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醉酒驾驶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各界对醉酒驾车现象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相关学者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量刑问题展开了全面分析,部分学者认为,在进行量刑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事故影响之外,还需要将肇事者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主要考量因素,这些观点均会对最终的量刑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文中就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影响的相关因素展开研究,希望可以通过有效的量刑来约束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行为,避免出现安全事故问题,保证交通的安全运行。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量刑;影响因素 在交通事故安全问题频发的背景下,人们出行安全与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均会受到严重影响。这种现象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必定会影响社会的安定。我国对交通安全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法规,希望通过法律的约束可以有效改善现阶段存在的安全事故频发现象。但是在危险驾驶罪发布之后,社会上对这一法律规定一直争论不休,很多人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存在不同的意见。下面就从多个角度出发,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希望可以有效提升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约束性能,保证交通运行安全。 一、交通事故发生程度和血液酒精含量的相对重要性比较 在对实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相关处理人员均是根据事故现场的影响程度,对肇事者作出相应的惩罚。而对血液中酒精含量的考虑则不够全面,只有部分区域的执法人员会考虑肇事者血液酒精度含量结合交通事故的影响程度进行量刑。依据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破坏率以及人员伤害情况,肇事者进行现金处罚或者拘留处罚。在酒精含量较大的情况下,就已经不属于过失犯罪,需要依据肇事情况,对驾驶者实行拘留处罚。对于事故中人员伤亡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问题,醉酒驾驶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对交通事故发生程度和血液酒精含量的相对重要性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实际的量刑工作并不是以单一的事故情况和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依据所进行的量刑工作,还与驾驶者的认罪态度以及被害人员的赔偿要求和伤亡情况相关。 在量刑环节中的拘役判决来说,从各类交通事故案件对量刑情况来分析,血液酒精度含量对最终的量刑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相对于交通事故的破坏程度来说,相关执法人员更注重对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的考虑,基本是依据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来进行量刑工作。在对全国的酒驾安全事故量刑问题进行研究之后可以发现,相关数据显示,采用血精酒精度含量作为量刑标准的比率为0.41,而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程度的数据则没有明显显示。为此,我们可以认为,在进行拘役判决的量刑处理方面,血液酒精度含量相对于交通事故程度来说,对拘役判决量刑工作影响更大。对比多方位的数据对比之后,我们可以认定为量刑工作中血液酒精度含量重要性强于交通事故发生程度的重要性。 二、赔偿态度和交通事故发生程度的关系 部分学者认为,除去上述因素以外,在拘役判决工作中,对拘役天数进行确定时,还需要考虑到驾驶人员的赔偿态度以及对交通的影响状况。实际判决的过程中,需要对赔偿态度和交通事故的影响状况进行综合考虑。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主要原因是在未对人员和车辆进行造成破坏的情况下,则不存在赔偿问题。只有发生事故中对交通造成一定影响以及产生一定人员伤亡情况,才会考虑到赔偿问题。为此,赔偿态度和交通事故影响情况即单独存在的又存在一定的共性。相关执法人员只有处理好赔偿态度和交通事故影响程度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对拘役天数的有效判定,确保拘役判决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针对全国性的拘役判决工作进行分析,数据显示,事故中没有造成车辆损坏以及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是将拘役天数确定在五十九天左右,而对于造成车辆损坏的情况下,驾驶员积极赔偿和判决赔偿的情况下,在拘役天数上没有明显差异。为此,我们可以认定为赔偿态度与拘役天数判决情况没有直接联系。只有在没有造成车辆损坏的情况下才会在拘役天数上存在差异。 