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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刑事抗诉权运行机制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纲挈领地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描绘了基本框架,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抗诉权的运行机制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格局中面临新的问题,通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而提出完善刑事抗诉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刑事抗诉;司法责任;监督;裁量
  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随着司法责任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司法体制改革深入,与刑事審判监督相关的刑事抗诉权运行机制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为此,结合刑事抗诉权运行机制,对近三年J市抗诉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抗诉案件的基本特点和呈现的问题,探究原因,进而提出完善刑事抗诉工作的合理化建议,以期真正形成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格局。
  一、2016~2018年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基本情况
  2016年至2018年J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向法院提起抗诉共112件,法院采纳意见予以改判共112件。2016年J市公诉部门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46件,法院改判33件,改判率为76.7%;2017年提出抗诉案件28件,法院改判15件,改判率为53.3%;2018年提出刑事抗诉案件38件,改判25件,改判率为65.7%。从维护司法公正角度看,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既"重打击"也"重保护",通过抗诉使得量刑过重的情况得以改判。近三年通过抗诉后减轻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情节的有22件,占抗诉后改判总案件数的20%。从实体和程序上看,抗诉案件主要表现为对事实的认定以及证据方面认定和量刑上错误而提起抗诉居多,对于程序错误提起抗诉较少。近三年以程序错误提起抗诉的案件有4件,占提起抗诉总数的3.5%。
  二、刑事抗诉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员额检察官对抗诉工作认识有待提高
  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是淡化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属性,强化员额检察官办案的相对独立性。但若缺乏抗诉工作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抗诉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一方面会产生应抗未抗的现象。王某强制猥亵上诉一案,原审判决在对王某数罪并罚时按照减刑后的余刑处罚,没有将减刑的刑期计算入内,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错误。检察官未在期限内提出抗诉,亦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只能先维持原判,后中级法院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另一方面,存在抗诉时间点滞后情况。从提起抗诉的程序看,审查监督程序可以在一审判决后对刑事判决书进行审查过程中就可以发现并提起抗诉,但却在事后判决生效后,经案件质量评查才发现原来判决存在错误,后经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近三年来按照审判监督提起抗诉的有29件,占抗诉案件总数的25.8%;其中市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有20件,占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51%。
  (二)检法对抗诉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法院改判少
  主要体现在犯罪事实和情节上的认识分歧。一是在检法两家对于证据是否充分的分歧导致在事实认定上的分歧。如徐某包庇罪一案,检察院认为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二审法院认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认为徐某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而驳回抗诉。二是对于"情节严重"等认定存在分歧。如龚某协助组织卖淫达到"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未认定导致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场所经营时间、规模、卖淫人次等不认定"情节严重"并无不当而驳回抗诉。
  (三)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上有待提高
  抗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面较宽,对法律知识及理论要求较高。实践中,员额制改革后,部分检察官存在对审判监督工作的视野不宽、经验不够,难以发现抗诉线索,对有错误的裁判,由于无法抓住案件分歧的焦点,找不准抗诉理由而影响抗诉效果的现象。部分检察官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及时掌握透彻,导致应该发现的抗诉线索没有发现。如当时《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未及时学习和理解该解释的精神,在该解释出台前的行贿犯罪,不能判处罚金,而实践中存在因没有及时掌握而未发现该抗点,导致部分案件因抗诉线索未发现延误抗诉时机。
  三、刑事抗诉权运行过程中问题的原因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对监督重心偏移有一定影响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和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此,员额检察官将重心更多的考虑到案件质量上,而弱化了对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视程度。部分员额检察官对刑事抗诉权认识模糊、思想顾虑,忽视或放弃了刑事诉讼监督权力。另外在公诉工作考核中,无罪判决与撤回起诉率仍是重要的考核指标,主要判断标准是以法院的裁判成为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标准。面对庭审实质化要求庭审方式形成激烈的对抗式,使得公诉人为确保有罪判决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举证、质证、辩论方面,对庭审活动的监督相对弱化。
  (二)量刑建议上有待进一步规范
  量刑建议又称"求刑建议",指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建议。实践中,一方面对于新型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认为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情况,只是原则性的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而量刑指导意见,至多解决的是量刑标准的具体化问题,却仍然没有改变现行的量刑决策过程,不足以确保法官作出公正的量刑裁决。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把握不准。如一些罪名中"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没有一个统一的幅度性量刑标准。
  (三)自由裁量权判决个案差异大
  目前刑法具体条文量刑幅度过于宽泛,为审判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空间。在同一刑期幅度内的过宽,如抢劫罪中的3至10年这一量刑档次,有7年的量刑幅度;在不同量刑档次过宽,有些罪名有三到四个量刑档次,且不同量刑档次之间如何把握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伸缩性大。实践中,在具体量刑上,检察机关认为减轻处罚只能降低一个量刑档次,而法院认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减轻处罚只能降低一个量刑档次,因此对其减轻两个量刑档次并无不当,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规定,法院维持原判。
  四、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机制的对策
  (一)正确认识司法责任和监督地位,强化监督意识
  一是正确认识司法责任追究机制。通过正确认识司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减少对责任承担的误区。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见》,有故意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这三种责任。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从主观方面来规定,监督管理责任从主体角度来规定,和前两者是交叉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二是强化诉讼监督意识。明确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督促其他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职能定位。三是正确认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刑事审判监督地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地位并没有被弱化,因为检察机关所行使的审判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其的应有权力,而非弱化乃至取消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权。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的原则,依托较高的指控犯罪质量,充分运用抗诉手段强化诉讼监督。
  (二)加强沟通机制,减少抗诉负面影响
  一是建立健全抗诉整体联动机制。要求各基层院公诉部门事先就拟抗诉案件主动向市检察院汇报,共同分析法院裁判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研判案件抗诉的可行性、必要性。二是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既坚持原则,又讲求方法,加强庭前、庭中、庭后与法院的联系,确保在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达成共识。三是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畅通检法两家的沟通渠道,使得检察机关获得更多的知情权、话语权,有助于法院与检察院抗诉工作上双赢多赢共赢。
  (三)提升业务素能,增强抗诉理论自信
  一是建立健全总结推广机制。积极开展典型抗诉案例编发,对抗诉成功案件进行研究,总结出一套从事实证据变化、法定情节认定、法律适用、附加刑适用、类案量刑是否均衡、法律变化中寻找抗点的抗诉案件排查机制。二是加强对公诉干警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抗点,提高审判监督工作水平。三是通过开展抗诉案件实庭观摩等活动提升出庭能力和裁判审查能力,重点聚焦判决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错误,致定罪或量刑明显不当,以及审判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等问题,做到抗的准、抗的赢,确保案件质量稳中有升。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论量刑建议[J].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第5页.
  [2]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J].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167页.
  [3]单民,董坤.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诉审关系探讨[J].人民检察,2015年第12期,第22页.
  作者简介:
  黄攀峰,男,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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