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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谈判中如何约定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摘 要: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商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而国际贸易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交往形式。国际贸易是全球化背景下最为普遍存在的一种贸易行为,自此,贸易打破了国界限制。伴随国际贸易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同,其双方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其标的物一般也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海上运输才能到达买方所在地。
  从国际贸易合同签订到货物装船运输,直至货物到达买方所在地,这一系列过程中,货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货物风险承担的问题都对合同双方主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着重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典型代表国家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的法律规定,找出这些国家之间对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不同之处,分析其对合同双方主体的重要性。以期在国家贸易合同谈判中,谈判双方能够对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损失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国际贸易合同;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
  一、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内涵
  1.所有权转移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所有权即是所有权人所拥有的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此可见,所有权是一项整体权利,包含所有人对标的物的各项权利。国际贸易合同的交易恰恰就是围绕着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交易,是买方从卖方手中得到货物所有权的交易。所有权的转移也即是卖方对货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转移。
  2.风险转移的内涵
  风险即是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缘由。在任何交易中,都会有风险存在,尤其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牵涉到货物的海上运输等问题,更易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那么这些风险由谁承担就会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风险转移即是风险的承担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二、各国法律对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1.中国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由此可见,中国法对于所有权转移问题主要采取了"交付主义"为依据,标的物交付就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另外规定了出卖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情景。
  2.美国法的规定
  《美国同意商法典》第2-401条:除双方当事人另有规定外,货物的所有权应于卖方完成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论卖方是否保有货物所有权的凭证。[1]
  3.英国法的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
  由此可见,英国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采取的是"意图主义",即根据双方当事人当成的何意决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且该货物必须是特定的货物,如果货物是非特定物,必须经过特定化,才能决定货物的转移。[2]
  4.德国法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订立物权合同,区别于货物买卖合同。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则以登记为要件。
  5.法国法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转移则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如果是种类物的买卖,则种类物必须先特定化;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6.国际惯例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中回避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华沙-牛津规则》中规定,卖方交付货运单据的时候转移货物所有权。
  三、不同国家地区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1.中国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
  2.西方国家的规定
  西方国家对于风险转移的时间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决定风险的转移,所有权转移风险即转移;一种是以是否交货决定风险是否转移。[4]
  3.CISG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CISG中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风险转移的规则作出具體约定。第67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四、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最终确定的原则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上,买方越早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对于买方越有利。试想:买方将货款已经全部给付给卖方,而卖方尚未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旦卖方破产或者违约,对于买方来说,就要承受破产债权或者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买方损失巨大。在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上,买方越晚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对于买方越有利。
  在国际贸易合同谈判中,确定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问题,我们把握以上原则,即:若是买方,则要尽早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而推迟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若是卖方,则要推迟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而尽早转移风险。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去和对方进行谈判,进而选择最有利于我们的适用法律。
  综上,我们知道,国际贸易合同的谈判与签订是一个非常精细化的工作,在这个工作中我们应该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标的物种类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谈判策略,适用最有利于我们自己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方法。
  参考文献:
  [1]吴志忠.美国商事法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2]陈若鸿.英国货物买卖法:判例与评论[M].法律出版社,2003.
  [3]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陈宪民.国际贸易法专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李阳,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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