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复杂多样,使得案件趋于复杂化,这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因果关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由于学界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缺乏一致意见,因此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因果关系的特点,其次介绍了因果关系的判断,再次介绍了因果关系的研究意义,最后对全文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刑法;犯罪;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中所说的因果关系与自然科学、哲学中所说的因果关系并不完全一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更强的规范性。刑法学中所研究的因果关系是限定在犯罪领域中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关系的研究,哲学中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对于普遍存在的事物中抽象、概括联系的浓缩,因此不管是从研究对象上,还是从研究的目的上,刑法因果关系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理论上多数学者支持上述观点,但是在具体分析某一案件事实时,却容易忽视上述理念。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就是对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进行研究,学者及其司法工作人员通常会陷入误区,一方面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具有自身特性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在分析具体案件时通常会按照自然科学或者哲学的方式来进行研究。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从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两方面着手判断,还需要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需要判断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所谓条件关系就是事实关系,即是没有前行为就不会有后结果。判断方法如下:若没有前行为就不会有后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和后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若没有前行为后结果仍会发生的话,前行为和后结果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在判断条件关系时还需要明确的就是这里所说的结果不是抽象的事实结果,而是具体的事实结果,例如某被害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地以何种形式死亡的现实具体的结果。还需明确的就是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中的行为是指被纳入刑法之中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是实行行为。在实行行为之前犯罪分子所实施的预备行为不属于因果关系"行为"的范畴。在判断条件关系是否成立时,原则上不允许将不存在的假定条件作为前提。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物理性质的关系,没有实现的条件不能作为判断的前提。例如在判断甲将在公路上熟睡的醉汉乙撞死的条件关系时,不能以乙不被甲撞死也会被其他人撞死为由,否定甲撞死乙的条件关系,因为上述假设本身不存在,因此不应将其放在考量的范围之内。但是这种判断方式存在例外情形,对于不作为犯而言,其条件关系的判断方式存在区别。因为不作为犯是本应实施某种行为而未实施,但是对于作为犯而言是不应实施而实施了。 第二阶段,需要判断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原因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成立仅仅具备条件关系还不足够,还需要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原因关系。一般情形下,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难判断,但是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形下,对于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判断往往具有较高的难度。因为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形下,和结果发生有关的条件不止一个,究竟哪一个条件的发生和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根据一般的经验作出判断。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意义 法因果关系判断的意义就是确定刑法所规定的某罪构成要件由谁实施,对于确定此罪与彼罪及刑事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从我国刑法体系来看,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不仅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具有重要的参照作用,对于具体的量刑工作也具有重要意义。 从现行刑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于定罪提供了重要依据。有些罪名以行为人引起某种犯罪结果作为成立要件,这种情形下对于判断危害行为是否构成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就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对于因果关系的研究对于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结果犯而言,在该犯罪事实中若因果关系成立,则构成犯罪既遂。第三,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正确适用法定刑提供了依据。在存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下,以某种行为引起了加重的法定刑的场合,如能查明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据此来调整适用法定刑的服务。 四、总结 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一直是国内法学家重点研究的问题。在依法治国进程如期进行的进程中,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绝对不能掉队,因为这关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虽然当前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还具有較大的提升空间,但是法律之所以让人着迷就在于其能够让人在思考的进程中得以进步。理论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离不开一代代法律人的共同努力,随着人类认识的不断提升和进步,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也必将提升到更高的水平。只有不断的进行深入思考,人类所总结的规律才能更接近真理。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本身就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好地服务社会管理社会。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 [2]陈兴良.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回归刑法学.法学,2009年第2期. [3]陈兴良.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4]梅泽濬.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及其在刑法中的运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56年第1期. [5]张绍谦.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和中断.郑州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