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佳 罗锋懋 林玥汝 赵彩凤 崔启明 李秋阳 摘 要:笔者通过问卷调查以及参加志愿服务的方式,对云南省各自治州、各市区的司法工作机关进行抽样调研,发现并总结出目前的矫治工作仍存在部分问题,本文将对部分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结合实际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民族习惯;群众参与 一、当前云南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通过问卷调查以及参加志愿服务的方式,对云南省各自治州、各市区的司法工作机关进行抽样调研,并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描述,从而呈现出目前云南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 (一)矫治工作流于形式 根据社区矫正管理条例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或司法所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學习活动,且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以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近期的个人生活、思想动态、学习情况及心理需求,从文化水平、思想认识方面对矫正对象进行矫治,以便其解除矫正后能更好地回归社会。[1]但笔者在参加基层司法所志愿服务活动时发现,司法所组织集中学习活动时由于缺乏矫正对象的积极参与和互动,气氛不太活跃,最终效果不太理想;一些司法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安排矫正对象每周只需上交思想汇报即可,但一些矫正人员由于知识文化水平不同,书写到位程度不同从而导致书写的速度也不尽相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缺乏配合与衔接 在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中,主要的工作任务是由司法所承担,但是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所未被赋予强制执法权,在矫正对象面前缺乏威慑力和强制性;而派出所,对多次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普遍采取口头警告措施,容易使矫正对象产生侥幸心理,进而以多种方式从行动上逃避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笔者在调研活动中了解到,由于司法所与派出所不是很理解矫正程序从而导致配合不佳,发生部分矫正对象不积极配合参与矫正,甚至发生擅自离开所在社区,违规进入限制进入场所等"脱管"的情况。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和基层司法工作机关的在部门配合上亟需协调,否则社区矫正工作定会因此陷入僵局。[2] (三)当地民族习惯与社区矫正理念相冲突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理念与制度在进入少数民族社会后,会面临民族习惯法的重大挑战。以彝族为例,在传统彝族法文化中,曾经出现过与现代的法律冲突的情况,传统彝族法中具有以和为贵,不轻易走程序,习惯用当地的习惯法处理的特征,社区矫正侧重"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制度理念往往不容易被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所认同。[3] 据笔者了解,曾出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彝族人员对彝族民间习惯的惩罚有敬畏之心,而对社区矫正不大配合,也有一些受害人因为矫正对象与民族禁忌背道而驰,在司法所组织教育学习活动时,召集族人将矫正对象堵在司法所内,要求其出来接受惩罚并要求赔偿的情况。如果矫正人员涉及侵权案件,受害者家庭和家族成员若未由此获得赔偿,将会依照彝族习惯法要求赔偿,使服刑人员遭遇"二次司法",或者双方引起更大的冲突,这自然也无法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因此,当前的云南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也正迫切面临着一次制度上与方法上的革新。 二、完善云南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要真正达到社区矫正制度的管理效果,加强群众参与是手段,强化制度建设是关键。结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完善云南基层社区管理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创新矫治方法,加强群众参与度 笔者在志愿服务中发现,基层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再教育工作之所以难以开展,是矫正对象文化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起来略低,一部分人还没有接受过教育,不会说普通话,法律法规、矫正知识读本对于他们来说晦涩难懂,造成了主观上排斥学习。因此,笔者认为云南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善:第一,基层司法所应主动转变矫治方法,在对排斥学习、文化水平程度的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时,应先从提高其文化水平着手,安排社区或村中文化水平较高的居民及村民委员会成员对其进行文化方面的培训;第二,根据各民族的民族风俗和民间习惯,吸纳在该族群中有威望的人士加入矫正小组成为组员,通过这些人士的言传身教以加强矫治效果;第三,司法所还可以制作多语种的普法宣传语音磁带,在法治宣传周到来时在辖区里用广播播放,以便给群众普及法律知识;第四,组织举办一些宣讲会进行普法教育,可以加深当地居民对法律的印象和认知程度,让大家都了解社区矫正,消除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偏见,令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得到开展。[4] (二)加强基层司法所与派出所间的配合 《云南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当中对公、检、法、司及监狱、看守所的职责分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解决各基层职能单位间的统一领导问题,加强职能部门间联合处置突发情况的行动能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与作用,设立社区矫正联合工作的几点预案:第一,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遇到有不配合矫正工作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予口头耐心劝导,实在不行可以加强语气,增强刑罚执行的强制性,为社区矫正工作保驾护航;第二,对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通过建立由司法所、派出所及村委会组成的攻坚转化小组,发挥各方面优势,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第三,应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控、管理网络,实现司法所与派出所信息网络平台共享,对发现配备GPS手机的社区矫正对象;第四,违反请假报告制度,擅自离开住所地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请求派出所的协助,寻找违规人员下落,对于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处罚;第五,对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司法所报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或原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经裁定后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5] (三)社区矫正条例与民族习惯法相统一,不同法律使用要有清晰界限 不同民族在长期演进过程中,有不少各具特色,并与本族意识相适应的伦理社会规范,这些规范折射出的传统道德价值观融于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排在首位的是侵财类的案件,这当然与该特定区域地域条件、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等许多因素的限制有关,所以应当要注意民族禁忌,让社区矫正条例和民族习惯法相统一。在少数民族中偶尔会出现与现代法律冲突的事件,笔者认为应当按照遵守中央规定的法律的基础上,让不同法律的使用要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民事案件应该用民事案件的手段来解决,刑事案件应当要刑事案件的手段来解决,什么性质的案件适用什么法律,灵活运用,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障人权。避免服刑人员遭遇到"二次司法"。中央制定下的法律时,它依靠内在的自觉性实现其制约作用,对人们的行为的干涉与影响作用要比法律更宽广。所在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必定要关注民族的禁忌,社区矫正与民族习惯法相统一,使用法律要正确,做到对双方当事人公平公正,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 三、结语 本文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以云南社区矫正现状为例,用对比分析、实证调研等研究方法,对云南社区的矫正工作进行综合分析,以此来探讨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足,以期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上述西部地区的社区矫正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加强群众参与度与认同感、改善社区矫正工作方式方法、建设畅通高效的基层职能部门联动机制,才能确保云南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进一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建设做出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余寒江.关于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5(7):68-72. [2]梁琦.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问题和对策研究——以M县社区矫正为例[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4:19. [3]吴云.民国时期两类彝族地区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10(5):99-103. [4]杨黎黎.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19. [5]肖乾利,杨发成.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问题研究[J].宜賓学院学报,2016(9):60-67. 作者简介: 王佳佳(1998~ ),女,汉族,海南陵水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西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现状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01710595039)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