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医疗健康互助被大众所熟知。 发端于2011年的网络互助,近年来逐渐成为除全国医保和商业保险之外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丰富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据媒体数据显示,2019年网络互助平台加入会员1.5亿,2019年共帮助近4万人次,互助金额超过50亿元。 不过,目前这个行业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督检查滞后。快速增长的资金池和海量会员信息等事关公共利益,急需加强监管以保护公众利益。正因如此,网络互助也成为这届两会代表们关注的保险行业话题。行业平台良莠不齐,应加快网络互助行业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孙洁表示,应加强对网络互助平台的监管。孙洁指出,目前的网络互助行业,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监管缺位。该行业尚属监管空白地带,尚无明确的主管单位,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督检查等也滞后。二是准入门槛低。网络互助平台一般载体为科技公司,其有保险的性质却不属于保险公司。三是行业平台良莠不齐。部分网络互助平台可能存在会员规模无节制发展、平台自身稳定性差、退出随意等问题。四是资金管理需规范。 针对相关问题,孫洁建议,首先,建议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监管框架内。网络互助与保险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与互补性。银保监会对保险监管经验丰富,在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下,更有利于网络互助平台进一步法制化,落实公平竞争,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加快网络互助行业立法。尽快以立法形式确定网络互助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包括对服务平台实行准入制管理,对合格的平台颁发证书并加以公示,对服务平台的运营进行监管等。管控平台资金池,明确资金托管方式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院长李秋则表示,网络医疗健康互助存在潜在风险,需尽快出台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 在李秋看来,网络互助作为一项创新模式,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督制度尚未完全配套,一旦出现问题、纠纷,难以得到精准有效处置。 为此,李秋建议,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对网络互助给予适度宽松的政策导向,从保护创新、防范风险角度给予关注和指导。 在平台资金池加以管控方面,要设定预收金额上限,以小额预存为主;明确资金托管方式,资金托管于第三方银行监管账户或商业保险公司,并向有关单位进行报备。 网络互助平台宣传方面,将网络互助与保险有效切割,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平台性质;指导网络互助平台做好互助计划加入条件的准确、完整告知,改进提示与说明方式,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司调查、信息透明公示、用户和媒体监督等,有效监督平台日常运营。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要建立详细合理的申请受助人隐私保护条款,合理区分信息的"内"与"外",将详细个人信息纳入内部信息框架,仅由个人及平台有限管理人员查看;非敏感信息纳入外部信息框架,供平台互助会员查看。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覆辙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建议,尽快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内,并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的覆辙。 在他看来,网络互助是一种新型的健康风险分散机制,是一种新的数字金融创新方式。在目前相关监管部门中,银保监会的职能最接近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和属性。郑秉文认为,网络互助存在一些潜在的共性风险: 一是金融风险。目前网络互助收费方式主要有"后付费"和"先付费"两种。虽然主流模式是后付费,但先付费模式也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其存在一定规模的资金池。 二是经营风险。目前大部分网络互助平台的经营处于盈亏边缘,很多平台的经营收入不能覆盖全部成本。 三是信息风险。应尽快制定法规政策,对互助范围、健康告知、等待期等信息披露进行规范,让几亿公民隐私安全得到保障。 四是道德风险。既应尽快立法确保平台经营者或投资者遵守契约,防止平台"野蛮生长",又应依法保护平台成员合法权益,要求成员诚实守信。 五是失范风险。行业中存在一些潜在的不规范经营现象,规范创新、扶优汰劣的外部生态还没有建立起来。 六是社会性风险。网络互助行业涉众性强,动辄上亿人,据预测到2025年将达到4.5亿人,需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郑秉文认为,网络互助虽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但它与商业保险的本质相似地方有三:一是采用商业保险式的风险选择手段;二是风险发生和机制运行符合大数法则;三是实施互助共济的风险分摊制度安排。