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律制度的日渐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维护着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以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当前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探究问题存在的原因,分别从立法角度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遵循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基本原则等方面详细阐述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和解制度;执行和解程序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指的是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愿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结束民事执行的过程,目前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不断被应用在我国司法机关法律实践活动,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的权益。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也被称之为执行和解,是当前民事執行问题的热点话题。 一、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首先是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之后签订了和解协议,为了让和解协议可以有效的执行,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以自己一定的财产做担保,但是我国目前立法对于这一问题没有做出特别的解释,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该协议,那么担保财产的处理方式也会遇到困难,并没有法律依据执行。而且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很有可能会违反国家规定,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甚至是国家利益。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执行中,实践方面也会遇到问题,执行机构对案件执行的时候,执行人员有的时候会想让案件尽早完成,会努力劝解双方当事人,甚至要求债权人在协议中放弃有关权益,这种行为虽然完成了任务,但是违背了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也无法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让民事执行和解陷入混乱。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对于当事人缺乏明确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拒绝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要求,也不履行协议,那样最终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是不需要承担的,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的拒绝协议的履行,完全不用担心自己是不是要付出代价[1]。 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途径 (一)从立法角度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从立法的角度寻找解决民事执行和解制度问题的途径,首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务人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财产去做担保,方便债权人去相信自己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最终没有按照约定履行,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有权利对财产进行主张。为了让这部分担保财产不会失去它的价值,建议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明确规定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与担保财产相关的问题。其次,为了明确民事执行审查职责,需要在立法角度加强审查规定,执行机构收到了当事人提供的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就要对其中的内容予以关注,并且从立法上重视审查权,只有这样执行机构的职责才会更加明确。最后,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下,履行期限和次数不够明确,债权人很有可能因为这个原因失去了维权的最佳时期,因此建议修改与之相关的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 (二)遵循民事执行和解的基本原则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是其基本要求,如果没有立法的支持和有效的执行,那么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将会出现漏洞,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制定中,要充分了解其中的规范。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也有相关基本原则,即禁止执行机构不当干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权益原则、当事人自愿协商原则,这三个原则是民事执行和解的前提,对执行人员的行为也在进行限制。建议建立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的诚信机制,明确失信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当事人签订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就要积极的履行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内容,如果因为个人原因或者不正当理由拒绝协议履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措施,要求当事人赔偿违约金,还要对违约方进行罚款,并将其拉入黑名单,降低此人的信用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和2017年3月分别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建立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明确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库,实施信用惩戒的相关程序和措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或没有做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人民法院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其失信信息。 三、总结 总而言之,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带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制度内容符合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观念,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建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缓解法院面对执行难的问题,随着我国法律的日渐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也将会更好的发挥其中的价值,减少民事纠纷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停止纷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楠.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8(30):231-232. [2]江金娟.论民事执行和解[D].河北经贸大学,2018. 作者简介: 郭建新(1972.07~ ),男,汉族,本科,江苏溧阳人。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律(民事、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