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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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经济活动交流日益频繁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由于为了双方共同需求或一方需求而进行的投资和消费也越来越多,因此负债情况也变得普遍起来。夫妻债务问题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如何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成了一个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司法适用提供依据,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还必须加以完善。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共同债务承担
1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目前關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学界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说法,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都还没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目前的各种学说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定义,都各有合理之处但又不够全面。结合目前所有的观点,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婚姻家庭事务而设立的共同的债,但是使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以及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除外。
从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特征:第一,它以特定的夫妻关系为基础。夫妻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只是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前提,并且这种关系不同于血缘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在离婚后就丧失了身份关系这一共有财产的基础,那么通常也就没有发生共同债务的说法。第二,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结婚登记之日起到婚姻关系终止之时的这段期间。夫妻之间特定的神烦关系时产生共同债务的前提,但是实际中也存在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用于婚姻期间的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婚姻关系结束后还未偿清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债务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虽然前文仅用维系家庭事务所产生的费用来进行概括,但是它实际上涉及到衣食住行方方面面,更何况夫妻日常生活消费的种类还不仅如此,用于生产活动、用于投资,用于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各种支出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当然,作为民事主体,依照我国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夫妻双方也可以按照共同意愿,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西行约定债务的承担。最后一点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主体的连带性。正如字面意思,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且处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方还要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夫妻内部对债务的协商或者由于婚姻解除而导致的摘得变化,对债权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中任意一方履行给付义务,然后其中一方再就代为偿还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支付。
2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只有《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规定,认定标准主要是要符合"共同生活",即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而负的债务,再一个就是推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一方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我国目前将夫妻财产制度和夫妻债务的立法分离开来,这样其实并不太合理,这种立法方式在潜意识中认定债务处理只有在离婚时才会发生,但实际中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和一方与第三人发生的债务也很多,这是如果援引离婚时的债务处理方法明显不合适。总的来说,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体系不统一,体例不科学。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规定在离婚之中,倒置夫妻财产制度的结构缺失。夫妻共同债务理应明确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中作出规定,当下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相对分散,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条纹之间还存在着互相矛盾的情况。这样直接导致了在实际适用种存在理解的混乱和不一致,无法发挥统一的指导作用。第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模糊不清。我国婚姻法和最高法的处理意见存在着不一致,在理论和实务种如何对这两种标准进行使用是存在争议的,导致各地判决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第三,共同债务的范围限定不明确。《婚姻法》既没有对"共同生活"的范围进行举例性的指示,也没有对个人债务成立的情况进行明确。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明确,也是为了正确甄别出那些事属于共同债务,从而明确对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一来是为了维护夫妻乙方的权益,二来也是为了维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现实中存在着很多为了逃避债务而采取离婚等手段的夫妻,通过对财产的分割造成另一方无力承担债务的假象,这样债权人就承担着极大的风险,被欺骗片和隐瞒的债权人往往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必须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目前"用途推定"和"时间推定"都各有优点和不足之处,可以考虑将两者进行结合,取长补短,增设一些出外情形,在解决目前出现的在两种情况之外的举证问题。对于那些及费用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不是出自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的债,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家庭所需或者双方同意,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可以设立夫妻财产制的公示制度。这一点是出于对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保护,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才用的都是法定财产制,如果不对第三人进行明示夫妻之间才用的是哪只能够财产制度,第三人一般就会默认为法定财产制。由于夫妻间财产制的约定属于内部行为,在没有公示的情况下第三人难以知晓,那么就会存在一些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对夫妻间的约定财产制进行公示,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既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也能保护第三人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3小结
经济发展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债权债务关系也是市场经济中比较典型的关系。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家庭的地位日渐突出,对外的债权债务日益普遍,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就随之而来。通过上文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在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在认定标准和范围上都还存在争议,需要厘清相关问题对该制度进行完善,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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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林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