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二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更大的风险性。通过保荐人制度的建立,可以比较有效地化解和吸收或分担这种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保荐人制度是二板市场的风险防范的核心制度之一。完善保荐人的资质条件、强化保荐人的职责,是发挥和实现保荐人防范风险的作用和价值的条件。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作用 一、保荐人的资质条件 保荐人的资质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个方面。实质条件主要包括资产条件和人员条件,是保荐人发挥作用所依据的物质性主体条件。形式条件是对实质条件的法定确认或认证形式。 1.资产条件 这是保荐人被动性的主体条件,是保荐人承担担保责任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吸收或承担风险的现实条件。由于二板市场的保荐人比主板市场的各类证券中介机构所承担的担保范围大,担保期限长,尤其是所担保的上市公司的风险更大,因此担保责任也越大。因而这就需要保荐人拥有更为充足和雄厚的担保资产,以与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相适应。所以保荐人的注册资本额不应低于而应大大高于《证券法》所规定的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5亿元的标准。保荐人的资产或资本也要遵循真实、稳定和维持的原则。当其低于一定的数量标准时,保荐人丧失其资格。此外,为了比较有效地变现保荐人的财产和顺利地实现担保责任,保荐人也要更严格地遵循有关提存保证金、最低资本流动比例等规定。 2.人员条件 这是保荐人能动性的主体条件。同样由于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多是尚在发展、尚不成熟、有一定不确定性而风险性很大的企业,所以要求保荐人比主板市场的证券中介机构拥有更强的核查、验证、预测和评估或评价能力,这就要求保荐人有更高标准的人员条件。因而保荐人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更高的职业素质、能力与经验和良好的信用,获得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资格认证。同时,在人员结构上,保荐人应拥有领域广泛的专业人员、不仅要有法律、证券、金融、会计、审计专业人员,而且还应当有一定的科技型、管理型人员。 3.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对实质条件的法定的确认和认证形式。保荐人的实质条件需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加以依法确认和认证,并获得保荐人执业资格或营业许可。由于保荐人的实质条件也会因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为了确认这种变化仍然符合国家的法定标准,还需要保荐人履行年检的程序。同时,在对保荐人进行资格的审核、批准和年检中,还要求保荐人符合一定的信用条件标准,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违法和违纪记录等。另外,为了使保荐人遵循行业的自律性规则,服从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并成为自律性组织的成员,还要求保荐人在证交所进行注册并取得其会员资格。 二、保荐人的职责 保荐人的核心职责是担保职责,这也是区别于其他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特征。而其他调查、辅导、咨询与顾问、监督、报告等职责则是次要的和附属性职责。 1.核心职责(担保职责) 担保这一保荐人的核心职责贯穿于保荐人职责活动的始终,并派生或引申出其他附属性职责。它要求保荐人对其所保荐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所提供的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和上市后所提供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性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担保。这种担保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政担保责任;另一方面是向投资者提供民事担保责任。保荐人承担这种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也是保荐人吸收或分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的方式。 2.次要和附属性职责 (1)推荐职责。这是保荐人将公司上市申请所需的法定的推荐书提供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从而为公司上市申请提供推荐服务,以协助公司完成上市的职责。这一职责只限于上市之前的期限内,类同于主板市场的推荐人的职责。 (2)调查职责。保荐人为了保证其所担保的公司的初始性信息披露行为和持续性信息披露行为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需要调查公司上市前与上市后的法定披露文件所涉及到的事实和行为,以核实和验证披露文件内容的合法性,防止和避免其中可能存在虚假性、误导性和遗漏性现象的发生。这是消除上市公司的道德性风险或经营性风险隐患的基础性工作。 (3)咨询和顾问职责。保荐人为了履行好担保职责,还要为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活动、财务运作、制度建设、发展规划等业务活动提供关键设备和顾问服务,协助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公司制度和审核制度等,以帮助上市公司提高整体质量,消除或化解其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 三、保荐人的作用 保荐人的作用在此指的是保荐人的担保作用,也是保荐人的核心作用。它通过事先损害的防范作用和事后损害的补偿作用,来化解上市公司的风险和分担投资者的风险,从而降低二板市场的总体风险,以使二板市场安全、有效地运行。 1.事先损害的防范作用 也即是化解上市公司的风险作用。保荐人为了避免因被追究法律责任而遭到财产和名誉利益或者资格利益的损失,就要积极地辅导上市公司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为信息披露文件把关,避免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同时,保荐人还会为此而帮助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状况,提高市场竞争力,消除经营风险。由于保荐人的担保责任的存在,就会促使保荐人对上市公司持以高度的责任心而努力履行其对上市公司负有的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履行对投资者的忠诚义务,进而防止上市公司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2.事后损害的补偿作用 就是分担投资人风险的作用。也即一旦出现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虚假性、误导性和遗漏性而损害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时,保荐人就有义务以自己的全部责任财产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保荐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性质的责任要求保荐人和上市公司都有义务应投资者的请求首先以自己的责任财产做出充分赔偿;同时还要求保荐人的全部责任财产和上市公司的全部责任财产都要列入可能用于实际赔偿的财产范围内,以利于保障投资者的赔偿请求权的充分实现。这种追究保荐人的财产赔偿责任的方式,使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违法性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获得有效的补偿,从而消解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风险性。 参考文献: [1]邓磊.论核准制下保荐人地位的重構与法律规制[J].法治研究,2013(1):96-101. [2]罗党论,杨毓.保荐人声誉与上市公司IPO表现[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3,27(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