔者下面将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简要分析。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的范围较为广泛,除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外,各类型的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均可协商选择法律来对合同争议进行处理。我国并没有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这一规定对进一步促进我国和地区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上,我国的相关规定较为宽松,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承认事先选择,也承认事后选择,这可为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提供宽松和灵活的补救机会,同时也可增强当事人对法院的信赖感。然而,我国明确提出,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只能是明示的,且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性质也只能是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补充原则,这与国际上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基本一致。为了给法院的实际办案提供具体的操作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如何根据罪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作出了如下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3.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 强制适用中国法是指不允许一些特殊的涉外合同当事人在选择合同准据法方面实行意思自治,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这些特殊的涉外合同包括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后来增加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等。 4.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和参照适用国际惯例原则 对于一些应适用我国法律的涉外经济合同,极有可能会出现我国法律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以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我国声名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一原则充分表明了我国忠实履行国际义务的立场。 综上所述,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问题关乎到一个国家的尊严,甚至与国家的主权问题以及法律权威和公共秩序息息相关。当然最重要的是,其与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直接相关,因此我们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力度。 参考文献: [1]焦燕.涉外合同意思自治规则的解释与完善——以罗马条例Ⅰ为参照[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02:206-219. [2]肖传亮.论企业涉外经济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合理运用问题[J].企业导报,2011,08:45-47. [3]高宏贵.论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1:35-40. 作者简介: 黄馨葭,单位绵阳中学实验学校2014级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