三、罚金刑影响因素存在的争议 首先我们从理论角度着手分析,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发生程度以及车型是在实际量刑罚金刑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在量刑过程当中必须综合考虑上述环节。抽象性的危险可通过血液酒精含量进行直观体现,交通事故的发生程度则代表伤害结果,在两者共同作用之下就会形成一种社会的危害性。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则可通过分析车型而得之。罚金数额与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呈现出一种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但是这两种因素的轻重却无法得到明确的定论。在客观分析法罚金刑影响因素重要性后可以得出社会性危害较强的影响是罚金刑的明显特征。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也会对罚金刑造成较为直接的影响与决定。如果存在车型低于血液酒精含量的相对重要性就可直观的体现出犯罪行为所占罪行为对罚金刑所造成的影响,其中血液酒精含量也可对社会危害性的变量进行代表。车型可实现对行为人经济状况变量的直观反映。如果血液酒精含量的重要性低于车型,那么说明在定量罚金刑的过程当中会更多的考虑到行为人经济状况。 四、血液酒精含量和車型的相对重要性比较 在全国范围模型中,车型的影响很大,与血液酒精含量的相对重要性并列第一。在各地区模型中,血液酒精含量的标准化系数和车型(摩托车)的标准化系数的绝对值相差不大:在东部地区,前者为0.147,后者为-0.142;在中部地区,前者为0.221,后者为-0.235;在西部地区,前者为0.136,后者为-0.163。可见,无论是在全国模型中,还是在各地区模型中,车型和血液酒精含量的相对重要性几乎相同。 这说明,罚金判决受到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经济状况同等程度的影响。深入考察还可以发现,罚金刑与行为人的经济状况成正比。本文在最初设置"车型"变量的时候,将其分为小轿车、摩托车、客车和运营轿车、货车、其他车型等五类。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对这五类车型的均值比较,发现小轿车的罚金均值最高,达到4959.20元;货车的罚金均值位居第二,为4415.00元;客车和运营轿车的罚金均值位居第三。可见,罚金数额基本与行为人的经济状况成正比,这符合罚金刑的量刑原则。 五、罚金数额与交通事故发生程度的关系 为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对考察罚金数额与交通事故发生程度之间关系的客观分析,我们需要将交通事故发生程度的哑变量符号作为主要依据。如果该符号为负数,可说明哑变量代表的交通事故发生程度水平属于参照水平,罚金数额相对较低。如果哑变量符号为正数则说明 哑变量代表的交通事故与参照水平对比后呈现出高于罚金数额的现象。 通过相关调查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交通事故发生程度的哑变量在全國范围内呈现出负数状态,尤其是在东部地区模型当中其标准化系数均为负数。与参照水平进行对比后发现,在未发生损失的现象、财产损失只发生人身损失发生财产以及人身损失是交通事故发生程度的几种主要形式,这种形式在上述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均呈现出罚金数额低于平均值的现象。这种结论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与难度,但是我们发现罚金数额在全国范围内与财产损失呈现出一种正比例现象,虽然这种比例较为微弱,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对其进行忽视。 所以我们说只发生人身损失与发生财产和人身损失这两种类型在罚金数额上均可以保持在平均水平范围之内。如果存在发生损失类型下那么罚金数额均值是导致两个变量系数都呈现出负值的主要原因。上述结论存在相当高的合理。判处的拘役天数与未发生损失何止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比呈现出一种较高的状态,同时这也是发生人身损失情况下所面临的一种结果。这可充分说明罚金数额稍低在情理上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反比例关系式罚金数额与交通事故发生程度之间所存在的明显特征,由此我们也可以推断出罚金数额越高是指被害人损失越小。 六、量刑影响因素相对重要性排序的作用 减少量刑的地区差异,是量刑规范化的重要任务之一。量刑的地区差异不仅体现在地区这一非规范性影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高,而且体现在同一量刑影响因素在不同地区的相对重要性差异大。地区因素在缓刑判决和拘役判决中的相对重要性分别位列第一和第二,说明这两类判决的地区差异很大,有必要统一规范两者的裁量标准。交通事故发生程度对量刑的相对重要性,不仅在缓刑判决的不同地区间相差大,在拘役判决和罚金判决的不同地区间相差也大。这说明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程度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中的作用,司法实践还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从而产生地区差异。 参考文献: [1]文姬,罗点飞,郭婧昕.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定罪与量刑的省域差异实证研究[J].岳麓法学评论,2017. [2]李思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研究[D].云南大学,2015. [3]杨嘉静.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量刑均衡问题实证研究[D].暨南大学,2015. 作者简介: 邵艳刚(1977~ ),男,河南商丘人,本科,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