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历史上最著名的司法官员之一,具有"青天"美誉的包拯包大人在人类历史上树立了一个伟大的司法伦理形象。提及司法,其主要的精髓就是问责。对包拯的问责思想进行分析研究,可以给我们今天的司法伦理、行政问责建设以有益的启示,其民本主义、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等廉政思想对当代社会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具有历史借鉴意义和深刻启发。 【关键词】问责思想;司法形象;以法治国;启示 "问责"作为近年来被频繁提及的政治术语,社会各界对其褒贬不一。我国政坛逐渐流行问责,实际上问责现象在中国有深厚的文化土壤和久远的历史渊源。包拯——自宋元以来深受后人歌颂和敬仰,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清官群体的典型代表,在法律方面的具体实践及主张主要体现在维护明礼、重视教化、严格执法、司法公正等多方面。包拯的执法如山,刚正不阿的法律思想是后人敬仰他的主要原因。本文通过对包拯司法伦理形象的概述,以及其在执法办事、司法活动过程中的以民为本、严格执法,重责惩民的问责思想的阐述,来对我们当今社会反腐倡廉工作、行政问责建设有所启迪和指导。 一、包拯的司法伦理形象 包拯是我国宋代著名的清官代表,他铁面无私、明察秋毫的形象被后人千古传唱。执法如山,刚正不阿的法律思想和优秀司法官员的品质在包拯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处于北宋中衰时期的包拯,他的一生严于律己,事必躬行,秉公执法。他在端州任知州时,整顿吏治,严厉打击贪污腐败行为,深受百姓的爱戴。在史料记载的案例及奏折中,可以看出包拯提出的任用良吏、止绝"内降"、务得慎刑和明正赏罚等刑事司法思想,同时针对刑狱冤滥的现象,为防冤止滥,大胆进行了司法改革。"割牛舌案"是史书中有真实记载的第一个包拯断案的司法案例,可以看得出包拯在司法审判方面的聪明才智。 二、包拯问责思想的概述 1、公正立法 包拯"以法律提衡天下"的法治思想家喻户晓,以法治国,依法断案是包拯奉行的宗旨。包拯在立法方面严格遵循两大原则:一是"以民为本"原则;为了安民、恤民,立法应该兼顾国家和民众要兼顾二者的长远利益。二是稳定性和变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包拯认为,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慎重,应得到充分的讨论,目的是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使法律"经久"。制定程序上要求严格,法令一旦被制定不能朝令夕改,失信于民。同时他还主张因时因事而立法,因为"发号施令,在乎必行",所以应该更具实际情况能动及时的修改法律,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法律应及时废除,基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之上。 2、严格执法 治国不可无法,然而在国家有了法律之后,如何很好地贯彻执行,如何做到严格执法,让法律成为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和手段是历代统治者的难题。在执法方面,刚正不阿、严明执法是我国优良传统。这一传统的形成即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也深受法家思想的影响。以"清官"闻名于世的包拯,其刑事执法思想特别丰富。明正赏罚和慎刑误杀是包拯主要的刑事执法思想 三、改革诉讼制度 一切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查明事实真相,明辨是非。在古代,司法官员不能秉公执法时,府吏曲法卖狱,制造冤案,或为显贵通关节,而使贫弱者无辜蒙冤,便成为常有之事。包拯在位期间,为了防止冤案,方便人民诉讼,将"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的旧制予以废止,撤掉门吏牌司,告状者可直接上庭诉讼,减少了从中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违法现象,真正做到了"拯使径造庭下,自道曲直,吏民不敢欺"。 四、包拯问责思想对当代问责制度建设的启示 包拯的法治问责思想继承了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家,法家等思想精华,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精髓。其建立在维护封建统治者统治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更多的是积极因素,并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中,对当今社会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和指导作用。 1、以人为本问责理念的灌输 科学社会主义实践证明,先进的理念和文化是靠灌輸而不是自发产生的。在中国具有几千年历史的封建王权的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人们不可能自发的产生和形成问责理念和文化,必须通过灌输,即通过问责文化的教育来塑造。再教育塑造的过程中就体现出包拯问责思想当中的核心理念,以人为本。一方面,要对公众进行问责教育,使问责主体知道自己有问责官员的权利,知道自己是权利的核心,如何妥善的行使好手中的权利,要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智于问责。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官员自觉接受百姓的问责,并且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力争为人民谋利,为人民服务。 2、问责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 包拯的司法伦理中,严于律己、一丝不苟是其仕途生涯的基本信条和行动指南。他奉行"正人先正己"的儒家思想,他坚信只要自己清正廉洁,就能无畏无虑,因此我们可以投射出当代问责主体的严于律己上来。专业的问责素养是问责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主观因素,提高问责主体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素养对现今问责制度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3、以法治意识代替人治观念 以法治代替人治是从人性不完善的角度出发考虑的。人治观念下的问责,仅仅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不存在下级对上级的问责,而法治则奉行法律之上的原则。依法问责,一方面要求问责制度要依据法律规定必须严格实施;另一方面也要求问责主体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问责的主体、问责的程序等都必须有法可依。逐步规范问责的法律化,建立问责法,只要有了法律条文的约束,公众有了法制意识,那么,社会的问责体系将井然有序的建立起来。 4、问责制度的积极改进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关键核心就是是制度建设与治理模式的法治化。问责体制的改革与创新直接影响到问责效用,从而维护问责制度的稳定和权威。我们不能仅仅将问责建立在个人的主观之上,同时也应当注重制度建设,使问责制度化,从而做到有章可循。从现实实践上看,问责制度化也是当今世界各国进行问责体制建设的一种趋势。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制度建设在问责建设中应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对于问责体制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史戈.包拯的民本思想[J].江淮文史, 2008(7). [2](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 2014. [3]徐忠明.解说包公的吏治思想与法律思想[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2. [4]栾爽.论包拯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 2005(2). [5]萧伯符,汪庆红.包拯的吏治思想及其现代启示[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999(11). [6]张友连.论包拯的司法伦理形象及其启示[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9). [7]周亚越.论中国问责文化的缺失与构建[J].宁波大学学报, 2003. [8]刘新.包拯的的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J]. 法学专论, 1999(3). [9]袁春红.包拯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4):51. [10]孔繁敏.包拯的法治思想与断案特色[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201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