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世界上毒品犯罪也已成为全球性的难题,所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的工作之重。我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专门就毒品犯罪制定了法律条文,针对毒品犯罪上升的这一社会现象,毒品犯罪的有关问题探讨、研究,已成为重要课题。 关键词:走私;贩卖;持有 一、毒品犯罪概述 了解毒品犯罪,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药物是什么。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吗啡、大麻、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使人们在国家的控制下上瘾。如杜洛丁、安娜、咖啡因等。毒品犯罪是指毒品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养殖和占有。犯罪的对象是国家药品管理体制。毒品走私也侵犯了国家的外贸管理体制。走私,是指违反海关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直接向走私者非法购买进口毒品,在内海、领海運输、买卖毒品,也是走私行为。"贩卖"是指境内非法转卖或自行制造和自行销售的药品。"运输"是指自行向邮政、运输部门合法发送、托运药品或者使用他人携带、伪装药品的行为。制造是指从药品的原植物中非法提取药品,或者通过化学合成加工和制备药品。"持有"是指非法占有和大量行为是明知毒品。种植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古柯树等原药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拒不根除种植的。 二、毒品犯罪的有关问题分析探讨 (1)正确认识和实施多次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毒品未处理量的累计计算问题。《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七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运输、制造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进行累计计算。这是因为,根据本条第2款(1)项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大宗毒品,可以处15年有期徒刑。监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如果不累计计算,每次犯罪者出售少于1000克的鸦片或少于50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都可以避免重刑,这不利于严重打击毒品犯罪。但是,对已经被依法处理过的毒品数量不应当再累计计算,超过时效规定不应当追诉的,毒品数量也不应当累计计算。 (2)正确识别非法购买药品和中间商引进和购买药品的性质。为了贩运,非法购买毒品也是贩毒的行为。它应被视为贩毒罪。介绍销售毒品的中间人,无论是否有利可图,都被视为毒品贩运罪的共犯。但是,有必要严格区分委托人和共犯,在中间人中引入药品的买卖一般应视为帮凶,应当减轻直接参与执行的毒品犯罪数量。 (3)关于贩卖、运输毒品的既未遂问题。目前,毒品犯罪的未遂形态正确的判断不仅是定罪量刑的正确性有关,但也与刑法正义价值的实现,是刑事法治的国家可以创建的基本问题。它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价值。对刑法20条规定:"为了犯罪企图犯罪,如果罪犯没有其他原因的罪犯会成功。"也就是说,"犯罪是不成功的"是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企图或贩卖毒品的理论没有标准的不同意见,这在实践中是不一致的。首先是转移理论。认为如果贩卖或贩卖毒品,即向购买者转让药品实际上是完成的。第二部分主张契约理论。认为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合同完成。交货或付款是否已经成为了一个问题。第三是实际行为理论。认为贩毒行为应视为犯罪既遂。在我看来,药品是否进入贸易是成功与失败之间的区别标准。至于他们是否已经完成的交易是否盈利与否,不影响药物的建立完成。买药提前贩卖的目的,只要药物是买了和实际控制,它是完成的,即使行为人被在贩卖毒品的过程现场。完成了。贩卖毒品罪应处理完成的;所有在他的住所缴获毒品被抓获贩毒后,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并缴获的毒品不应被视为犯罪未遂或非法持有毒品;如果假药误为道地药材出售的假药查获被盗,或交易。那些犯罪完成后发现应该被视为试图贩卖毒品;那些卖毒品掺假和伪造后应完成的贩毒,只要不失去成瘾的毒性受到惩罚,因为毒品数量不计算介导的纯度,但量刑时应予考虑;如果他们是假药,他们应该是真正的药物的销售。这是诈骗罪。对于运输毒品罪,大量捕获的毒品犯罪分子停止之际,当他们购买毒品尚未出售,或从事药品经销商所有赃物扣押。在药品交易完成后,仍有少数人将药品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大量的人运毒品罪犯是在开始或在运输过程中被抓,并有较少的情况下,当他们到达他们的目的地。这些事实表明,如果我们掌握了标准的毒品贩卖和运输按照"药物转移理论"和"到达目的论"的观点,犯罪,大量实际的毒品犯罪只能在尝试处理。被认定为贩卖毒品和贩毒罪的行为将是少数。这一现象显然与犯罪构成的一般原则不一致。客观上说,不利于惩治毒品走私和毒品走私。因此,如果行为人知道毒品运输,他应该在运输毒品,只要他开始运输犯罪完成的惩罚,无论距离。 (4)适用的法律和对贩毒被告的判刑构成了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如果刑法规定了本节规定的罪行,则应当予以严惩。依法构成累犯和累犯的被告,应当依照刑法第356条规定的累犯规定予以严惩。不应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从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毒品的种类有所增加,在贩卖和吸食海洛因的同时,涉及诸如甲基苯丙胺、摇头丸和K粉等新药的犯罪数量增加了。二是涉案毒品不仅纯度高,而且数量大,危害大;三是毒品犯罪逐渐呈现出组织化、网络化发展的趋势。犯罪人的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毒品交易的方式也越来越隐蔽。四是犯罪人员结构与过去常见的以贩养吸不同,相当多的毒贩自己不吸,专门以贩毒为常业牟取暴利,毒贩的年龄大多在30至40岁之间,女性参与贩毒的情况非常突出,毒品犯罪累犯比例也在增加。鉴于毒品案件的上述特点,审理毒品案件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毒品犯罪通常是单独处理的。证据的认定应谨慎细致。定罪量刑时,应慎重考虑,力求做到准确定罪和适当量刑。 参考文献: [1]刘芳,干朝端.对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问题的探讨[J].人民司法,1999(7):30-33. [2]龙艳.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4(1): 43-48. [3]王军,李树昆,卢宇蓉.破解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难题——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综述[J].人民检察,2004(11):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