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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 要: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在具体实践中具有显著的应用价值,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促进民商法向着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的方向发展,本文深入探讨了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問题,并针对各个问题提出相应的优化对策。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对策分析
  今天,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方面面都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法律思维和法学体系也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完善和发展。现代民商法是一种同时具备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以及诚信意识的先进法律体系,但是它本身也具有一些问题和弊端,这些问题制约了民商法在实践中发挥其作用,要更好地发扬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就必须找到有效解决其局限性问题的对策。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融合,民商法调整和规范了各社会经济主体和社会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现代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调整各种与私利有直接关联的财产关系、经营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其主要的原则是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和权利义务。民商法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现代民事商事经济行为越来越复杂,各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经济诉求越来越多,民商法随着各界的重视而不断发展,与此同时,国家和社会对民商法的具体要求也越来越高。
  连带责任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当事人有两者或两者以上时,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或损失时,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对债权人实行具体的补偿和救济措施,从而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更加全面可靠的保障。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研究有利于现代法学体系追求更加平等互利、更具普遍适应性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民商法连带责任与民商法准则的权威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紧密相关,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弱化会导致不良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阻碍民商法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债权人责任划分模糊
  由于实际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在一个事件中可能会有多个债务人都存在过失,并且不同债务人的过失及其连带责任存在差异性,所以每一个债务人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很难准确界定。在具体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每一个债务人过失及其连带责任的调查难度较大且工作量大,对于过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也很难准确作出裁定,所以具体的连带责任分析过程中界限模糊的问题一直存在。
  (二)民商法和实体法存在冲突
  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它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弥补,共同维护着我国的经济秩序和法律环境。但是民商法在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动使得连带责任在实体法中的具体应用产生变动,最终导致了连带责任偶尔会在民商法和实体法中存在冲突和矛盾,面对不同的规定,很难确保连带责任发挥其原有的效果和作用。
  (三)社会风险问题
  面对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和偶有发生的市场失灵现象,给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种种问题,对此,民商法及其连带责任在具体解决实际问题中的难度不断加大。此外,随着现代化金融衍生品交易量不断上涨以及市场经济活动高度专业化,面对市场和经济活动者不断扩大的逐利性趋向,现代民商法很难及时发现并解决其中的社会风险,对于连带责任的判断难度更是增大。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优化对策分析
  (一)优化连带责任制度
  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要求渗透到了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目前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还没有彻底完善,我们首先就要从制度方面入手。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优化和改进,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要进行针对性的改良,使之更加适应实际案件中的运用。对于民商法连带责任界限模糊的问题,国家应该尽快对相关程序和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裁定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目前社会上还普遍存在着资源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较大、弱势群体生存条件差的问题,这也体现了现代民商法在面对社会问题上的局限性,解决现在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势在必行。民商法连带责任应该在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权中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并鼓励经济活动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合作共赢。当今社会全球都在宣扬人权的重要性,现代民商法也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裁决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对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三)加强法律配合
  面对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差异的问题,应当加强实体法与民商法的具体联系,制定统一的责任认定办法和规定,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有据的裁决。除了联系实体法和民商法,还需要平衡与其他法律主体的关系,使具体诉讼案件的处理更加高效。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建立平等的司法审查制度,承认并保护民事商事行为主体的基本人权和社会权利,加大对法律观念和法治精神的宣传力度,建设更加开放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四、结语
  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调节以及对人权、合作、平等、自由的追求,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解决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的问题,优化民商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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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孙冀鹏.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初探[J].法制博览,2017(0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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